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理念的公民社会表达(2)公平正义理念的主要含义

 2023-03-12    3  

8.汕头:引航员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子。

程军,南航汕头公司飞行机长,2000年加入南航汕头公司,先后在南航珠海飞行训练中心和珠海翔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培训,2007年初成为机长。2007年3月,程军以需要回老家照顾家人为由辞职,并于当年4月11日停飞。纠纷发生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程军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236万余元。程军随后向汕头市龙湖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南航汕头公司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南航汕头公司也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程军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共计600余万元。

法院认为,程军已提前30天通知南航汕头公司,辞职报告中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飞行员比较特殊,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一个长期的能力培养过程和持续的能力维持过程。程军被录用后进入南航汕头公司,经过多次培训。技术标准升级为上尉。南航汕头公司支付了培训费,程军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予以补偿。因此,程军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程军向南航汕头公司支付培训费161万元及违约金43万元。南航汕头公司为程军办理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将飞行执照、飞行记录簿和航空人员健康档案移交中南地区航空管理局暂存。程军上诉。2008年8月,汕头中级 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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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飞行员 辞职,法院判了很多案子,大部分是这个案子的判决,飞行员承担违约金和培训费用。然而,一些法院裁定 "零补偿 "。例如,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在2008年8月判决一名飞行员要求解除合同而不支付违约金。我还没有 t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所以我可以 我不能说哪一个是对的,只是这个例子。

经过培训升任队长后,程军提出辞职,明显属于违约行为。对于航空公司来说,培训一名机长是极其昂贵的。不承担培训费和违约金就辞职,显然不公平。Isn 这有点像 "转让和转让团队俱乐部的?对于这类民事纠纷,如果可以考虑类似 "转让和转让,似乎更符合这个职业的实际情况。

9.新余:亲属法不需要规定强制请求权。

这个案子。

2006年7月,原告李姣的母亲李玉从农村到新余市打工,认识了王峰,两人相爱并生活一起。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李玉已经怀孕了。李玉多次找汪峰,要他嫁给他,或者一次性给孩子抚养费,汪峰都拒绝了。2008年4月,李玉生下女儿李姣,领了出生证,继续向汪峰要女儿 但汪峰以李姣不是他亲生的为由拒绝支付这笔费用。2008年7月,李玉以李姣的名义起诉,要求汪峰支付赡养费,并申请亲子鉴定。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找到汪峰,希望其能配合亲子鉴定查明事实,但汪峰多次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 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的请求不能适用 "谁主张并提供证据,而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即亲子鉴定的义务。原告已经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请求进行亲子鉴定。举证责任变更时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同意检验,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反驳该证据。虽然法院可能不会强迫他这样做,但被告应该承担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为孩子的父亲,并每月向李姣支付抚养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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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再次证明了《婚姻法》亲属制度的缺失,即私生子认领制度的缺失。在亲子关系方面,《婚姻法》还缺乏婚生子女的否定和非婚生子女的认可等制度。这些亲子关系制度在《婚姻法》没有规定,必须补充。

本案中,李玉与汪峰同居,分手后发现自己怀孕并生下李姣。李玉认为李姣与汪峰是父子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汪峰否认,但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本案中,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证据法,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王峰承担不举证的后果,推定亲子关系,确认其抚养义务,是公正的,判决完全正确。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亲属法体系中,非婚生子女需要经过认领程序来确定亲子关系。子女请求权分为任意请求权和强制请求权。武断地宣称是 "寻找亲戚 ",找到一个 s自己亲子声称确认亲子关系。强制认领的对象是人冯,他否认亲子关系,但有事实证明他是被认领人的亲生父亲。法院判决确认亲子关系,让他承担亲子责任。本案判决推定王峰是李姣 生身父亲并负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强制请求权规则的适用,但《婚姻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制定《民法典·亲属法编》时,必须对其进行补充,以满足司法的迫切需要。

10.北京:骗取抚养权应赔偿。

这个案子。

赵先生和牛女士于2000年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生下女儿小红。2008年7月,双方通过法律。法院调解离婚。赵先生带小红做亲子鉴定,证明赵先生不是小红 的生父。赵先生遭受了巨大的身心伤害。2008年9月,他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损失费20万元、抚养小红10万元、亲子鉴定费2400元。牛女士认可鉴定结论,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和抚养费,但愿意支付5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赵先生抚养牛女士。;这些孩子怀了别人的孩子,身心都受到了伤害。赵先生 对牛女士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女儿小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和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牛女士被判向赵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小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6万元;;s支持和鉴定费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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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也证明了《婚姻法》的亲子关系存在制度缺陷,即不承认婚生子女的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所有的母亲都是自证的,即基于孩子出生的事实来证明自己是孩子的母亲;但是几乎所有的父亲都被认为。假定的事实是,在母亲怀孕期间与其生活在一起的男子被假定为孩子的父亲。如果要这种推定,就必须按照否定婚生子女的程序,提供可靠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如果能证明,就可以否定亲子关系。本案中,基于这种关系,赵先生被推定为小红;;的生父,持续了六年,直到离婚后进行亲子鉴定,证明这种亲子关系的推定是错误的。牛女士认可了无亲子关系的鉴定,并了生父的推定,确认赵先生不是小红 的生父。这一制度在《婚姻法》没有规定,应该予以补充。

这个案子还牵涉到另一个问题。推定生父期间,推定生父被生母欺骗,履行了抚养义务。这种行为的本质是什么?我曾经提出过一个命题,这种行为是欺诈性的亲子关系,具有侵权行为的性质。诈骗支付的抚养费应当返还,诈骗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本案法院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返还抚养费,明显采纳。

11.重庆:天降叉棍造成的伤害无法认定。

这个案子。

2008年11月的某一天上午11点,21岁的袁和她的丈夫凌勇站在重庆高新区某建材市场对面马路上他们的百货商店摊位前。突然,一根晾衣服的叉棍从街边的楼房上掉了下来,正好插在袁 的头。叉棍长约半米,整个Y型铁叉已落入颅骨。医院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医生将叉棍的竹竿去掉,只剩下头上的铁叉。,送袁去医院。经过抢救,袁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伤势严重,正在恢复中。事发后,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现场,封锁现场,提取证据。刑侦技术部门经过多次比对,也找不到破案线索,无法确定肇事者。自从袁被害后,行凶者再也没有出现过。凌勇将受害人告上法庭,将涉嫌肇事的禹州新城2号楼97户共126名业主集体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所有的被告都很害怕,叫了一声 "紧急维权会议劝肇事者主动投案,其他业主互相帮助,寻求证据证明自己无责。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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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争议的焦点是哪一方 维护了s的公平性。

最早的这类案件也发生在重庆,有人在高楼上扔烟灰缸,导致楼下路人受伤。法院判决,大楼内可能造成损害的20多户居民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后来济南一女子被楼上扔的案板砸死,起诉该楼56户居民要求赔偿,被法院驳回。两种判断都有自己的道理,都有支持和反对的人。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强调公平,但立场不同。

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这种侵权行为是否应该规定以及如何规定具体规则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如果这是基于对受害者的公平。;美国救济,被认为是受害者 s的损害应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分担;如果是基于对责任人的公平,没有证据证明大多数人是有害的,让他们承担责任就更不公平了。在持续的讨论中,意见比较集中,倾向于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的物体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公平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确认为侵权责任,更不是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则是为了突出被害人的公平性,使被害人 的伤害是可以减轻的。我选择这个案例来评论,正是为了说明这个立法中的观点。

12.钦州:人格歧视侵犯平等就业权。

这个案子。

周龙,一个农民家庭的大学生,2007年毕业于广西大学。为了找工作,2006年12月,周龙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经过激烈竞争,她顺利通过了某被告公司的笔试和面试,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07年6月,在被告人的要求下,周龙将各种材料、肝功能、两张半化验单传真给被告人。就在周龙准备去公司报到的时候,2007年7月31日,被告接通了,因为周龙患有 "乙肝,小三阳 "。知道它是 "未被录用 "。这个通知犹如晴天霹雳。周龙 s家境贫寒,在父母和助学贷款的帮助下完成了学业。他以为自己终于有了回报父母和社会的机会,但因为公司毁约,他不仅失去了工作机会,也错过了选择工作的最佳时机。2008年4月,周龙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愤而起诉被告,要求确认被告 的拒绝雇用是非法的,这违反了原告 的平等就业权,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被告以原告是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害了原告 s平等就业权,并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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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权,这是宪法权利。这一权利体现在《人格权法》中,表现为平等就业权。当我们起草专家 其性质是人格权。侵犯平等就业权就是侵犯人格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疾病与健康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伤害了许多年轻人,失去了许多就业机会!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仅剥夺了他的就业机会,也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时机。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为他呼吁。

本案的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一项人格权,并以 "小三杨 "构成对平等就业权利的侵犯。确认被告 本案中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公道,同时也为其他遭受 "乙肝与小三阳 "比如周龙。这个案子的判决值得称赞。

13.镇江:对妻子的赔偿;;对植物人丈夫的侵犯。

这个案子。

原告潘与被告贾是夫妻,二人于2005年9月5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贾受轻伤,恢复良好。潘某伤势较重,仍处于昏迷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面对植物人的丈夫,共同生活了五年的贾不忠。收受交通事故赔偿款35万元、潘某1万元后;;她不是她的丈夫,而是她的同学。;不要用它来支付潘 的医药费和生活费,她就据为己有了。2007年4月,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撤诉。2007年10月,潘 其父作为潘的法定代理人,向镇江市润州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贾返还潘;;的补偿和捐赠。

法院认为,被告尚未使用其代表原告收到的35万元赔偿金。原告支付了医药费,被告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结合夫妻双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被告获得的35万元事故赔偿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27万元应返还原告,其余1万元由原告 被告在美国的同学也应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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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我特别注意研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善人的法律保护,植物人的法律保护就是其中之一。事实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蔬菜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专门规定,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法律,蔬菜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限制,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蔬菜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人。而植物人不具备辨认和判断能力,无法用自己的行动行使权利。这是一个必须填补的法律漏洞。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各国开始修改监律制度,普遍建立了成年人监护制度,以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植物人和精神障碍老年人。我们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必须确立这一制度。

保护作为植物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法惩处本案中与潘共同生活五年的妻子的违法行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受伤成为植物人的,所获得的赔偿金、捐款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配偶无权占有。有人认为这种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不对的。赔偿具有个人属性,是受害人生存的财产保障,必须属于个人。捐款明确归个人所有,《婚姻法》有明确规定。面对植物人丈夫,妻子提出离婚无可厚非;但是,公然挪用素食者的补偿金和捐款,会让他们失去生存的物质基础。他们怎么受得了?!本案的判决也给了社会一个公正和关爱。

14.北京:枣核损坏的假牙也要赔偿吗?

这个案子。

2007年7月1日,王女士在北京某餐饮公司就餐时,被餐厅提供的食品蜜枣中的枣核损坏。当时餐饮公司负责人张明为王女士出具了书面证明,承认事实,并同意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王女士去了口腔医院,交了2395.40元医药费。她两次拿着文件要求被告赔偿,但都被拒绝了。王女士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并承担诉讼费。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然而,被告提供的食物导致原告 的牙齿被损坏,应该承担这方面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公司时任经理书面承诺看病后可以赔偿原告,原告凭医药费发票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于2008年9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95.40元,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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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怎么说枣核碎牙要不要赔偿。总的来说,枣有结石是事实,吃枣要防止咬牙也是常识。酒店和餐馆也需要警告和建议吗?"枣有防止掉牙的果核?显然不是。牙齿因为吃枣而被枣核损坏的原因是食客的粗心,不是餐厅提供的食物不合格,也不是警示说明失效。在这种情况下,酒店和餐馆不能说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说,既然酒店曾经承诺过赔偿,现在又反悔,要求法院兑现承诺,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允诺是否属于允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如果不构成侵权责任,就不应该赔偿,因为不公平!所以,我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有点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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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新疆:丈夫死后,妻子 他自己写的遗嘱无效。

这个案子。

1997年,陈某和万某在各自守寡后复婚。当时两人都老了,都有儿女。2004年4月底,陈某被诊断出患有肺癌。2007年3月15日下午,万某召开遗嘱草案会,内容为 "陈某与万某结婚前购买的一套住宅楼由万某继承;",又让社区工作人员再复印了一份,和两名社区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医院。社区工作人员向陈某宣读了遗嘱,并请陈某签字。在陈某 的签名,万某拿了陈某 他伸出手,在遗嘱上按了手印。陈某没有。;从看遗嘱的内容到社区工作者的离开,都不能说。12天后,陈某去世了,陈某 s子女与万某诉至法院继承房屋。

中间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法院认为,遗嘱只能由遗嘱人独立订立,不得由他人协助或代理。万提供的遗嘱不符合立遗嘱人口述他人代写的形式要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过程的要求。证人只目睹了陈某 的签名,但没有见证代理遗嘱的全过程。遗嘱宣读后,陈某没有说话或以其他表达自己。与陈某 当时的身体状况,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遗嘱的内容真的是我的真实意思。判决万某在去世时所立的代理遗嘱无效,争议财产按法定继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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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意志确实存在问题,具体问题如法院判决书所述已经讨论。我选择这个案子。重点是万某的遗嘱。再婚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一直容易产生纠纷,也很少风平浪静。原因是再婚时间短,子女怕遗产被继母(或继父)抢占。本案中,万某出于获得更多遗产的目的,为被继承人写下遗嘱,并善意邀请证人见证。但代理人的遗嘱不能确定是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自然不能认定遗嘱有效。因此,宣告遗嘱无效是必然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

然而,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人不习惯在去世前立遗嘱的做法应该得到纠正。本案中,陈某重病多年,应该早有准备,提前准备好遗嘱,这样的问题就不会发生了。这样一来,家庭纠纷就会少很多。

16.Xi ;安:电视剧虚假情节侵害死者名誉。

这个案子。

电视剧《《西安》》由西影厂和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联合制作,于2007年12月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播出。剧中描述的真实人物冯钦宰,有炸煤矿、钱大钧、随意射杀少将蒋天正等情节。冯钦载,前国民党军将领,早年入团,追随,参加辛亥革命,参加过保家卫国战争、北伐战争和八年抗战,曾任国民革命军副总司令;"抑制一般和1949年在华北起义,后随总司令傅在北平和平起义。冯钦宰的孙子冯吉宁看过该剧后,认为《西安》恶意编造的这些情节严重侵害了冯钦宰 的名誉,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Xi碑林区法院在调查证据后,认为;;安的结论是,没有证据证明《《西安》》第三段对冯钦载的描述是历史事实。冯钦载钱大钧的部分贬低了冯钦载 侵犯了冯钦载的人格。;的声誉。因此,判决西影厂停播冯钦宰在《西安》情节,并要求西影厂恢复冯钦宰 的名誉,消除其在全国性报刊上的影响,并向冯吉宁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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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有结论认为,文学作品侵犯了包括死者名誉权在内的名誉权,可以构成侵权责任。但在法院终审认定不构成侵权后,有人对电影《《霍元甲》》是否构成侵权诉讼产生了怀疑。因此,本案是否构成侵权存在疑问。

在历史文学中,对历史人物的描写不一定拘泥于历史真实,也绝对不可能为了表达主题而进行适当的虚构描写。《霍元甲》在影片中描述的一些情节并不是历史事实,而是作家和导演为表达作品主题而进行的适当虚构,但只要这些描述没有被描述。写出来的人物被丑化,名誉不被贬损。所以不能因为描述的事实不真实就认定为侵权。因此,认定电影《《霍元甲》》不构成对霍元甲 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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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案子不一样。在描写冯钦载 的阴谋,《西安》编造了一个不利于冯钦载 的声誉,贬低冯钦载 侵犯了他的人格和名誉。因此构成了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责任。作为冯钦宰的孙子,冯继宁是冯钦宰 的名誉利益,因此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作品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电视剧作者承担侵权责任,还死者一个公道,体现了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

[作者]杨立新,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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