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
【论文关键词】人身权;侵权;民事责任;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不仅是相对于财产权的另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必要条件。因此,为了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和保护,随着我国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我国的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从民法的角度来探讨人身权的民事保护,探讨我国人身权民事保护的体系化问题。1人身权的概念内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相关但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的带有个人性质的行为自由。它对应的是财产权,虽然没有财产内容,但可以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格尊严不可侵犯、住所不可侵犯、通信自由和法律对通信秘密的保护。广义的人身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一切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有关的、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权利。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立法来看。;人身权在我国,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抚养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隐私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民法中的两项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割,具有排他性。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在一定财产利益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虽然没有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相关。2人身权的客体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尤其是伴随着公民的诞生和法人的成立而始终与公民个人和法人有机体密切相关的非财产性利益(这是就处于静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非财产性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物化为财产性利益)。我们可以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人身权的客体既不是 "人与自然nor "个性与智慧,也不是法律关系的对方。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一定的人身利益,分为身体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三个层次,它们的利益都是通过相应的人身权体现出来的。获得合法存在。同时也要明白,人身权的客体不同于财产权的客体。财产权的客体是法律对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享有的法益。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法益直接表现为商品,可以任意分割、消费或有偿转让。人身权的客体不是商品,虽然在法律技术的作用下有时可以表现为类似于商品价值的形式,但就其本质而言,是不可分割的。3侵犯人身权的.1侵权构成了侵犯人身权的基本,所以首先要明白什么是侵权。民法承认侵犯人身权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对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利才能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成文法国家的民法典除总则外,基本上都在债法侵权法中规定了具体的人身权及其保护。不成文法国家设立侵权法部门,加强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侵权行为的概念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中的私犯概念。1804年,侵权行为的概念首先在《法国民法典》被使用,并在后世被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所采纳。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一直是国内外颇有争议的问题。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规定;;美国民法见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将侵权行为定义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以及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债权和债务权、人身权等。,并造成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2)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需要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3)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的权利造成损害并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将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视为侵权行为,是罗马法开创的先例。罗马法中的私犯是一种侵权行为。私犯其实分两类。一个是侵犯财产的私犯是侵犯人身权的另一种私犯,称为 "侵犯人身的私人罪犯,侵犯人身权的私人违法者以侵权行为论处。在《法国民法典》,虽然侵犯个利没有被明确定义为侵权行为,但它们被包括在侵权行为的原则中。在《德国民法典》 ;美国《侵权责任法》将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权等人身权利列为最重要的侵权行为,置于侵犯财产权之前,表明立法者的转变。;价值取向。可以说,将侵害人身权的民事侵权行为视为侵权行为,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通行做法。我国《民法通贝4》也将侵犯人身权认定为侵权行为,并在第119条和第120条中做出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它与侵犯财产权在法律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如违法行为、过错行为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但两者在侵权的对象上是有区别的。侵犯财产权的客体是财产权,包括财产权、债权和债务权和知识产权,而侵害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因此具有以下特征:①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财产损失或直接财产损失,而是人身伤害和人身利益。(2)侵权后果难以用金钱计算损失,用金钱计算损失一般用其他标准计算。(3)权利主体消失后,可以有条件地构成侵权行为。如果一个公民死亡,他的一些个人利益仍然受到保护。【3.2人身权民法保护的基本方法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其中,人身权的首要保护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当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所谓民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是指在民法上将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确认为侵权行为,并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从而对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进行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的财产性和赔偿性决定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赔偿之债。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被害人的民法保护,以损害赔偿为基本方法是人类历史和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自身选择的必然结果。当人类发现通过报复来保护同类侵权行为不仅野蛮、不道德,而且无用时,就选择损害赔偿法作为救济人身权侵害的基本方法。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不仅认为以损害赔偿的对侵犯物质人身权的受害人进行救济是科学合理的,而且对于精神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采用损害赔偿的进行救济也是科学合理的。因此,对于个人利益的损害,人类也选择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作为基本方法。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对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损害赔偿方法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体系。它包括:①人身损害财产赔偿制度,又称人身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公民造成损害的财产赔偿 身体、健康和生命权。(2)侵害精神人身权的人身利益赔偿,一般称为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保护人身权的重要立法之一。这里的赔偿一般包括有财产因素的人格利益损害赔偿和无财产利益的人格利益损害赔偿。(3)侵犯人身权利的赔偿。这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造成的精神痛苦进行金钱补偿,以安抚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和情感伤害。而且在国际上,这种慰问金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当然,民法上还有其他保护人身权的,如《《民法通则》》第120条、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是非财产保护方法,通过这些方法,受害者 被侵犯的权利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侵犯人身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被法律认定为侵权。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要追究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首先要根据法理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那么就可以进一步明确个人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以及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标准。当人身权因人身侵权而受到损害时,首先,根据这些原则谁应该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地区规定了三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某些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侵权损害。也正是通过这三个原则来确定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侵犯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是指行为人(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和条件。侵犯人身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侵犯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是一致的,应当具有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4.1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从事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主导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形式。在侵权行为中,过错责任是一项基本而普遍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将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般来说,侵犯人身权的责任还必须具备过错的主观条件。在侵犯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中,由于侵犯人身权的特殊性,法律对主观过错有特殊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①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2)侵犯姓名权,包括非法干涉他人 姓名权的行使,姓名权,非法使用他人 姓名等。,必须是故意才承担责任,过失不构成侵权。(3)侵犯肖像权和婚姻自,侵权人只是故意承担责任。(4)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应根据不同情况对主观过错作出不同要求。⑤侵犯身份权,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是非法干涉身份权,只有故意才构成侵权。4.2违法行为当事人虽然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但客观上没有实施违反法定义务或法律禁止的行为,当然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违法行为也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也必须以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法律禁止性规定实施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违反以下法定义务构成侵犯人身权:①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2)某些特殊职业的义务。(3)从行为人要求的义务 s以前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包括三种形式:①行为人直接违反法定义务实施的侵权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2)被自己监护管理的人实施的行为。(3)自己管理对象的不当行为。[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06条
[2]《民法通则》第120条
[3]《民法通则》第134条
[4]《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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