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指导意见;;美国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王子刚民事审判的几个问题

 2023-03-12    5  

(3)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实行全面赔偿、适当救济、补偿和过错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侵犯自然人健康权或者生命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具体可分为:一般伤害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

一般损害赔偿是指对自然人侵权行为的赔偿。;不造成残疾的健康权,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是指对自然人侵权行为的赔偿。;美国的身体健康和残疾的权利,其范围包括费用,如残疾用具,残疾生活津贴,间接受害者和。;的抚养费和伤残抚恤金等。

死亡赔偿金是指因生命权受到侵害而导致死亡的赔偿金。赔偿范围除一般伤害赔偿的类似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间接受害人抚养费、死亡抚慰金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压力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医疗费、治疗费、住院费和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其他疾病和医疗费用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如果难以确定因果关系和因果力量, 由法院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自行确定。

(1)报名费。一般以治疗单位的登记证作为赔偿的凭证。

(2)检验费;基于伤情诊断和治疗的需要,应被治疗单位要求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补偿。赔偿金额根据就诊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及相应收费凭证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不必要的检查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许可而支付的检查费用不予补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3)医疗费用。基于伤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照接受治疗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偿。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接受治疗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予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购买药品或者其他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物品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赔偿。

(4)治疗费。一般以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赔偿依据。

(5)住院费用。赔偿一般以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准,但要有证据证明。受害者 s的伤情明显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被害人伤情痊愈后应当出院,但被害人支付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许可,擅自转往其他医院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补偿,除非受害人有正当理由。

第二十二条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减少的合法收入 因身体受伤而无常工作。误工费的计算应考虑误工费和受害人的合法收入标准:

损失的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耽误工作的时间。一般来说,误工时间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来确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伤程度和恢复状况来确定。

如果受害者 s的伤情明显较轻,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只计算就医、换药当天的误工费;

如果受害者 因工负伤并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从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康复之日止;被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未痊愈。损失的工作时间从因受伤而停止工作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到受伤实际恢复的那一天为止。

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时间一般从其因受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计算至其致残之日止。

受害人因医疗原因死亡的,误工时间从其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计算至死亡之日止。

(二)受害人 的合法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损失耕地收入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的,按5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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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除固定收入外有其他不正当合法收入的,参照被害人前一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相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无工作或退休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在农忙期间从事农业生产受到伤害的,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护理费是指护理受害人所损失的时间或者聘请必要的护理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护理费的计算应考虑护士人数、护理时间和护士合法收入的标准;

(1)护士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两人。住院或者出院后仍需要护理的,应当有一名护理人员。

(2)护理时间。限于受害者可以 因为受伤而不能完全照顾自己。

(3)护理人员的合法收入标准。一般来说,应当以被害人的合法收入为标准计算。;失去的时间;雇人护理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确认护理费补偿。但劳务费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第二十四条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期间伙食费用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依据,参照受害人所在地普通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必要的营养费用,是指受害人在伤情达到轻伤(含轻微伤)时,为辅助治疗目的,购买受害人确实需要补充的营养食品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伤残情况和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用补偿金额一般为每天二至十元;支付营养费的时间按照伤情恢复和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最长赔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医疗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在救治伤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就医交通费一般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额确认,应与就医和转院的时间、频次相一致。

硬卧以上的火车票费、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确定;二等舱以上的票价按二等舱票价确定;但对受害人因伤势严重需要紧急抢救,必须入院治疗或者用飞机、包车转运所支付的交通费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2)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账单实际金额来确认,应与就医、转院的时间、频率一致。

每日住宿费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害人所在地普通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每日住宿费的标准。被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被害人和护理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等,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残疾器械费用是指残疾人为恢复肢体功能或者弥补因伤害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者装饰性残疾器械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请求赔偿残疾人用具费用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者假肢制作单位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残疾器具的赔偿金额一般以普通家用器具同类产品的合理价格确定;更换残疾人用具的频率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条件和灾民剩余寿命进行确认。

与交通、住宿等相关的合理费用。为残疾人配备必要的用具也应得到适当补偿。

身体残疾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条件,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用的,不予支持。

补偿的假肢安装费的数额必须根据受害人附近的残疾人用具准备单位的普通家用用具的价格确定;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依据确认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予支持,但低于普通家用电器价格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偿期限。,一般从残疾之日起二十年;受害人伤残时年满50周岁的,每增加一年,在20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伤残等级和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

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残值不符的,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受害人所在地的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受害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生活补助费的80-90%计算。

(三)受害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生活补助费的30-80%计算:

第二十九条间接受害者支助;是指对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靠其实际扶养,或者在受害人丧失扶养能力后有其他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所必需的费用。

未出生的胎儿被视为间接受害者。如果间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还需要赔偿接受教育的必要费用。

间接受害者支助的补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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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至18周岁。

(二)被扶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当月起一般为20年;间接受害人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在20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间接受害者支助的补偿标准:

(一)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间接受害人有其他扶养人的,按照受害人 s份额。

第三十条违反自然人 的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叫死亡慰问金;侵犯自然人和自然利的。;残疾人的健康权被称为残疾慰问金,而那些侵犯自然人 健康权,但不被其他自然人剥夺和侵犯。;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社会情况和加害人承认错误的态度等因素确定。

如果自然人 侵犯生命权的,死亡抚慰金的参考标准为5000元至10万元。

如果自然人的侵权 侵害人的健康权造成伤残,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与侵害人的生命权相当。酌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在5万元以下酌情。侵犯自然人的权利。;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酌情处理。

侵犯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或者侵犯自然人其他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一万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丧葬费是指埋葬死者遗体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和被监护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亲属应该支付丧葬费。丧葬费的赔偿金额一般不得高于3000元。

在受害者 s残疾,要求未来治疗费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被害人虽仍患病,但以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为由,要求赔偿今后的治疗费用。证明不足以确定未来治疗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起诉后诉讼期间发生的治疗费用,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可以按照医疗费用标准审核计算。

如果受害人因为残疾而要求赔偿未来的护理费:他可以 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期可以按照其残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预期寿命之差计算,但最低不少于五年。如果已经判给安装功能性假体的费用,则不考虑以后的护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除上述费用外,受害人主张的其他费用,经审查确需赔偿的,也应给予合理赔偿。

第三十四条与宪法。;法院可以决定由侵权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也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履行能力,决定由侵权人定期支付各种赔偿金额已发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金原则上也由侵权人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损害赔偿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为判决的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赔偿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侵权地和被告 的住所与受害人不一致。;住所和经常居住地;采取定期支付实际上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等主要原因。 债权人要求一次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就损害赔偿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第三十六条平均生活费仍为统计数的,按平均生活费计算;已改为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可支配收入计算;可支配收入大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平均收入的,以年收入为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特定类型的侵权损害赔偿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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