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强险的法律豁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第22条的理解与适用

 2023-03-12    27  

摘要:强制保险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七十六条规定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作为职能部门,在国务院授权下成立了《交强险保险条款》。由于与保险业有着不可分割的情结,在起草法规和条款时很难兼顾各方利益,导致相关法律秩序混乱。本文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分析,探讨了强制保险的法定免责事由,并就各方利益的平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关键词]强制保险;豁免;制度建设[撰写年份]2010[正文] 1。强制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作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为争议,很难达成一致。该法案公布时,仍被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然而,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至此,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计的争议暂时告一段落,最终沿用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名称。2006年6月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CIRC ")制定并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 "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 "强制保险费率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强制保险及保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虽然使用了不同的名称,但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在《道交法》得到了体现。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再次明确了道交法的主导作用。结合《交强险条例》,笔者认为强制保险是保险业的社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构建更加和谐的交通环境,尤其是稳定社会关系包括人车关系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虽然强制保险以市场化的模式运作,但它是基于 "没有赢,没有输,所以不盈利。从功能上看,强制保险不仅可以帮助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而且缴纳保费后,投保人也化解了自己的责任风险。二。《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两个要点(1)赋予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追索权。《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伤者需要抢救,无论被保险人 s的责任,保险公司在接到门的通知和医院的名单后,在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内赔付这笔钱;如果被保险人无责任,也应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即1000元费用内先行垫付。只有在《条例》规定的无证、酒驾、盗抢车辆、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四种情况下,为保护保险公司利益,惩罚违法侵权人,规定了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者追偿。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也规定了四种情形。如果这四种情况都不存在,保险公司就无权追偿抢救费用。(二)区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调整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保险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第三者的免责,而是区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限额后,可以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行使追偿权。如前所述,强制保险具有双重功能,既保护了事故中的伤者,又分担了被保险人的责任。这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一个是应该让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被保险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问题。基于强制保险的社会功能,保险公司应该先行赔付。另一方面,基于被保险人在无证驾驶、酒驾、盗抢车辆、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四种情况下的过错,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索赔。三。理解 "财产损失与赔偿在2009年12月10日的《《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安徽省高院发布了《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附:再审申请人董家岭正在我院接受审查。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存在不同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两种意见,请示最高法院;;美国法院请示。最高和最高法院。;美国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民利字第42号函回复我院。根据该批复的精神,我部受害者 美国的财产损失与赔偿在《交强险条例》的第22条应该广义地理解,即 "财产损失与赔偿这里应该包括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根据《世界宣言》的精神通知 ",应理解为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四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而 "财产损失与赔偿受害人的指因人身伤亡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答复内容通知 "安徽省高级法院的判决,笔者认为值得商榷。(1)比较 "财产损失与赔偿《交强险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第21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第21条的表述,《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第三方的损失定义为 "人身伤害和死亡损失和 "财产损失,并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列单独表示。从字面上看,人身伤亡损失应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再比较一下《交强险条款》的第八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对每起事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以下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被抚养人误工费的赔偿,以及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财产损失限额仅为2000元。安徽省高级法院的通知;;美国法院扩大了 "财产损失与赔偿《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包括死亡和伤残赔偿,类似于《交强险条例》的范围 "财产损失与赔偿第21条规定不一致。在立法中,同一条例的不同条文,不应对同一概念的外延和内涵进行不同的界定,否则就会出现逻辑上的错误。与此同时, "通知 "论财产损失也与《交强险条款》不一致,这显然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2)该 "通知 "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2条中。而且司法解释和《交强险条例》 ;参照司法解释解释规定的内容,在法律适用上仍有欠缺。(3)该 "通知 "会在审判实践中造成,在适用上缺乏可操作性。2008年11月3日,安徽省高级 美国法院发布了文件 "王奥法(2008)343号;",转发最高 美国法院 ■回复(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由 amp造成的损害。;人身伤害和死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有权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选择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赔偿顺序。赔偿请求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如果案件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审理的通知 "且有《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且当事人请求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精神抚慰金,法院应判决支付。那么这个结果显然不是 "通知 "。同时,它可以 同一案件只赔偿受害者是不合理的。;没有死亡和残疾赔偿的精神安慰。因此, "财产损失与赔偿《《交强险条例》公约》第22条不能扩大解释。关于 "财产损失与赔偿在四种情况下作为赔偿豁免的范围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2000元的数额不大,当事人一般可以自行支付。同时,受害人也可以获得及时的人身损害赔偿,这不仅体现了强制保险的公共利益也能体现对被保险人过错的惩罚。其次,四种情况对应的行为涉嫌骗保。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具有《《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四种情形,可以参考安徽省高院的通知,在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索赔后,将其追偿范围扩大至死亡伤残赔偿。这样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又体现了强制保险制度的宗旨,增加了违法者的成本,真正体现了公平正义。四。《《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四种原因的认定(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2007年11月29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没有驾驶资格意思是:1。没有司机 的执照。司机 s牌照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某种车型资格的技术证明,是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法定凭证。司机 缺少司机。;驾照包括:第一,驾照。;身体、年龄等方面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未取得驾驶证的。;的执照;第二,驱动程序未能获得驱动程序 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其他非法途径取得执照;第三,司机伪造或涂改驾驶 的执照;第四,司机 的执照被依法吊销。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车辆,等同于不具备驾驶资格(保监办函[2007]327号)。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有效驾驶的情形。主要包括:(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的行为 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的s牌照属于无证驾驶(公运管发〔2002〕183号);(2)如果司机 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或者被依法扣留的。;驾驶证被扣留的,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公运管发〔2002〕43号);(3)外国人在境内与外国驾驶人一起驾驶的行为;;无证驾驶视为无证驾驶(运管发〔1999〕175号);(4)司机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视为无效行政许可,视为无效驾驶。;证并注销(公运管发[1999]254号);(五)未更新机动车驾驶证的;;s执照一年以上(公安部令第91号);(六)持有和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大型民用客车、拖拉机、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行为(公安部令第91号);(7)司机 在签发驾驶执照期间的驾驶行为。;经考核合格的,发给上岗证(运管发〔1998〕123号);(八)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操纵公共汽车或者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的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国家事务)405号令);(九)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拒绝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并拒绝参加考试的(国务院令第405号);(10)驾驶员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的(公运管发〔1997〕152号);(十一)机动车驾驶人;;非计算机管理系统颁发和打印的许可证无效(公安部令第91号)。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争议较多。其中,主要是驾驶农用车是否有驾驶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是 "与准驾车型不一致。2004年5月1日前,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持有准驾车型为A、B、C、J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可以直接许可准驾车型为G、H的大、中、小型拖拉机;2004年5月1日以后,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虽然进一步细化了允许行驶的机动车种类,但没有规定允许行驶的拖拉机种类。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了大中型拖拉机、小型转向轮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的代号,但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与拖拉机的换算关系;;代号为B2和C3的美国驾照和拖拉机驾驶执照。;基于上述历史原因,在道路运输市场上,大量存在持有B2、C3等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直接驾驶变体拖拉机、农用车的情况,而公安交警在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时认为可以直接驾驶持有B2、C3等机动车驾驶证的上述车辆。实践中,公安交警部门并没有对此类车辆的事故进行认定,也没有将准驾车型不符作为划分责任的理由。笔者认为,保险合同中使用的很多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都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如果没有专业的解释,投保人往往很难理解。不需要对条款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承诺。笔者认为,现阶段,对农用车特别是改装拖拉机的管理,以及驾驶员 美国的牌照仍然处于不规范状态。除非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充分履行了说明义务,驾驶变异拖拉机和中型农用车与A、、机动车驾驶人 s证可以适应机械原理、操作技术、驾驶规则等技术方面,不明显增加保险公司 s承保风险,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2)与"酒后驾车与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衡量和评价的法律标准酒后驾车与酒后驾车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04)。(3)与"抢劫时造成事故。盗窃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停放时被他人秘密;抢劫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中。被他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带走的;抢劫罪是指在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没有做好公开扣押准备的情况下,将被保险机动车交由他人抢走的行为。(4)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道交法》第76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在我看来,这种情况是强制保险免责的唯一合法情况。有意 "指受害者 、自残或 "碰瓷 ",这与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2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者 、自残或 "碰瓷 "导致机动车方来不及反应或避让。这个结果其实很难控制,所以机动车不应该承担责任。这只是针对机动车方一般过失的情况。机动车一方有重大过失的,如看见行人躺在几十米外的道路上,未采取任何制动、避让措施,不免除责任。五、结论《交强险条例》在建立了强制保险制度,但利益的碰撞导致了许多矛盾的认识。对此,我们应该遵循《道交法》提出的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从兼顾各种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和处理实践中的各种纠纷。与此同时, "官办民营 "的经营模式及对策。;美国的强制保险制度是造成大量矛盾的原因。因此,改革现有的强制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我国强制保险的管理应继续遵循 "没有利润,没有损失总的来说,还是 "私人 "而且费率是市场化的,只做宏观指导;要么 "经营的 "将对强制保险进行单独账户管理、单独核算,交由保险公司代理或单独设立机构经营管理,支付相关管理费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强制保险制度的公益性,避免因各方利益失衡而产生纠纷。[作者]黄亚洲,埇桥区人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谢亚杰,中级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

引用法律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

[7]《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8]《侵权责任法》第27条

[9]《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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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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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

[1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篇文章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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