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制度研究婚内侵权制度研究论文

 2023-03-12    4  

一,婚内侵权的表现形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美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婚姻关系成立后,男女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体现了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外,从法理学和其他国家 规定,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夫妻相互忠诚;决定居住地的权利;夫妻 日常家务代理权也是夫妻的内容。;的私人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涉及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夫妻财产继承权等。夫妻一方或双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施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其造成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构成婚内侵权。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实施了侵犯丈夫或妻子享有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如侵犯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债权 的权利和知识产权。虽然 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都有婚后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如果一方限制另一方 这实际上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择业、社交和学习的自由。;这是个人自由。所以笔者就不单独讨论这个了。

2、实施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从狭义上来说忠诚与忠诚意味着夫妻专一,婚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有婚外性行为。如果一方婚后发生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1]违反忠实义务有三种情况:一是重婚;二是同居;第三是。

3、违反夫妻共同生活义务的实施。所谓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作为配偶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之间的必要义务,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只能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2]可以说,没有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法实现。同居生活包括经济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性生活是最重要的内容,虽然不是唯一的内容。夫妻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既是一方享有的权利,也是另一方承担的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相互时很常见。

4、实施侵害的一方 的生育权。生育权是男女双方通过自然或人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权利。男女双方婚前都享有个体生育权,婚后生育权是共有的,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需要双方共同行使,即一方行使 的生育权取决于另一方的合作。如果一方不同意。;不合作,生育权往往得不到实现,导致双方生育权。实践中,夫妻在生育权上的主要表现为:男性故意不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或者通过避孕、绝育等手段使女方不能怀孕的;妇女故意使用避孕和绝育措施来避免怀孕或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堕胎。上述行为能否构成侵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生育权发生时,哪一方有决定权。总的来说,作者认为生育决策应该给予女性相对的优先权,因为生育主要是由女性独立完成的,从10月份到分娩的艰辛和痛苦几乎都由女性独自承担。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妇女有依法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第三,女性生育的时间远远少于男性。所以,当男性以各种故意不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时,就可以构成侵权。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男性生育权也应该受到保护。如果女性故意阻碍对方的实现 通过各种手段侵犯生育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认为是侵权行为。

5、实施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 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美国民法中,自然人的财产权明显受到的保护。;美国法律。2001年《婚姻法》第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这就要求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要互相尊重,互相协商,达成一致。但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或赠与他人,或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亲友等。这种行为明显侵害了夫妻 对共同财产的权利。此外,《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夫妻的范围。;的个人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非法占有、使用、处置、转移或隐藏另一方 的个人财产,这无疑构成了财产侵权。

6.由一方当事人引起的侵权行为。;夫妻之间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法律第20条。;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此外,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可能存在配偶一方的婚内侵权 的财产继承权和家庭代理权。

与民法相比,上述婚内侵权行为本质上是相同的,特别是当夫妻作为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比如,家庭暴力侵害的是一方配偶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非配偶的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没有区别。但是,由于婚后出生的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侵犯,他们有一些自己的特点。如违反同居义务、忠实义务、违反一方 生育权等。现在具有很强的伦理和身份色彩,配偶之间的婚内财产侵害相对于非配偶之间的财产侵害也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因此,在构建婚内侵权制度时,应考虑其特征。

第二,分析了我国婚内侵权的相关立法

《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的一般要件包括:行为人 的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演员 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只要没有特别豁免,侵权人就应该承担责任。可见,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侵权责任主体作出任何限制,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出任何限制,更没有因为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将侵权人排除在侵权民事责任之外。侵权人不能因为与受害人的婚姻关系而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法》第43条和第44条。;美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行为。

可见,我国现行婚内侵权制度主要是由民法和婚姻法来构建的。民法是基本法,婚姻法是特别法,在适用规则上优先。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内侵权的形式、解决和责任形式,但这一规定极不完善。首先,婚姻法规定的侵权形式仅限于家庭暴力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行为,不存在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等典型的侵权形式,也不存在违反同居义务、忠实义务、侵害一方当事人 的生育权。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财产上的侵权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其次,婚姻法规定的侵权救济单一,保护非常薄弱。他们只限于询问村民。;委员会,居民和。;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调解,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对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第三,《司法解释一》《婚姻法》第3条和第29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反。[3]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排除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几种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等。 "离婚 "作为上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这意味着,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成员等造成另一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当事人不离婚的,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即使受害者名单根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法院不接受损害赔偿的要求。总之,婚内侵权制度的缺失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得到有效而全面的保护。可以说,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而民法通则的规定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缺乏必要的联系甚至矛盾,导致司法现状的混乱等等,足以说明建立婚内侵权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克服婚内侵权制度建立的障碍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颁布[4]之间的首例婚内赔偿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案件很多,法院的态度也大相径庭。和美国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美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按照一般的观念,夫妻在主张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损害赔偿,是伤害了夫妻的感情,因为婚姻是由感情联系在一起的,夫妻感情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互谅互让,以及一方的包容和理解 是她的错。如果一方坚持将家庭内部矛盾诉诸法庭,将家庭生活细节甚至隐私公之于众,即使 "婚姻补偿 "是以调解进行的,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损害,对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非常不利,并可能为婚姻的终结埋下隐患。这时,法律的介入会将婚姻关系推向两难的境地。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婚姻法》修正案严格确立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中的适用不仅无助于感情的维系,反而会进一步伤害感情,甚至导致感情的彻底破裂。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并不适合婚姻,只是必要时保护离婚当事利的最后一道屏障[5]。也有人提出,夫妻关系是典型的伙伴关系,夫妻感情裂痕有很强的自愈倾向。外部的法律干预只会增加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促进夫妻关系恶化,加速婚姻家庭的解体。有人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决定了夫妻之间的侵权赔偿无法实施,现阶段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制度没有现实意义。甚至有人提出,在 在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夫妻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夫妻侵权责任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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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上述原因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婚内侵权制度在难以确立,首先表现为观念的。 美国的立法深受 概念的影响将法律拒之门外和 "丈夫和妻子是一体的长期以来,社会普遍观念不完全接受婚内损害赔偿,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过分强调夫妻关系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被立法确认。其次,现行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采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也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的范围。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大多采用的是共有制——夫妻收入共有制。因此,只有当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时,丈夫或妻子才可以 个人财产份额难以确定,而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往往难以界定。在婚内侵权事件中,赔偿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可以说,我国广泛适用的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这就造成了损害赔偿难以实施。意义缺失是婚内损害赔偿成立的客观障碍。再次,我国立法和理论界对婚姻本质的认识差异导致夫妻间损害赔偿的发生,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的理论纠结也是婚内侵权制度建立的理论障碍。但笔者认为,上述障碍都可以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来克服。

首先, amp的概念将法律拒之门外正在逐渐被抛弃,婚姻法修正案中对家庭暴力的明确规定就体现了这种立法理念的转变。家庭暴力和第三者介入导致的婚内赔偿案件频发,代表的是部分群体的利益,完全符合民法理念,不违背公序良俗。此外, "夫妻融合早已被 "夫妻分居。夫妻身份关系不再是夫妻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挡箭牌。现代民法的精神是尊重个体人格的独立和平等。基于此,侵权人不因与受害人的婚姻关系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只要符合的规定。;根据美国侵权法,构成侵权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次,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但衡量感情的好坏和深浅就更难了,因为感情太抽象,难以把握,外人评价双方感情显然不靠谱。只要当事人自己选择了婚内损害赔偿,对夫妻感情造成的不良影响就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事实上,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早已超出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可见,婚内侵权制度的建立符合民法精神,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不违背公序良俗,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我国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为婚内赔偿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法律的规定现行婚姻法: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后依法约定财产归属的,侵权人可以从其约定的个人财产中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金,赔偿金将转入被侵权配偶的个人财产。如果对夫妻财产所有权不作规定,但侵权人基根据婚姻法规定,侵权人拥有合法个人财产的,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转为其配偶 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个人财产,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从侵权法的基本理论来看,当事人之间存在侵权债务,导致夫妻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损害赔偿的,适用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则。当事人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判决协议,而且这个赔偿金额会折算成受害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是可以协议确定的。如果双方能够 达不成协议的,一方可以根据法院判决请求强制执行。;的判断。然而,法院可以 t主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以判定婚内损害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主要基于以下因素:一是民事审判案件不起诉漠视制度。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不能主动分割的。二是受我国共有论的束缚。根据共同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夫妻共同财产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如果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双方没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能分割的,但是我认为法院可以判决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补偿。因为赔偿是财产分割之外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虽然赔偿会造成财产分割,但绝不等同于财产分割。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显然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应当适用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其他两年一般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此外,如有学者建议,应增加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夫妻单方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夫妻财产制。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确定属于夫妻的部分财产。总之,我国婚内财产制度的现状确实是实施婚内损害赔偿的一大障碍,但不是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成立的理由。反而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应该想办法克服的问题。夫妻个人财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婚内赔偿判决执行难的现状,使婚内赔偿判决得以进行将成为一个有意义的判决,法院 美国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判决也可以达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惩罚侵权人、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通过强制执行规范夫妻关系。

我国关于婚内损害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的理论争议也是婚内侵权制度建立的理论障碍。婚姻是契约关系还是身份关系,还是伦理关系,一直以来都有争议,没有定论。这也正是因为婚姻的特殊性,既有契约特征,又有明显的身份性和伦理性。所以各种绝对的观点不足以说服其他异议者。作者认为,在日益强调个体人格独立的现代社会,如果一个人 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显然有必要排除身份的影响,直接适用侵权法。如果一个人 的身份权受到侵害,需要考虑身份关系,不能完全适用侵权行为法。因此,当一方配偶侵犯另一方配偶时。;通过家庭暴力或其他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个益。;可以直接适用美国侵权法;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侵害了另一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则不能完全适用侵权行为法,因为夫妻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涉及夫妻之间的个人感情,纯粹是心理上的,不受法律调整。此外,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具有明显的身份色彩,因此该类型侵权责任必须考虑社会因素及其身份关系,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在另一个制度中设计。

第四,婚内侵权制度的构建

综上所述,婚内侵权制度的构建既要考虑夫妻之间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又要考虑夫妻之间特殊的家庭关系和伦理调整的特点,还要在外部考虑与侵权责任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互联互通。此外,针对不同的婚内侵权形式,应考虑其不同的特点,选择不同的适用规则。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总结的几种侵权形式,笔者认为除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者外,同居义务和一方 s生育权(笔者为方便论述,称此类侵权为婚内特殊侵权),其他侵犯丈夫或妻子作为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财产权益的;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生育权;一方不履行夫妻间法定赡养义务的侵权行为(与上述相对应,这些侵权行为称为婚内一般侵权),适用我国 美国民法对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婚内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美国民法规定,侵权行为适用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名誉,道歉。除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外,其他形式的责任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基础。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婚内侵权责任实际上是指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美国民法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婚内一般侵权责任也不例外:

1.故障。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婚内侵权的主体是夫妻一方,其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即主观上知道一方 的行为会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配偶一方因一般过失侵害另一方的权益,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该过失属于重大过失。

2.该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传统理论,一个演员 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没有理由停止侵害,可以构成犯罪。 美国民法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债权和债务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而且婚姻法还专门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对待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最高 美国最高法院2001年3月8日规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受到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死者人身利益受到侮辱、诽谤、丑化侵害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于婚内损害赔偿,违法行为是一方配偶违反民法、婚姻法的规定,实施了侵害另一方配偶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且无合法防卫,构成违法行为。

3.有破坏性的事实。指对配偶的损害。;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损害。损害必须是明确的和真实的,其次损害是可以补救的。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个人利益可以用金钱补偿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来说,只要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婚姻中一般侵权的民事救济。

根据《民法通则》的法规,可以考虑以下民事补救措施。

1.夫妻作为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并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强制加害人依职权训诫。有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加害方应当以人身财产赔偿受害方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2.侵犯丈夫如果妻子 的共同财产或一方 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请求权。,如有损失可要求赔偿损失。

3.夫妻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遗弃另一方的,受害方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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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笔者将违反夫妻同居忠实义务,构成侵权,称之为婚内特殊侵权。虽然 美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应当承担同居义务,其他条款中有所暗示,同居是婚姻本质必然衍生的权利。赋予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婚姻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这一权利和义务。当然,同居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两者经常发生。因此,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停止或免除同居义务。一种是因正常原因暂时中止同居:如一方因工作、学习或私事离家居住,另一方因生理或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同居义务。另一种是因法律原因停止同居。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不履行同居义务;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婚姻关系破裂时,另一方可以免除同居义务。没有上述情形,一方无故不履行同居义务,可能构成侵权。虽然同居义务的履行因涉及人身而不能强制执行,但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仍然规定了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是要求对方履行同居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二是要求同居一方申请司法保护,即当事人可以起诉对方恢复同居。如果义务人在司法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同居义务,将构成遗弃,承担遗弃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或其他地区的相关规定,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应当承担同居义务,并规定夫妻停止或免除同居义务的法定理由以及一方不旅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来说,配偶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事实上, 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调解不成,最高法院应准予离婚。当事人不选择离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对方履行同居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张对方无故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都可以索赔。如果没有财产损失,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现行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但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随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在婚内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起诉离婚的, 美国法院不会接受的。对此,有学者认为,既然离婚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显然不符合法理,有悖逻辑,基于为什么同样的损害赔偿在婚姻中不适用。以上理由确实令人信服,但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属于 "配偶权 ",而目前的《婚姻法》并没有定义 "配偶权 "夫妻之间,不涉及因夫妻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关于 的理论研究;"配偶权 "不够深入,而且这种类型的侵权还涉及到 "第三方和。这种侵权行为涉及到双方的情感因素,突出的伦理性和同一性特征是其他婚内侵权行为无法比拟的,所以笔者认为可以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不要过分依赖法律的调整。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律规范人与道德。;道德支配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内心生活和动机。[7]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多数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都涉及个人复杂的内心问题,应该受到道德的治理。婚姻伦理和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的目的是使婚姻和谐,家庭幸福。此外,婚姻的伦理要求夫妻关系的调整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协调:不能过分依赖道德,忽视法律,轻视权利;也不能忽视夫妻关系中的情感因素和道德的作用。[8]因此,笔者认为,一方违反法定的忠实义务,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另一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参照我国地区的立法和我国的离婚赔偿制度,由受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我不 我不同意要求婚内精神损害赔偿。

(四)婚内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

特殊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婚内侵权责任基本相同,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四个要件。笔者认为,侵权人对这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观过错仅限于故意。不履行同居义务,过失违反忠实义务,是不合理的。至于承担责任的,可以是赔礼道歉、停止侵害、作出结论并悔过、 美国法院依据职权强制加害人进行训诫。有财产损害的,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有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注释]

[1]侵犯了什么样的权利,理论界有争议,多数学者认为是配偶权。

[2]吴昌臻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cont www . sola wyer . com/html syst《与婚姻的困惑——“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理论与现实之探讨》。《现代法学》,第一,2001。

[8]姜红:《夫妻侵权责任探微》回声报-@ .com,2003年第1期。

冯雪,人与自然;;成都市金牛区法院

引用法律

[1]《婚姻法》

[2]《民法通则》第32条

[3]《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

[4]《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

进一步阅读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婚姻侵权

婚姻关系间接侵权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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