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调整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调整有效吗

 2023-03-12    5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评析

1.主人和主人的类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有:基础理论研究、应用课题、案例分析和调查报告。

二、论文正文长度要求:基础理论研究论文不少于2万字,属于应用型课题,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不少于1.5万字。

第三,大师 应用型课题的s学位论文,案例分析和研究报告必须有案例材料支持,这些都算在文中的字数里。

提示:

《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调整

这是一篇案例分析论文。

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参考标准。;法学学位论文

法律硕士理论研究论文

审查参考标准

LLM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应用型专题研究论文评审参考标准

一、选题的意义。

第一,题目是否具有现实意义和司法实践价值。

第二,对文学的掌握程度。

第二,选取的案例和调查数据是否与题目紧密相关。

第三,论文所体现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三,讨论和演示方法是否体现对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第四,论文的创新性

四、是否针对具体问题做出独立思考,或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方法。

写作的规范性和逻辑性。

五、不拘泥于理论研究论文的格式,具有与论文类型相适应的写作规范和逻辑。

第六,论文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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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所反映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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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现在论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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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论文达到硕士水平了吗?;s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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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声明,我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我在导师指导下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除论文别注明和致谢外,学位论文不包括他人已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括用于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位或证书的材料。和我一起工作的同志们对这个研究所的任何贡献,在论文里都有明确的说明,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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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论大师与大师。;的学术地位

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调整

忠实丈夫的法律调整

和妻子协议

作者 s姓:张翔

指导老师:李军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

赔偿案披露后"忠诚协议和,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夫妻忠实协议的广泛讨论。目前,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历史和现实的思考,探讨忠实协议的法律意义,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全文除引言外共四部分,约一万七千字。主要内容如下:

案情摘要和判决要点。本案是一起因夫妻忠实协议引发的赔偿案件。贾签署了一份 "忠诚协议和和她的丈夫曾。约定一方在结婚期间有婚外情的,应赔偿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后来,在两人的离婚诉讼中,贾提出反诉,理由是曾侵犯了 "婚姻忠诚协议并请求法院判令曾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经过审理,法院认定 "忠诚协议和是有效的,并支持贾。;的要求。

二、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围绕 "忠诚协议和当事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形成了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的意见,并且有不同的学说来支持各自的观点。

第三,法律分析和法律意义。这一部分首先梳理了夫妻关系的历史演变。;论述了忠实义务的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以及法律如何在夫妻之间寻求平衡。;然后论述了忠诚协议的立法和司法意义,以支持这一观点。

第四,研究结论。本部分在肯定忠实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建议,以期有助于解决夫妻忠实协议引发的纠纷。

关键词:忠实义务;忠诚协议;法律的效力

摘要

"忠诚协议和案件披露后,赔偿问题吸引了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丈夫的忠诚和妻子协议被广泛讨论。对于夫妻应当忠实于协议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目前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历史和现实的思考,探讨忠实协议的法律意义,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建议。除引言外,全文共有四个部分,约一千多个人物都是follows:的扮演者

第一,案件摘要和裁判的本质。本案是由夫妻双方都忠实于协议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季羡林与丈夫曾签名留念忠诚协议。 "约定在婚礼一方出现婚外情,就要互相赔偿 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在两次离婚诉讼中,贾对曾侵犯了 "丈夫和妻子忠诚协议 "的理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支付违约金30万元。在法院判定 "忠实的协议 "有效,支持了贾的请求。

第二,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当事人是否签了一份 "忠诚协议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形成了肯定和否定两种相反的观点,这两种观点都有不同的理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第三,法律分析和法律意义。该部分首先梳理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历史沿革,论述了忠实义务的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以及法律上夫妻如何忠实于彼此并在个人自由、忠实协议之间取得平衡,然后论述了立法和司法意义,以支持本文的这一观点。

第四,研究结论。忠实于aff该部分在确认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以期对解决因夫妻忠实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有所帮助。

关键词:忠诚的义务;忠实于协议;法律效力

目录

引用.....................................................................................................................................一

一.案情摘要和判决要点2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2

(1)确认书4

1.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2.夫妻忠实协议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5

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忠诚和补偿的数额。

(2)否定理论5

1. "情感理论5

2. "道德义务理论与实践6

3. "违反填充原则6

4. "无限人理论6

5. "隐私理论与实践七

三。法理学思维与法律意义7页

(一)夫妻法律思维 忠诚的义务

1.忠实义务的历史演变——理性分析的前提7

2.忠实义务的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9页

3.相互忠诚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

(B)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法律意义13

1.忠诚协议的立法意义13

2.忠诚协议的司法意义15页

四。研究结论16

㈠立法建议16

(二)关于司法的建议18

感谢21

参考文献22

引用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 》)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其中包括法律是否应该规定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无论是在学术界、司法界还是民间,对夫妻忠实义务以及现实中出现的夫妻忠实协议都有激烈的讨论。普通人讨论诸如 " "和 "养小蜜在社会中,要么出于自身的受害,要么出于道德上的关注。而学界和司法界则从更为理性的角度探讨法律与道德的规范、法律的价值取向以及如何看待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对忠诚协议进行法律调整等。修订后的《婚姻法》在第4条中规定 "丈夫和妻子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并且在第46条中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范了夫妻严重不忠行为。然而,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美国法院在2001年指出 " 美国法院不会受理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的规则如果案件已经受理,起诉将被裁定驳回 "使得我国对夫妻不忠行为的调整仅限于两种情况: "重婚和重婚和 "与他人同居的配偶这显然不能完全满足公众 美国对夫妻法律规范的要求。;忠诚义务。

2003年,闵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赔偿案件。;《法院报》公布的上海市中级法院和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意见;;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判决与生效判决相悖,再次引起人们 对丈夫和妻子之间忠实协议的关注。作者认为,虽然立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人们可以 不能准确理解其内容是因为立法者没有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其缺乏法律效力的保证和实施该条款的具体程序。现实生活中,现有的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维护婚姻稳定、寻求更有效的离婚救济的做法,正是对这一条款的生动诠释。透过这一现象,我们或许可以借此机会对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条款做出合理的、更具操作性的解释,在立法和司法上对忠实协议进行规范和调整,进而将忠实协议作为实现婚姻法律价值追求的可行工具。基于这一案例,本文将以忠实义务的历史演变为理性分析的前提,对历史和现实中的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思考,探讨忠实协议的法律意义,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一.案情摘要和判决要点

"贾某诉曾某、陈某等侵权纠纷案。;违反夫妻忠实协议损害赔偿案,选自《法院报》 2003年1月11日。该案件由闵行区检察院审理。;上海的美国法院。

2000年6月,曾与妻子贾签订了一份 "忠诚协议和通过 "友好协商和谈判。协议规定,夫妻婚后应互相尊重、爱护,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在协议中, "违约责任特别强调:如果一方背叛另一方 结婚期间因道德品质问题导致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将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s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贾觉得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染。2002年5月,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贾提出反诉,理由是曾侵犯了 "婚姻忠诚协议请求法院判令曾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曾鸣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曾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很快就撤回了诉讼。最终,曾某赔偿贾25万元,并当场一次性付清。一个特殊的 "婚姻不忠赔偿案已经解决了。

法院的理由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婚姻法》第4条规定 "丈夫和妻子应该彼此忠诚,而第46条规定 "如果是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原因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忠诚与忠诚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夫妻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婚和重婚or "同居 ",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因此,在本案中,贾与曾约定了 "忠诚协议和30万元的违约金,这实质上是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体现,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由于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在平等地位上自愿签署的,没有任何强迫,协议的内容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并且 "忠诚协议和可以限制人们。;这有利于促进婚姻的和谐,所以 "忠诚协议和是有效的,应该得到支持。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是 "忠诚协议和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古雅 审判长安认为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因此,《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丈夫和妻子应该对彼此忠诚。;,而第46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如 重婚和重婚。;or 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忠诚与忠诚夫妻之间,情节尚未达到 "重婚和重婚or "非法同居 ",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 "忠诚协议和贾与曾之间约定30万元的违约责任,实际上是抽象的夫妻关系的具体化。;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完全符合《婚姻法》 "。正是这一具体协议使 的原则性义务忠诚与忠诚在《婚姻法》丈夫和妻子之间可以提起诉讼。既然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是双方在没有任何强迫的情况下,在平等地位上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当然是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面对自己不忠的证据,曾也无法令人信服地反驳这些证据。据此,曾 违反了合同。;。 "谷芽法官 安还强调 "职业法官首先考虑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 "禁止性条款。由于《婚姻法》教没有明确禁止夫妻就忠诚问题订立协议,且该协议出自平等双方的真实意愿,不损害他人利益,有利于净化善良风俗,因此为法律所接受。再者,从事后救济的角度来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不忠的配偶会赔偿吗?赔偿多少?大部分法院很难判决。但是如果有具体的约定,无辜的一方会相对顺利的得到既定的赔偿金额,不会因为《婚姻法》 ;的原则性规定。 "。2004年,上海高等 美国法院就夫妻忠实协议问题发表内部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为换取这种道德义务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经上海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美国法院已经明确表示, 如果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将不予受理。;美国法院在2003年严格执行。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s法院不会受理夫妻双方已签订忠实协议,现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案件;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配偶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或忠诚义务为由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审理此案的美国法院不予受理;之前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予调整。据上海市高级律师事务所的《意见》说:;从上海市法院2004年的判决可以看出,目前上海法院对夫妻间的忠实协议不予支持和判决,与闵行区法院的生效判决相差甚远。;2002年在上海的美国法院。

此案一出,立即引起广泛讨论,对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1)确认

持当事人签订的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应当认可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并给予强制执行的观点者。但在确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时,赔偿数额是否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存在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应当充分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当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判决。有学者否定夫妻忠实协议赔偿金额的法律效力。认为当一方违反忠实协议时,只能根据实际损失和现行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不能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数额进行判决。主要的原因如下:

1.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理由是,婚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抽象的婚姻忠诚在《婚姻法》的体现,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因此可以而且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显然,《婚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对婚姻家庭稳定性的实际维护,所以 "丈夫和妻子应该对彼此忠诚被规定在总则中作为《婚姻法》原则之一。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方律师认为,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在背叛对方之前,一方不得不考虑违约的成本。只有在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才承担道德义务。道德成本对个人来说毕竟是隐性的、不确定的。一旦签订协议,隐性的道德成本就会显形,他(她)很可能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的稳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法院 的先例是对现实生活中婚外情泛滥的积极回应。 "

2.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符合法律行为生效的要求。

理由是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通则》 1986年法律行为生效的要求(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律行为生效有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忠诚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反映了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所以法律应当确立其效力。

3.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忠诚和赔偿金额

原因是《婚姻法》教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认他们的婚姻财产权。我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可见,立法上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为夫妻忠实协议提供了法律支持。

另外,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也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所以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忠诚和赔偿的数额。

(二)消极理论

否定论是否定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否定论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法院没有必要对婚姻忠诚协议拥有管辖权,因此不存在判断婚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问题;但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忠实协议约定的内容无效,夫妻间的不忠行为不能通过协议实施。做出调整,而这样做将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要点如下:

1. "亲属关系理论

这种观点认为 "这种协议的履行和制裁是家事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不适合处理这种复杂敏感的家事。因此,无论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意建立法律关系。这是一份隐含排除法院管辖权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保护 的强制力。 "

2. "道德义务理论与实践

这种观点认为 "《《婚姻法》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宣示,一种法律价值取向。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教第三条,最高法院;;在美国法院,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因为配偶与他人或有婚外情只是道德问题。;婚外情 ,虽然法律不鼓励,但是不应该限制,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合同来限制,哪怕是违反道德。 "参与婚姻法修改讨论的北京大学婚姻法专家马以南表达了她对法院 对 amp的判断对不忠的补偿与 "高度警惕。她认为,除非自愿履行,否则当事人不得要求一般婚外情的赔偿,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 "忠诚协议和因为;"这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 "丈夫和妻子应该对彼此忠诚而不是 "必须忠诚 "。 "应该 "旨在倡导只有 "必须 "是法律义务。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方赔偿情形不包括婚外情,判决 "对不忠的补偿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此外,从合同权利的角度来看, "忠诚协议和也无效。因为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约定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调整。

3. "违反填充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 "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预先确定。《侵权责任法》实行的是赔偿填补损害的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这种侵权损害,就违背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会造成富人任意侵害他人的权利。 "

4. "无限人理论

根据这种观点,与《宪法》 2004年修订的第37条第1款规定: 的个人自由。;公民不可侵犯。;。可见,人身自由是一种法定权利而非约定权利。因此,限制公民 通过人为协议的个人自由。自愿与异性发生性关系是人身自由的权利之一,是一项基本权利,高于其他权利。这一基本权利不能因为要保护其他权利而受到限制。 "确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会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如果双方关系恶化,或者一方道德品质下降,甚至一方 s性能力降低,无法满足对方,难免一方会移情别恋。这时候夫妻二人是相互忠诚的。讨论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如果这个协议是有效的,那么这个人将生活在极度的痛苦之中。 "

5. "隐私理论与实践

这种观点认为 "个人隐私和人格权应该高于 忠诚原则 。如果法院判给。;忠诚协议和。;法律效力,一方还是?;美国法院有义务证明和核实,以确定一方有 违约 。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将婚姻中的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的第三者的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 "

上述肯定和否定两派的观点,大致反映了当前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夫妻忠实协议的不同态度。下面的文章将进一步思考和探讨如何看待夫妻忠诚协议。

三、法律思维和法律意义

(一)夫妻法律思维 忠诚的义务

1.忠实义务的历史演变——理性分析的前提

讨论夫妻忠实协议,需要从历史的角度对忠实义务进行梳理,作为理性分析的前提。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是与人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是一个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从人类自然感性向自然理性和社会理性不断运动的过程。夫妻间忠诚义务的产生是人与自然的结果。;婚姻关系从自然性向社会性的转变。据摩根公司称。;《古代社会》 ;的阐述婚姻的演变,人们认为 "婚姻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原始婚姻(即原始的杂婚、命婚和对偶婚)到个体婚姻的演变。

在原始婚姻阶段,根本谈不上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因为人类文明还没有达到这样的理性高度。调整婚姻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原始的习惯。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文明,婚姻关系的禁令越来越多,通婚的范围越来越小,所以夫妻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人类社会的婚姻状态已经从群婚转变为一男一女相对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婚姻形式,即对偶婚时期,这是群婚向个体婚姻(即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它既保留了群婚的痕迹,又有了一夫一妻制的雏形。而在对偶婚制中一男一女的同居程度是极其微弱的,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方便随意解除这种关系,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所以,在对偶婚中,男女双方自然都无法对彼此忠诚。

在个体婚姻阶段,一夫一妻制产生了,这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恩格斯指出:"因为性本质上是排他性的...,那么基于性的婚姻本质上就是个体婚姻。 "但是,一夫一妻制在历史上并没有作为男女平等、互爱、相互忠诚的形式出现,更没有作为人类最美的婚姻形式出现。 "相反,它被男人奴役为女人,作为整个历史。前一个时代前所未有的两性。 "所以,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男性在婚姻中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处于从属和支配地位。在这个父权制统治的时代,妻子 她的个性被她丈夫单方面吸收了。婚姻的目的不是男女双方性和情感和谐的结果,而主要是为了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女人无权决定自己的婚姻。为了保证后代真正属于男方,保持男方的纯洁性 的血液,避免血液的混乱,并确保自己的血液的孩子继承自己的财产,然后 "丈夫给妻子下了一道命令:他们必须严守。 "也就是说,妻子必须对丈夫绝对忠诚。丈夫不必对妻子承担相应的对等义务。不仅在,在西方国家也是如此。恩格斯曾对这个问题作过精辟的论述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的区别在于,婚姻关系要牢固得多,这种关系不能再由双方任意解除...它仍然是丈夫 破坏夫妻忠诚的权利。 "所以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现代婚姻制度后,西方有学者认为,婚姻是男女之间以永远生活在一起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一旦缔结婚姻,它将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康德认为 "婚姻是建立在两性性特长互动使用的上的,也就是说,婚姻是男女双方关于性器官相互占有的契约。 "强调婚姻是男女之间以性为内容的契约,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婚姻契约的内容。违反这一义务将承担相应的婚姻后果。尽管婚姻制度是否真正属于契约还有争议,但契约婚姻制度强调男女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以及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独立、自主和自愿,为夫妻实现平等、相互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和承担忠实的义务提供了可能。

2.忠实义务的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

在现代社会,在法治相对健全的国家,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早已成为约束人们的法律规范 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 "婚姻终身有效。婚姻双方有过共同婚姻生活的义务;婚姻双方都要对彼此负责。 "《法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忠诚、帮助和救助的义务。 "《瑞士民法典》第150条第3款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诚实和赡养的义务。 "可以说,在一个已经或正在追求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夫妻应当忠实这一义务的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已经成为共识。

(1)忠实义务的伦理价值

伦理是 "人们对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问题的看法。 "人与自然的概念和一些规范与准则。;根据这些概念和原则形成的相互行为。 "首先,夫妻应当忠实原则的伦理价值体现在珍惜和尊重爱情上。在现代社会,两性结合的基础,从根本上来说是两性对情感慰藉和依恋的需求。当两性之间的这种精神需求上升到一定高度时,基于爱情的夫妻关系就可以产生了。爱情是人类的一种高尚情感,它的内涵中有一个重要的点:相互忠诚。如果说夫妻忠诚的法律基础是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那么它的伦理基础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环境中确立的诚信友爱、和谐共处的道德价值观。其次,该原则的伦理价值体现在对夫妻间不忠行为的否定和谴责,即批判价值。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忠诚,是因为忠诚是塑造人的基本需要。;保证各种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一个强调忠诚和诚实的社会是一个法治观念得以实施的社会。同样,夫妻之所以需要忠诚,是因为忠诚是夫妻关系的基石,也是家庭稳定的基石,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关系到社会稳定。在现代社会,对夫妻关系的态度往往在评价一个人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的个性。一个对配偶不忠的人,很可能会受到社会道德的批判。另外,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虽然婚姻价值观的多元化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总有一些基本的价值观是人类应该坚持的,否则人类社会就不会有进步。婚姻中两性相互忠诚的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最基本的原则绝对指挥与控制在婚姻生活中。忠诚原则是在人类性关系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在现代社会,性别关系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 "退化和退化也是理性精神在婚姻领域的退却。面对这一现实,强调夫妻之间的忠诚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总之,夫妻的伦理价值是否 美国的忠诚义务体现在珍惜和尊重爱情或否认和谴责夫妻间的不忠行为,其价值目标只有一个,即清除沉积在夫妻关系道德基石上的非现代和不文明的污垢,恢复其本来面目,以适应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否则,不仅人类有失去夫妻忠诚这一道德瑰宝的危险,而且与当今社会所应强调的伦理价值追求背道而驰。;的社会。

(2)忠实义务的法律价值

法律作为社会全体成员在国家强制的保护下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不同于道德规范。虽然道德规范也是 "一定社会中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背景、表现形式、规范内容、实施方法和后果、法律和道德方面道德规范是有根本区别的,道德规范一般只规定义务,它体现的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价值取向。如果违背了这种既定的价值取向,当事人是不会承担严重后果的。法律不一样。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规范。 "在与婚姻有关的法律规范中,相当一部分是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的,这部分法律呈现出与道德规范重合的现象,并要求 "丈夫和妻子应该彼此忠诚反映了这种常态的巧合。道德规范一旦作为法律规范出现,遵守就不再只是可有可无的道德要求,而是必须遵守的法律纪律。法律比道德规范的要求更具体、更严谨,因此更具权威性。夫妻关系的确立,标志着两性之间特定身份关系的产生。这种由法律确认的特定身份关系,以婚姻身份权、财产权等法律形式表现出特定的权利义务,不同于一般的两性关系。法律认可的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法律已经确立了 "丈夫和妻子应该彼此忠诚,那么法律必须用其强有力的手段来维护和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任何违反这一原则的人,无论其地位如何,都必须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人类只有发展到现代文明社会,有了普遍的公平正义观念,才会提出这样的法律原则。在以前的社会形态中,婚姻关系的建立总是意味着一方的损失 的个人利益。维持这种非正常身份关系的基础不是 "忠诚与忠诚,但不人道的性,和 "国家强制 "这种不人道的性所依赖的是不平衡和不公正的法律。一般来说,法律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集中和当时社会的最大价值利益,它以最有力的手段体现了最大的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

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调整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调整有效吗 期间 适合 使用 法律百科 第2张

因此,本文认为,夫妻财产制的法律价值。;美国的忠实义务应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正义价值。正义是从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和行为中抽象出来的公平合理的东西。虽然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同一行为往往有相反的看法,但就其正义观而言历史上和现在都有一些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正义观念。 " amp的法律价值丈夫和妻子应该彼此忠诚体现了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正义理念。法律对这一原则的确认,表明其坚持社会正义的决心和价值取向,人类遵守这一原则,表明人类对这一正义的呵护。二是利益价值。所谓利益就是 "人们对某些物品的各种客观需要,受客观规律的制约,是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利益的调整,法律的调整机制主要是通过将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的权利(要求、自由、特权和权力)),并把它们和它们的相对义务放在法律主体上并通过权利和义务的救济——惩罚、赔偿等的确立。 "。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促使人们对婚姻负责,赋予或确认当事人在婚姻中应享有的权利,使不履行相互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维护婚姻关系的真诚,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社会秩序,这不仅是社会利益,也是每个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这种利益的价值以正义为基础,充分体现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3.相互忠诚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

婚姻的缔结给双方带来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有义务,就意味着别人的配偶要承担他婚前没有的负担,这就不可避免地构成了对人的限制 自由和权利。这种限制是社会和法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所必需的。与此同时,人们 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自由意识增强了,个人和社会的自由意识也增强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尊重个人和。;自由选择的权利已经成为道德和法律的普遍原则。从夫妻的角度来说,作为配偶,他们有权要求对方对自己忠诚,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作为普通公民,他们有选择两情相悦和谁发生性关系的自由。相互忠诚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成为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正如 "约翰·穆勒在《论自由》 ",本文的目的是倡导一个很简单的原则,即无论社会做什么以强制和控制的来对付个人,无论使用的手段是法律惩罚下的物质强制还是压力下的道德压力,都必须绝对以此为准绳。这个原则就是人类有理由和权利单独或集体干涉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唯一目的是自卫。也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来说,违背自己的意愿去适用一项权利都是正当的,唯一的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的伤害。 "所以,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无限的。现实中,不同的人对个人自由和权利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以自我为中心,片面放大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甚至为了自己的权利而损害他人的权利。但是,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当追求一个 自己的自由和实现一个 美国的权利,一个人也必须接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并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婚姻而言,两性个利的实现离不开权利的相互尊重。没有真诚的尊重和坚实的爱情基础,忠诚原则的维护就会失败。因此,新《婚姻法》写入了婚姻忠诚条款,体现了文明健康的婚姻道德观。

婚姻和家庭是一个整体。作为家庭成员,夫妻双方都应以维护整体利益为己任,过分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和中心性。位置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平衡发展。在新《婚姻法》,主要倾向是强调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这种倾向体现在具体的规则中,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及其成员的合理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现代生活中,淡化义务、不负责任的倾向更加突出。很多人倾向于把感官的满足放在首要位置,而把对他人的责任和忠诚视为次要甚至无关紧要的价值观。但是,两性之间的婚姻是一种有意识、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人类自由、自主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有意识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本身就内在地包含着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尊重和忠诚。然而,在现代社会,人类的性行为,作为一种 "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和,被一些人还原为动物的原始生命活动,人的存在成为一种非主观的存在,被忠诚的价值被动的需求所淹没。因此,批判和拒绝这种倾向是法律的重要使命,也是法律在平衡相互忠诚和个人自由时应该关注的价值倾向。

(B)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法律意义

尽管新《婚姻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丈夫和妻子应该相互忠诚,但人们可以 不能准确理解其内容是因为立法者没有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其缺乏法律效力的保证和实施该条款的具体程序。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维护婚姻稳定、寻求更有效的离婚救济的做法,无疑对法律将忠诚条款具体化、通过忠诚条款明确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指导意义。

1.忠诚协议的立法意义

在立法上规范夫妻忠实协议,是首先保护忠实一方的必然要求。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主体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以及因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了稳定婚姻,是秩序的价值,还有保护弱者的重要价值。《婚姻法》第42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房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一些学者认为 "夫妻之间的忠诚不是用金钱可以交换、补偿或堆砌的,而用金钱维系的忠诚只能是虚伪而脆弱的忠诚。 "赋予婚姻情感协议强制力并不能如预期的那样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遭受感情损失是人类正常情感体验的合理部分,法律可以 无法补救,也没有必要补救。 "本文认为,婚姻关系并不完全局限于情感,不能因为忠实一方期望情感忠诚,一纸协议不能满足情感忠诚的要求,就否定婚姻忠诚协议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婚姻不仅是感情的结合,也是双方在感情基础上的物质生活。社会关系等方面的结合。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不仅投入感情,还投入时间、精力、金钱经营自己的婚姻家庭。现实中,不忠的一方往往比忠诚的一方在物质和社会角色上更有优势。当双方选择解除婚姻时,给予忠实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解决婚姻家庭破裂时需要面对的经济问题,减少忠实一方因家庭破裂的损失。社会的现实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她们往往是不忠的受害者。妇女与健康。;美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相对简单,没有广泛的社会交往,经济收入较少,社会对女性的评价 s再婚比男的还惨。所以在婚姻家庭中,女性更依赖男性,她们希望婚姻关系能够长久。 "出于各种原因,但主要是因为女性在生育和养育孩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女性对婚姻的投入更多。因此,女性倾向于寻求长期婚姻契约的保护。因此,如果这种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妇女将受害最深。 "所以,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能保护弱者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目前《婚姻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两种不忠行为: "重婚和重婚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不能真正保护忠实的一方。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忠实一方,也算是保护弱者,但这个程度很难把握。因为财产分割的对象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分割财产时就不存在照顾忠实一方的问题。此时,法律正义无法完全实现,需要借助夫妻忠实协议来实现对忠实方的特殊保护。

忠实协议在立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是规范夫妻行为、稳定婚姻家庭秩序的必然要求。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础,婚姻家庭的稳定对社会的稳定、良性、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签署夫妻忠诚协议,以规范对方 的行为,并通过协议维护婚姻的稳定。从协议内容来看,夫妻忠实协议限制了夫妻的性自由,只承认婚内性关系合法。同时,当婚姻被另一方破坏时,你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行为。因为签署夫妻忠诚协议的双方希望互相控制 夫妻通过这种忠诚协议的行为而保持夫妻关系的稳定,法律秩序的价值要求使得调整夫妻忠诚协议成为必然。如前所述,婚姻关系的订立给双方都带来了一些限制,但这种限制对于社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都是必要的。一些人认为限制公民是非法的。;通过人为协议的个人自由。自愿与异性发生性关系是人身自由的权利之一。是一项基本权利,高于其他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为要保护其他权利而受到限制。 "确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会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但是,婚姻是为了整个社会的需要而建立的社会制度,个人自由不能超越秩序的价值。婚姻中当事人的行为必须得到规范,才能实现预期的婚姻社会自由。所以在婚姻中,人身自由应该转移到婚姻秩序的要求上来。限制夫妻一方的自由,正是为了保证夫妻的相互忠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从而更好地实现夫妻双方、家庭全体成员乃至社会整体利益。可以说,夫妻忠诚协议在相互忠诚和个人自由之间找到了平衡。此外,《婚姻法》没有规范的 " "这对婚姻的稳定意义重大,未能形成良好的引导作用,也未能规范夫妻行为,而忠诚协议往往能对此类不足给予有益的补偿。因此,为了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夫妻之间的行为,稳定夫妻关系,立法调整夫妻忠实协议是必然的。

2.忠诚协议的司法意义

四。研究结论

如前所述,立法者对彼此忠实的义务只是宣示性的规定,对婚姻忠诚的条款没有明确的解释,这反映了法律对婚姻忠诚规范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和司法上对婚姻忠诚协议进行规范和调整。考察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忠实协议和司法实践,提出以下建议:

(1)立法建议

一方面,扩大夫妻间不忠的外延,明确夫妻间不忠的表现形式,将、同居、等不忠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以支持忠诚协议的正当性。在现在的《婚姻法》,不忠的表现被定义为 "重婚和重婚和 "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所谓重婚,是指配偶登记与他人结婚,属于重婚;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实际上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公开同居也构成重婚罪。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重婚。.....纳妾是一种重婚,应该坚决禁止。近年来出现的现象,妻子和住在一起,相当于纳妾,应该受到惩罚。.....除重婚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其他行为也是被禁止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其他行为,是指配偶与第三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同居。.....对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由于情况复杂,应当通过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和渠道解决。 " "与他人同居的配偶方法与技巧有配偶 "即使是情侣和婚外异性,也不是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 " "制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和惩罚诸如 还有今年在社会上养情人。 "虽然我国对重婚罪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对于重婚罪和与他人同居罪的表现形式,即或者养情人的行为属于重婚罪还是与他人同居罪,在立法和司法上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有必要明确夫妻间不忠行为的表现形式。在《辞海》,被定义为 "有配偶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据《辞海》 ;的解释,涉及同居。

然而,一些学者认为 "纳妾和同居指已婚男女长时间或短时间的临时性公开同居,是违法的,缺乏长期的共同目的。.....只是暂时的性行为,没有共同的生活 "。因此,有必要对和纳妾进行法律上的区分。同时,行为无疑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侵害,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在现实中的重要表现,因此有必要将行为认定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此外,现实中的甚至,也属于对配偶的不忠,也应视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这样双方的忠实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才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规定夫妻之间因忠实协议产生的纠纷必须与离婚诉讼一起提出。虽然夫妻是独立的人格,但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是对夫妻人格权的侵犯。但在未达到离婚程度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更倾向于自行处理,离婚时只考虑赔偿问题。因此,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以防止当事人一时冲动提起诉讼,使夫妻关系更加紧张。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时提起违反夫妻忠实协议的诉讼,不忠的一方只要支付赔偿金就可以免除责任。夫妻忠实违约之诉可以随时提起,这会使婚姻中经济上占优势的一方用金钱买到不忠的机会,使夫妻关系完全货币化,不符合婚姻的伦理要求。这与夫妻忠实协议规范夫妻双方行为、维护婚姻稳定的法律价值相违背。因此,限制夫妻忠实协议纠纷的起诉时间,可以促使当事人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夫妻忠实协议。

(2)司法建议

对于法官来说,解决夫妻忠诚协议产生的纠纷,首先要判断忠诚协议的效力。一份完整的忠诚协议应该包括协议主体、协议客体和协议内容。

就协议主体而言,夫妻忠实协议主要调整夫妻关系忠诚关系,夫妻忠诚属于夫妻关系中的身份权。;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签字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如果未婚男女在同居中签订类似的协议,原则上应该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未婚同居男女不应被确认为签订a "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忠诚协议关于同居。我国实行婚姻登记主义,强调婚姻关系的建立以登记为基础。未登记的同居男女不存在夫妻身份关系,也没有被 "忠诚 "对彼此。在重婚的情况下,如果a "第三方和不知道,真诚地经营他的婚姻,并签署了a "婚姻忠诚协议与重婚者,并希望法律将保护他的婚姻关系,在这个时候,一个善意的 "第三方和不具备与重婚者签订婚姻忠实协议的主体资格,已签订的协议仍应视为无效。这是因为重婚是无效婚姻,重婚的当事人当然不具备婚姻中的主体资格。因此,在无效婚姻关系中签订的调整夫妻关系的协议必然无效。

忠诚协议的对象自然应该是 "忠诚与忠诚。但由于当事人对不忠的理解和容忍度不同,在一份忠诚协议中,每对夫妻都会写下自己对忠诚的理解,比如 "彼此相爱 ", "can 不喜欢 "和 "唐 不要制造麻烦。当纠纷发生时,法官需要正确识别 "不忠与背叛面对这种内容多样的忠实协议,仍然需要加以解释,以便准确判断一方当事人 的行为违反了忠实协议。至于什么是不忠,不仅当事人有不同的理解,司法实践中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除了婚外性行为,对于一些模糊的行为,往往很难确定一方是否忠贞。比如婚外情,虽然大多数婚外情都伴随着婚外性行为,但现实中也有柏拉图式的婚外情,双方可能只是感情上的喜欢或者暗恋。因为法律只能调整行为,很难调整情感偏好,所以单纯的婚外情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当事人以纯粹的感情不忠为由要求对方赔偿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当违反忠诚协议属于感情上的违反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只有行为上的不忠才可以是违反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所以,不忠应该仅限于狭义的夫妻忠诚,即婚外性行为。

忠诚协议的内容因当事人的约定不同而复杂。值得研究的是责任的内容。当事人对违反夫妻忠实约定的责任有各种约定。可能是放弃一定的财产所有权,赔偿一定的钱,或者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其中,指向孩子抚养权的责任协议应属无效。因为孩子的抚养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至于放弃一定的财产所有权或者补偿一定的金钱,当事人在签订夫妻忠实协议时,可以因为对被遗弃的财产归属和赔偿金额没有太多顾虑,所以我们约定了一个相当高的金额,甚至远远超过了我们自己的履行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在司法中调整遗弃物的价值和赔偿数额。

目前, 美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第28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美国法院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美国法院适用。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美国法院在2001年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六)被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这里把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依据之一,不符合个案的要求。因为即使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也有相对富裕的家庭,当地的生活水平根本不足以弥补忠党家庭破裂带来的损失。但作为相互忠诚与人身自由的平衡,约定的赔偿责任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立法和司法对忠诚协议进行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使这一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更好地实现其法律价值追求。;自己的愿望。具体来说,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要在夫妻双方达成忠实协议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放弃财产价值,且赔偿数额远远超过其按照约定自己的履行可能的情况下,才会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损害赔偿规则,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判断赔偿数额。也就是说, "在确定赔偿金额的上,一般应先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协商不成时, 美国法院根据上述标准做出判决。 "这样忠实协议才能在离婚诉讼中真正起到明确责任、减少纠纷的作用。

谢谢你

暮色沉沉,春寒料峭。歌中充满了音乐,红岩是血腥的。完成这篇毕业论文后,我环顾这个浸透了半个多世纪法律精神的校园。我想起三年来日出花园里的爆裂声的灵感碰撞,郁秀湖边缓缓流淌的思想源泉,穿越时空在石兽面前的自问自答,许多老师的崇高精神和谆谆教诲再次浮现在眼前,回荡在耳畔。作为一名学习西方政治的学生,我感到非常高兴,但我不能 我不禁对离开感到难过。雄关漫道铁打如铁,如今却 这是开始的第一步。对法律和西方政治精神的信仰博学,坚韧,尊重道德和法律,我相信未来坎坷不平的人生之路,一定会沐浴在理性和激情的光芒中,一路前行,终将到达理想的彼岸。

这篇论文这个项目的完成凝聚了许多教师的心血。陈伟教授在题目一开始就给了我很多有益的批评和指导,让我深受启发;我的导师李俊副教授从大纲的起草、结构的调整、资料的收集、文章的写作、内容的修改等方面对本文进行了悉心的指导,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有价值的意见,为本文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我从老师那里受益匪浅。;业余时间和指导,他们严谨的治学精神让我终生难忘,也将永远推动我前进。由于本人理论基础和资料有限,论文中肯定有很多不恰当的地方,敬请评委会老师指正。

三年就像一眨眼的功夫。还有很多东西需要学习却没有学会。然而青山还在,晚霞几度红。西方政客的烙印已经深深地印在了心里,西方政客的性格也已经悄然渗透到了血液里。再次感谢西南政法大学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机会和研究条件。同时,我要向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以及他的所有老师和同学们表示深深的感谢和感激,感谢他们在我三年的硕士 的研究。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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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其他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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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晨: "忠诚协议不能强制执行《法院报》,20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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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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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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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通则》

[5]《宪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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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读(一)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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