死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死产定义

 2023-03-12    3  

一是死胎被医院擅自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原告焦某怀孕后,因感冒在无证诊所治疗。然后胎动逐渐减少,到医院就诊时,胎儿已无胎动,诊断为死胎。如果进行分娩,可能会对焦 的生活。于是,焦被转到另一家医院剖腹产。2005年3月4日凌晨,她产下一死胎,重8斤。焦和她的丈夫向警方举报了无证经营诊所的问题,他们需要对死胎进行尸检作为证据。然而,当焦等人找到医院的医生索要死胎时,医院告知他们死胎已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原因是法律意义上的尸体对应于 "从出生到死亡 ",而死胎已经死在母亲 的尸体,而且没有经历过分娩过程,所以不是尸体。应该像胎盘一样作为医疗垃圾处理,医院有权自行处置。患者如需保存,应提前申报并缴纳保存费。焦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4.5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胎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它应该属于谁?如何进行司法保护?如果死胎被认为是医疗垃圾,医院自行处理是合法的。如果死胎属于事物的本性,那么就有了对事物的支配问题。正因为如此,这个案件具有特殊的典型意义。

第二,因为胎儿未出生,不具有法律人格,所以死胎不是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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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和尸体是有区别的。尸体是自然人死后身体的物化形式,因此尸体具有特殊的意义。尸体本身具有三个特殊的利益因素,即死者的人格利益、亲属的身份利益和社会伦理。尸体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是自然人死亡后身体利益和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的延伸。

相比较而言,孕妇的死产并没有经过分娩过程,不以人形存在,从一开始就不享有法律人格或民事权利。因此,不能认为 "死产是一具尸体,所以它应该像尸体一样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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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死胎是作为人类早期形态的胎儿失去活力的表现,也有尸体的特殊因素。

但是,认为死胎不是尸体,因此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死胎与尸体具有相同的性质,即死胎也具有物的属性,但不是一般的物,而是特殊的物。死胎的法律保护是出生前保护的延伸,即人的前人格利益,保护的是人的前利益。所以,死胎不是医疗垃圾!它具有人的尊严和感情、人格利益和近亲的身份利益。认为死产是医疗垃圾事情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对人的亵渎。;的感情,并反对死胎所包含的人格和身份的利益。

产妇的胎盘可以视为医疗垃圾,因为胎盘不同于尸体和死胎。胎盘是分娩时产生的人体的一部分。离开人体后,它就不再是人体的一部分,不再是人格的载体,而变成了事物的属性。但如果擅自将胎盘作为医疗垃圾处理,从伦理角度来说没有大问题,但有一个是否侵害了物利的问题。所以不能轻易处置,否则也会面临涉及侵权的起诉。

第四,死胎权不是完全所有权,需要法律限制。

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所以要确定死胎的主人。首先,死胎的所有权不可能属于死胎,因为从未出生过,不存在享有权利的问题。其次,死胎不能归医院所有,但正是因为医院认为死胎是医疗垃圾,他们才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这种认识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社会伦理,社会心理也无法接受这样的意见。最后,应当认定死胎的所有权属于产下死胎的女方。

死胎的所有权属于产下死胎的产妇,原因如下:第一,死胎是产妇的一部分 s的身体,脱离了她的身体就成了一个独立的东西。这种东西的所有权本来就是产妇取得的。第二,母亲和胎儿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如果胎儿出生了,母亲就是婴儿的母亲。死产虽然没有法律人格,但曾经有可能与产妇形成母子身份关系。因此,死产的所有权属于死产的女性,基于身份权。再次,按照社会伦理,即使是胎儿和孕妇也是他的母亲,死胎的母亲就是死胎的母亲,而她的母亲作为死胎的主人,也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

死产女的所有权不是完全所有权,更多的是对死产女身份关系的继承和对死产女感情的保留,不能用于收益、遗弃、长期占有死产女而不进行处置。这种所有权的内容是:一是对死胎的管理权和埋葬权;二是死胎处置权仅限于不违背善良风俗的死胎捐赠和合法使用;第三,捐献死胎的追偿权;第四,死胎受到侵害时,有防止侵害、排除损害、赔偿损害的请求权。

五、死产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进行保护。

死产既然具有物的属性,那么也具有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伦理因素。因此,其基本保护方法是财产权保护方法,同时采用人格权保护方法。根据物权保护方法,死胎的所有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请求司法保护。如果财产权受到侵害,死胎所有人可以依据财产权请求权请求排除侵害、消除侵害后果、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是基于侵权请求权的保护,受害人要证明侵权责任的构成,即要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要件。未经死胎主人同意,医院擅自将死胎作为医疗废物处置。其违法性在于医院不是死胎的所有权人,而是死胎所有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作为的法律义务,违反了保护死胎的不可侵犯义务,是违法的,其行为如下;损害的事实是,它侵犯了死胎所有者的所有权,并导致受害人 的精神痛苦,它的损害是双重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其他要件不言而喻,本案已经具备。因此,本案中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医院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可以采用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对于侵犯死胎的,既可以确定一般的财产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确定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法保护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基本救济,不适用于一般财产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损害。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允许特定的具有人格利益的纪念物品侵害财产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特例。原因是这种特定的纪念物品具有个性兴趣。死胎有人格利益因素,当然可以用精神损害赔偿来补救损害。但对于死胎保护的法律适用,不适用这一关于特定纪念物品的规定,而是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法使用、损毁遗骨或者以其他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侵害遗骨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确定死胎的法律保护。

确定死胎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第二,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法官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慰问金的具体数额。

大学民商法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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