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经提上日程。刑事附带民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三个条款,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本文着眼于被害人的救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指导下,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赔偿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借鉴国外做法,完善附带民事诉讼模式。
关键词:公民权利保护和谐社会附国家救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强调以人为本,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的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强调保护国家权益,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不够。存在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的问题。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原因和可行性,并对被害人救助制度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的设计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现状及原因
目前, "空洞的判断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具有普遍性。无论是在内地法院还是沿海法院,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高级法院,附带民事诉讼难以实现,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制日报》通报,甘肃、宁夏审理的、伤害等严重刑事案件赔偿不足10%;三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1710件,虽已审结1426件,但大多以中止或终止执行的形式结案。附带民事赔偿不能履行,既有地域普遍性,也有问题普遍性。这一问题不仅受到各级法院和法律界的关注,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家。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美国生活水平普遍显著提高,由于国情复杂,南北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大,社会底层失业人员多,失去工作的人多,财产人身伤害犯罪居高不下,犯罪分子没有经济补偿能力的现象普遍存在。然而,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这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①:。
(1)能够 t得到的补偿正在增加。一是附带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案件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二是审理附带民事案件难度加大。刑事和民事案件,法庭审判,法院下调、工作量增加、复杂程度提高、结案延误增多。90%以上的案件都是因为附带民事部分而延期的。第三,刑事被害人 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意识增强。上世纪80年代,只要办案法官告知被害人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就比较容易接受放弃附带民事诉讼。但目前几乎不可能,有的甚至明知是安 "空洞的判断 "。
(2)遭受严重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应得到的赔偿与实际结果相差甚远。第一,严重刑事犯罪一般是导致死亡或者重伤的犯罪,如故意、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爆炸、投毒、放火等。如果没有法定或酌定情节,被告人将被判处重刑甚至立即执行死刑,客观上形成了 "要钱不是致命的和 "不惩罚,如果你打架。第二,严重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对经济补偿的需求强烈。严重刑事犯罪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不仅是身体上或生命上的,还有物质上的,这些损失是永远无法弥补的。遭受精神和物质双重损失的受害者及其家属,不仅需要惩罚罪犯 精神抚慰,还需要解决经济救助的直接困难,特别是一些遇难者家庭因为重大变故而陷入困境。第三,与普通伤害犯罪相比,附带民事赔偿更难调解。在一般伤害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较轻,附带民事赔偿金额相对较低。只要认真做工作,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相反,尽管对严重刑事案件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充分利用了延长审理期限的便利,但由于犯罪后果严重,被告人 s无力赔偿与被害人要求的高额赔偿相差甚远,矛盾激化,仇恨难以抹平,工作难度加大。
(3)被害人追求经济赔偿无望。受害者 亲人遇难或重度残疾时,家属通常会将怨气转向司法机关和党委,由此引发大量涉法涉诉。
(4)被害人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报复性犯罪时有发生。有的受害者因为没钱没人,对施暴者及其亲属恨之入骨。在以暴制暴的报复心理驱使下,报复性犯罪时有发生。
其次,分析了刑事被害人能够 不得追偿附带民事赔偿
(一)重刑思想对民众的影响。具体来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定罪量刑,辅以民事赔偿;刑事司法中以被告人支付赔偿金为主,被害人追偿赔偿金为辅的理念占主导地位,民事部分为 "附带 "而且没有立场,被视为可有可无。虽然在目前的刑法背景下,尤其是保障被写入宪法之后,打击犯罪和保障两者同等重要。保护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但是,对于关系到刑事被害人生存权的附带民事赔偿,除了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客观因素外,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也是保护不力的深层次原因。有 "三怕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第一,恐怕强调附带民事诉讼会影响刑法的主要功能,戴上 "打击犯罪不力第二,强调积极赔偿恐怕会影响主刑的酌情量刑,戴上 "拿钱买惩罚 "第三,恐怕按照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带民事数额过高而无法执行,给受害人在法律上留下了借口。因此,要解决刑事被害人挽回犯罪造成的物质或经济损失的问题,必须从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的指导思想和理念入手,综合考虑宽严相济与和谐司法的大局。
(二)赔偿的特殊主体,造成受害人 美国挽回经济损失一直是被动的。第一,绝大多数附带民事被告人经济条件不好,有的是因为穷才犯罪的。第二,89.29%的刑事被告人属于流动人口犯罪。因异地犯罪或脱逃犯罪,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法院远离附带民事被告人居住地,致使法院审理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的。;美国法院 美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罪犯被送进监狱劳动改造,被限制生命自由,直至刑罚执行完毕。在此期间,罪犯没有任何经济收入,附带民事赔偿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3)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被害人 我国的赔偿权缺乏制度保障。
(4)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定强制措施不够,受害人失去了挽回经济损失的最佳机会。
第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可行性和制度设计
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犯罪被害人和权利滥用被害人的相关司法基本原则》,要求各国赔偿受害者。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一些地方开展了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最高法院也开展了试点工作。;美国法院和也开始研究和起草关于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司法文件,其核心内容是对被害人进行补偿。2007年1月15日,《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由最高检察院颁布;;美国最高法院建议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以国家对被害人提供经济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必要的资金是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关键。从来看。;美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已经具备建立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的条件。我国在经济上已经具备一定的能力。过去30年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紧紧抓住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家财政收入以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国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这些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例如,青岛市和淄博市中级法院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山东省的美国法院就是一个例子。党委高度重视。2005年,中央政法委审时度势,从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出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贫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为了确保贫困群体能够负担得起诉讼费用,最高法院于2000年7月颁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建立并实施了司法救助制度,缓免诉讼费。2005年,最高法院修订了这一救济条款,并将探索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列入全国法院2007年工作计划。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建立国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
确定被害人救助制度涉及一系列具体问题,如补偿对象和条件的资金来源、救助决策机构的设立、救助程序等。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的实际情况加以解决。;使我国建立的救助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保护被害益的作用。
(一)救助资金的来源。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以国家向被害人提供经济补偿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补偿资金不需要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可以多渠道筹集。例如,美国补偿受害者的联邦资金来自罪犯缴纳的罚款、附加罚款、债券罚款和对罪犯和企业征收的特别税;省地区的补偿资金包括财政投入、监狱服刑人员劳动经费和罪犯出售所得款项。;依法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者其财产。
在我国推行被害人救助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资金::1、罚款和没收财产收入。2.没收违规者 非法收入。3.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社会捐赠。考虑到对受害者的赔偿是有限的,没有必要用前三项的钱来完全补偿受害者,所以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一部分资金来帮助受害者。宏观上,用犯罪分子的收益帮助被害人,可以认为是所有犯罪分子对所有被害人的补偿,符合正义的要求。只有当这四项资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时,国家才有必要给予适当的投入,这大大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可见,在我国建立国家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可以解决资金问题的。
(2)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我国被害人救助的对象原则上可以定义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因犯罪受到重伤或者死亡,以致生活陷入困境。如果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但没有陷入困境,国家可以不支付赔偿金。这不会导致受害者的不平等待遇,而是受害者援助制度。具体来说,应该救助的对象包括受害者。人本人,因刑事侵害而死亡的被害人的意志,因法定事由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告人因有罪证据不足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现有证据证明被害人非因自身原因重伤、死亡的。救助的限度,首先,对于因犯罪遭受财产损失,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不能通过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赔偿。其次,对受害人的赔偿仅限于所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既不赔偿精神损害,也不赔偿间接物质损失。至于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一般有固定金额和固定比例两种方法。日本、韩国和 美国省采用固定金额的方法。我国一些开始实施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院也采取了固定数额的做法。比如青岛规定救助金额一般限定在2万元以内。如果我们试图实施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我们应该作出灵活的规定。因为 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再过几年,的国情将与现在不同。如果仍然采用原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偿,立法将会落后于时代,因此采用比例法更为科学。
关于如何设立救济机构,学者至少提出了五种观点,包括在法院、检察院、民政局、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赔偿事宜,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笔者认为,在法院设立专门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美国中级以上法院参照国家赔偿制度的做法。有三个主要原因,:。首先,法院在帮助受害者方面积累了更多的经验。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实行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基本上是在法院的推动下形成的。经过深入研究,这些法院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帮助受害者的措施,为受害者提供了帮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第二,法院在决定是否赔偿被害人以及赔偿金额上具有优势。对于被害人遭受的损失,首先,犯罪分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犯罪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国家才能向被害人提供赔偿。但罪犯是否有赔偿能力,一般由法院在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罪犯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来确定。第三,由法院成立的被害人救济委员会决定救济事项,可以避免行政诉讼,防止赔偿久拖不决。受害人对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这类似于通过诉讼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复议决定可以规定为终局的,当事人不能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既能保证赔偿决定的公正性,又能避免行政诉讼,提高赔偿工作效率。具体救援程序有七个:1。正确的通知。经过刑事案件侦察、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义务。被告人无力赔偿又不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可以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美国法院要求赔偿。2.申请。申请人,包括重伤被害人本人和已故被害人的近亲属,在申请时应向赔偿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自然情况、损害程度、赔偿原因和数额等。,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医疗费、丧葬费、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作为申请赔偿的具体依据。3.复习。接受受害者后。;赔偿委员会对被告人的赔偿申请,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赔偿能力,申请人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申请人的生活状况,与被害人、罪犯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损害程度,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需要调查的,赔偿委员会应当进行调查。4.决定吧。赔偿委员会受理受害人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需要调查的,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决定补偿的,应当同时决定具体的支付金额。对不符合赔偿条件或者应当扣减赔偿金额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赔偿或者扣减赔偿金额的决定。5.复议。受害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赔偿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的决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申请人不得再次提起行政诉讼。6.提前付款。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急需医疗费用或者被害人的生活条件、意志因刑事侵害而极度恶化的,可以向赔偿委员会申请先行支付,以备急用,赔偿委员会经审查核实,可以作出先行支付的决定。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已经履行赔偿责任或者被害人不具备获得赔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垫付的赔偿金。7、罪犯的恢复。犯罪人侵害被害益后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家没有赔偿义务。因此,赔偿委员会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有代位求偿权。法院通过执行发现罪犯有随时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在罪犯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内依法查封、拍卖,所得款项属于被害人救助基金。
第四,附带民事实体制度和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美国立法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基本一致,即法院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第1条第2款;;美国法院明确规定: " 美国法院不受理被害人就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最高和最高法院。;美国法院欧共体Ho8-@.com进一步明确表示, 美国最高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缺陷,刑事案件被害人逐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正当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应当允许他们就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之间与平衡的需要。有人认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告人来说就是二次处罚。我反对这种观点。诚然,虽然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确实可以抚慰被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但在某些情况下,仅靠惩罚并不足以消除被害人内心的痛苦。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被告被依法判刑后,他自己的痛苦可能会加深。游宗智教授曾指出 "多年来,我国一直以国家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为理论基础,在案件中强调维护一般社会利益,强调机关可以代表被害人 要求,却忽视了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和矛盾性以及受害者的独特要求... "。
按照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普通人的常识,、伤害、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痛苦肯定比普通侵权行为更严重。如果将犯罪行为强行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就会造成这样的现象:如果侵权行为轻微,不构成诽谤罪,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被害人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一般的被侮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你被了,你没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将财产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其目的不是简单地将受害人与受害人等同起来。;商品的个性。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和其他弥补精神损害的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一样,是一种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形式。实践证明,在很多情况下,只有被告 道歉不足以消除受害者的痛苦。;内心的痛苦。即使被告人被依法判刑,受到国家惩罚,这种痛苦依然深深存在。实践证明,对被害人进行财产赔偿是一种有效的抚慰,已成为现代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因此,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然而,这只限于被告 美国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国家在赔偿受害人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二)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美国的现状及相关司法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还很不完善。例如,《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0条规定, 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美国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也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有必要构建一个新的、独特的、独立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以下系统:1 .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目前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规定不完善,不利于保护被害人。提出以下制度思路。首先,:应将财产保全措施提前到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其次,改革我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三是合理配置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2、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对于影响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果不提前支付,则应提前执行时间,在诉讼中采取先予执行制度,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诉讼中,被告人由于对量刑情节的顾忌,会更积极地履行义务,这也有利于执行。在今后的实施中,定期支付补偿的方法可以与第一次实施挂钩,使实施更加灵活和实用。3.重视诉讼调解,加强调解。除了 美国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还应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阶段主持调解。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有利于化解纠纷,使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支付要有利于执行。调解中要注意付款的可行性,一般要求立即付款,对于分期付款或一定期限内付款。4.建立独立的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制度。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属于民事诉讼的性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因为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执行主体是特定的,即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在执行实践中,往往会导致以下几种情况::(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执行死刑的人,绝大多数在执行前已经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除了实际的补偿能力,他们的生命和人身自由都被剥夺了,他们不可能创造价值来履行债务。(2)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3)被告 他的家人不理解也不合作。据信,该罪行是被告 的个人行为一个人做一个人做的事,与其家庭无关,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本人承担。(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被告人)是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文化程度低,经济收入水平低。案发前财产不多。犯罪后,有的被告人及其亲属为逃避执行而假分居、假离婚,有的甚至通过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5)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难以提供执行线索。由于申请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受各种条件和因素的影响,很难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对执法思想认识不足,加重了执行难度。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不是人们单方面的努力可以解决的。;美国法院执法机构。过去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对策过于局限于执行阶段,难以改变。笔者认为,要解决执行难,应该把视野拓展到整体运行机制上来。分层次发放,缓解执行压力。建立财产状况协同调查制度。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侦查机关就会对可能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并制作清单,将调查结果随卷移交给后续机关,以便后续机关进一步了解和查清财产状况。这一制度应当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使被执行人一方面在执行初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执行方向有一个初步的概念,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也能正确对待执行结果。建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提供财产线索。3.建立财产追踪系统。刑法第233条。;《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法院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请求 美国法院随时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那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的责任终结。因此, 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论是服刑期间还是服刑后,法院都可以随时继续执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相对完善的财产追踪系统为前提。如何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群众无从得知。;仅美国法院。因为这对来说是不可能的。;美国法院了解被执行人的动向,其中一些人已经在监狱服刑很长时间, 美国法院没有精力这么长时间跟踪被执行人,这需要包括申请执行人、公安机关、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所在的委员会,并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网络系统。
结论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定,指出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护刑事被害益,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建立附带民事国家赔偿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必须确立这一制度,以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王建勋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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