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4
案情简介:甲(女)与乙(男)于1988年10月结婚,女方于1994年10月左右怀孕。1995年5月28日,Hiuke生下一名女子c . 1999年5月7日,女方以 "没有感情 "和 "破碎的感情 "多次经双方协商自愿离婚,并登记离婚。离婚时,基于孩子的一切利益,B希望尽量减少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影响 的身心。同时,考虑到当时女方独自抚养孩子的情况,同意由她自己起草离婚协议。离婚协议规定: "1.女儿C出生于1995年5月28日,年龄3岁10个月,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子女 的学习和生活,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执行,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2.财产按分居时双方共同拥有的现金7万元计算,B的3.5万元现金全部作为分居后孩子C的抚养费用。其他财产不需要处置;3.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房屋,各自承担费用。b有探望女儿的权利,每三周计算一次。在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双方都有50%的时间陪伴孩子。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另一方的权利。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 "然而,离婚后,A不断用各种借口和托词阻挠和破坏B ;协议中定义的作为父亲的权利,几乎到了可以被阻止和延迟的地步,并且经常使用一些 "高调 "不断压缩和减少访问时间的原因...,所以双方发生了许多争执。最后,在2001年9月8日,当A真的不能 她突然自爆说孩子不是B·;她的亲生女儿。b没有 不敢相信,于是双方去做了亲子鉴定。如A所说,B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b知道鉴定结果后,犹如晴天霹雳,只觉得天旋地转。清醒后的B愤怒地拿起法律武器,起诉至法院,要求A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返还给孩子的7年赡养费、离婚协议约定的35000元赡养费、拖延时间的损失 "生殖权利和以及离婚时A隐瞒的一套房子,属于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有符合四种法定情形之一,才能在离婚诉讼中提起,而本案不存在四种法定情形,也不是在离婚时提起的,故B ;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返还七年抚养费和延迟损失 "生殖权利和离婚期间的一个隐藏因原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原离婚协议约定 "其他不需要处理的财产。总之,第一种意见不支持B的任何一个美国的索赔。第二种意见是应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这是一个特殊的侵权案件。修订后的新《婚姻法》只是一部过渡性法律,仍有许多立法空白和不完善之处。《婚姻法》、《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有符合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才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这不符合法理精神,不应适用于此类案件。应该应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返还离婚协议约定的七年赡养费及35000元抚养费,应予支持,因B安普;;甲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效的民事法律关系,乙不是父女关系,也不是养父养女关系,更不是继父养女关系,而是一直在行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丙抚养到七岁,这完全是由于甲 s的错;我们应该支持离婚时被隐瞒的房子。尽管最初的离婚协议规定 "其他不需要处理的财产,这部分协议无效,因为甲采用了欺诈手段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延误的损失 "生殖权利和也应该得到支持。总之,第二种意见支持b的所有主张,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如下: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认定本案是典型的婚姻诈骗、严重侵权案件。我们可以从法理的角度明确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和确定。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即:演员的造型?シㄐ シ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 ㄐ,你在担心什么?是不是太草率了?哎?/P 1。犯罪者 的行为是违法的。犯罪者 的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1)违反了《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甲侵犯了乙的配偶权。A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和夫妻相互忠诚义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并生下私生女,这是无可争议的。是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与一夫一妻制格格不入,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公德产生不利影响的不正当性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见《婚姻法》第2条第1款和第4条)2。配偶权及其内容。我是合法结婚的人的对称。配偶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对另一方享有的地位权利。在,婚姻法规定了配偶权。配偶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同居权:即夫妻双方作为配偶共同生活的权利;(2)请求权:即夫妻双方都有要求对方保持的权利;(3)援助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合作互助的权利;(4)赡养请求权:一方在生活上遇到困难时,另一方应照顾其生活;(5)代理权:有权代表对方处理一般财产事务。(二)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制度的规定;;A侵犯了b的财产权。离婚时,A为了隐瞒夫妻关系,谎称程楠污染严重,已将房屋退还。;共有财产,即经典A座505室。但实际上并未归还,仍由其拥有和使用,违反了《《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三)违反《婚姻法》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A违反了B ;父母权利和男性生育权。从B、怀孕、生育、离婚、亲子鉴定开始,a一直欺骗B长达七年,并隐瞒,导致B被她欺骗。从法律上讲,B和C原本既不是亲父女,也不是养父养女,但他们一直在行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抚养C直到他七岁。这一切都是A通过欺诈手段强加给B的,违反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民法通则》 ;美国关于知情权的规定直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对于这个案例A,从怀孕开始就应该告知她子宫里的宝宝不是B,应该对她坦诚,但A一直隐瞒。但在离婚时,她误以为C是自己的女儿,对Bamp作出了关于子女抚养的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见《民法通则》第4条、第55条和第58条)(5)在儿童 姓氏的确定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有关姓名权的规定,一般不允许父母一方擅自更改姓氏。根据我们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处房产的调查,1999年12月22日,A在没有B爱普的情况下,将C的名称改为D;;的同意。这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约定的抚养费为35000元;(2)离婚前后七年的实际赡养费用。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损失(即1988年10月31日至1999年5月7日)购买了一套房产(即经典A座505号,实际面积51.49平方米),这套房产总价达到30多万元(购买时每平方米6000多元)。离婚的时候,A并没有告诉我这套房产还在,而是谎称已经在了。从法律上讲,当时B作为房产的共有人,应该有一半的权利。现在因为A被隐藏了,B有权得到更多。3.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其他财产损失,A把家里几乎所有的大额银行存单都换成了她自己的名字。b因为证据不足,没有提起诉讼。3.因果关系行为者和行为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即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从本案来看,A的侵权行为与A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所以我赢了 这里就不重复了。第四,演员 主观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本案中,应认定A主观上有过错,理由如下:(1)亲子鉴定报告作出时间为2001年9月19日,即A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确切时间。在此之前,没有客观证据证明B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B)给B农业银行的一封信;;■父母在2001年9月21日写给B的一封信的第一页倒数第十六行;;的父母明确表示我只想告诉你最新的。事情:当我告诉他,这不是孩子 的生父 ",这也说明B没有 2001年9月前我不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 "本案中值得探讨的几个法律问题。关于案由这个案件无疑会涉及到赡养费的问题,但赡养费纠纷只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认为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赡养费纠纷是错误的,应当定性为侵权赔偿纠纷。(1)关于 "赡养费纠纷附在最高法院的通知上。;关于印发(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规定》没有赡养费纠纷的原因,只有赡养费纠纷的原因和赡养费纠纷。显然,本案的起因不属于赡养费纠纷。 "支持与咨询指夫妻或同辈的家庭关系。钌盒呢?⒒ハ·比克?脑鹌鹑?#8221;(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释解》》第468页)(最高编辑;;美国法院研究室,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在本《释解》中,对抚养、扶养关系、抚养费、抚养费等纠纷分别进行了说明(此处略,详见第461、464、468页)。(2)本案案由应界定为侵权赔偿纠纷。我们用了大量的篇幅从法理学的角度讨论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认定,实际上也已经明确了本案的本质在于侵权,所以案由应当界定为侵权赔偿纠纷。本案不是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我们认为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纠纷。当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对这类案件的起因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这个案件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前很少。但是,无论出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终究还是老样子。我们认为应该从法理的角度来认定侵权。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不适用《婚姻法》第46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本案来看,本案不属于离婚诉讼,因此不适用该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都是《婚姻法》第46条的相关司法解释,B与A的婚姻关系早已存在。1999年5月7日解除,所以不能适用这个司法解释。2.可以适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1)《婚姻法》第二条关于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二条属于《婚姻法》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夫一妻制。(梁编辑,出版社;;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12-13页;"是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不正当性行为。总之,与一夫一妻制格格不入,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道德产生不利影响,为法律所禁止。 "(2)《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之间应当保持对对方的忠诚,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义务。忠实义务又称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 "(见《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条文新释》第45—46页)(3)《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 姓名权、名誉权、人格尊严等人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第8条第2款规定,侵权行为给人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受害方的请求,最高法院可以责令受害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二)关于确定该类案件具体赔偿数额的讨论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预算估算法、参照不切实际的物质利益损失计算方法、参照案例计算方法等。,进行有重点的综合平衡,一起使用进行计算(见《索赔须知》-许,2001年7月第一版,上海出版社出版;;s出版社)。另外,可以参考《解释》最高法院第十条第一款: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利润。我们始终认为,一审法院只判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明显过低。完全没有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严肃性。这无异于支持A 的非法和不道德的行为,使得A和奸夫暗自高兴!b不仅白白为A和奸夫养了私生女七年,而且大部分财产都被A藏了起来,占为己有!三。关于返还财产问题(一)关于返还赡养费问题1。离婚前,A怀孕58个月。我们按照2000元/月的报价。准计算;2.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同意抚养3.5万元;3.离婚后,2001年9月26个月。我们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指原离婚协议约定的1000元/月)计算;上述三项赡养费应该返还多少,法官可以根据居民人均生活费来考虑。(二)关于A 1座505号折价返还房产的问题。《婚姻法》第47条规定了归还的法律依据。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果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并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返还A的事实依据谎称房屋是1996年以前返还的(二审法官见面谈话时还是这么说的),但根据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楼盘的调查?1996年11月20日,A入住。3.关于具体返还金额,B可以主张该房产的一半权利,即15万元。现在B也可以要求A返还全部30万的房款折扣,主张A不分割房款折扣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赔偿金额在15万元到30万元之间,由法官自由裁量。(三)关于行政和预算问题的讨论;;根据A s父母,B及其父母在怀孕和坐月子期间对A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毋庸置疑,女性在怀孕和坐月子期间需要大量的营养和补充,费用也很高。是否涉及返还和返还具体金额可以和孩子一起考虑 的支持。第四,关于婚内损失的问题,其实这是关于延迟损失 "生殖权利和和B ;推迟生育期所增加的费用。如果A告诉她,她肚子里的孩子不是B ;从她怀孕开始,那时B才31岁,正值壮年。离婚后,她创造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生下了一个亲生的孩子。现在因为已经隐藏了七年,而B已经过了婚育的最佳年龄,可能不太容易找到更好的伴侣。而且如果B再婚生了孩子,抚养孩子的费用肯定会比1994-1999年高很多。这是我们在起诉书和上诉书中坚持的诉讼请求之一。关于婚内损害赔偿问题,现行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延迟损失 "生殖权利和。但如果判决A赔偿婚内损害,则没有理由:(1)法理上的间接损害赔偿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四个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既包括公物损害,也包括包裹损害。包括对私有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无论损害后果能否用金钱衡量,只要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就构成损害事实。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也称为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的损失减少。;现有的实际财产;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获得的利益减少。关于这一点,请参见《《民法》》(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用书,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编,李仁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第306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A的原因,B农资公司增加了费用;;s推迟生育期,也就是如果B现在再婚生孩子,抚养孩子的费用肯定会比1994-1999年高很多,这是间接损害。(2)参考司法判例;"四川首例生育权索赔案尘埃落定(2001年6月28日15时47分24秒东方。com),错把别人的儿子当成自己的儿子抚养了6年的丈夫,索赔损失 "生殖权利和从和杏仁有染的妻子那里。(复印件附后)五、关于能否追究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讨论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精神,不能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应当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1)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一般规则的适用符合法理。(2)法国和日本都有这一规定,值得借鉴。 "它不仅允许无过错人向第三人提起解除妨害的诉讼,而且赋予了无过错人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法国和日本都有这个规定。(见《《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条文新释》
引用法律
[1]《婚姻法》第二条
[2]《婚姻法》第四条
[3]《民法通则》第四条
[4]《婚姻法》第47条
[5]《婚姻法》第21条
[6]《婚姻法》第22条
[7]《婚姻法》第46条
[8]《民法通则》第55条
[9]《民法通则》第58条
[10]《民法通则》第99条
[11]《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篇文章
[12]《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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