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的冲突及适用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能否并举

 2023-03-12    57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存在的问题;;美国法院及其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实践问题。笔者在《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二)》等文章中作了基本分析,但随着这一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仍然存在许多新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总结。

一. 《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

1.工伤或职业病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接受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文章:《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补偿项目的规定

1、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二十九条第3款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及费用由单位按职工标准报销 商务旅行。根据司法解释, "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0%更低。这里不排除有些企业的差旅补助高于 "旅行食物津贴标准及国家机关总参谋部。

2.康复治疗费第29条第5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的来说,康复治疗费相当于 "康复费 "在司法解释中,却不涉及康复护理费。

3.第三十条残疾人器械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一项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没有规定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及其支付。

4.治疗期间的工资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带薪停职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带薪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页]1.这一项目在司法解释中没有直接具体的对应项目,一般包含在误工费中。没有 "失去的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的项目。

2.治疗期间的工资期限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以及继续治疗的延长期。

5、护理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如果受伤的工人能够 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被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三个不同的级别支付:生活可以 完全不能照顾自己,生活的大部分都不能。;不能照顾自己或生活的一部分。;t自理,他们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1、工伤治疗期间,社保机构不承担支付护理费,由受伤单位支付。

2、治疗终结和伤残等级评定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费由社保机构支付。

3.司法解释规定的护理费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工伤保险条例》 ;美国的规定比较灵活,分为三个等级,但是标准比较低,不足以应对护理费的损失。相应的30%-50%部分要自己承担。

6.一次性伤残津贴。每月伤残津贴8。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9。残疾就业津贴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24个月 一级残疾的工资,22个月 二级伤残工资,20个月 三级伤残和18个月 四级伤残的工资;

(2)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

第三十四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16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14个月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作出妥善安排。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雇主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第页]

在雇员身上。;经本人提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十五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为本人12个月工资,8级伤残为本人10个月工资,9级伤残为本人8个月工资,10级伤残为本人6个月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伤保险条例》将残疾分为三个补贴级别:

1、1-4级伤残分别对应一次性伤残津贴:

我24、22、20、18个月的工资。

每月伤残津贴是我的工资:

90%、85%、80%、75%

2、5-6级伤残分别对应一次性伤残津贴:

16,14个月的工资

每月伤残津贴是我的工资:

70%、60%

3、7-10级伤残分别对应一次性伤残津贴:

我12、10、8、6个月的工资。

伤残津贴

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

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及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从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工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

论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的冲突及适用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能否并举 北京 期间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比较:

很明显,和的区别伤残津贴及和 "残疾补偿和赔偿太宽了。《工伤保险条例》是两年,只是 "自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二十年。

根据司法解释,没有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津贴最高为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为0。估计平均每人每月50%,相当于六个月 每年我受伤前的工资。伤残赔偿金和伤残补助金之和,大致就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伤残赔偿金。大概十分之三-十分之四,真的太低了。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关于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工伤社会保障的灵活性。

10、工伤复发治疗费用第36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这个项目在司法解释中没有对应,一般可以列入 "复诊费 "和 "后续治疗费 "在司法解释[页]。

2、职工因工死亡:

关于补偿项目的规定

1.丧葬津贴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该司法解释与《工伤保险条例》一致。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第37条第1款

论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的冲突及适用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能否并举 北京 期间 使用 法律百科 第2张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死亡前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的一定比例支付。;的薪水。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老人或孤儿10%。受抚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雇员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1.它对应的是 "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用,但司法解释的范围并不限于 "支持亲属和。

2.支付条款:司法解释规定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为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计算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75岁以上的,算五年。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具体的最后期限。

3.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很低,但给出了上限 "受抚养亲属的养老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雇员的工资,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的支付标准,也有 "赡养人有数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在线上,两者大致相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三第一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应提交给 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美国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地区进行整体规划。1.工伤死亡津贴的范围是4-5年,而司法解释 "死亡赔偿及赔偿就是20年,相差三倍之巨。考虑到两者都有计算标准,区别,死亡津贴大致是死亡赔偿金水平的三分之一。

4.政策规定第37条第2款

残疾职工在带薪停职期间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37条第3款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司法解释将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分开, 美国法院不受理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此这些政策不适用于法院。[第页]

3.其他有关工伤待遇和赔偿的政策规定:

项目条款的规定

1.对下落不明者的处理

员工因公出差发生事故或抢险救灾期间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发放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养老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员工被宣布死亡。;美国法院,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缺乏 "下落不明 "识别或测定程序。

2、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第41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的。

1、未办理鉴定手续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2.的含义损失与赔偿第(1)项中未定义;

3. amp的时期"被判刑 "第(4)项中未定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被判刑的,没有规定和法律依据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企业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保险,也就是自己花钱买的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不好。

3、工伤保险责任第41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继任单位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的劳动关系所在地。

职工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措施。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应当优先支付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使用。基本符合企业现状。

4.外派员工的相关待遇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往国外工作,按照所去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暂停。有利于被派往国外工作的员工。

5.工伤复发的相关处理第43条

再次因工负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并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两次以上工伤之间的关系没有定义。还有一个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例如,如果一个员工 s第一次工伤是5级伤残,他应该领取相应的伤残津贴,第二次工伤是7级伤残。这时,员工 的实际身体残疾损害已经超过5级,除非第二次评估包括以前的残疾。如果只评定二级伤害本身,新的结果只能领取七级伤残津贴,显然是有问题的。[第页]

6.术语解释-第八章本人工资的补充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术语 "我的工资和薪水本条例所称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1、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2.实质是规定了涉及本人工资的补偿项目的最低计算限额。

3.本条只考虑了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情况,没有考虑很多企业不愿意承担更高的缴费,月缴费工资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情况。虽然从收取社保的角度来看,月供的计算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工伤赔偿的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无营业执照或未经合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第六十三条工伤保险的责任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单位对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的,单位应当对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1.这是对违法企业及其违法用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应该是a "惩罚 "条款在《工伤保险条例》,否则就失去了单独分开的意义;2、本条本款的规定是 "一次性补偿 "而不是工伤待遇;

3.一赔后疾病复发、更换残疾用具、工伤治疗后死亡等。不被考虑。这样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过低,对劳动者不利,反而更有利于非法企业及其非法用工;

4.在这类企业从事劳动的工人处于随时可能遭受损害的状态。合法企业、非法用工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应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5. "具体措施 "尚未颁布。

8、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对赔偿金额和所在单位的争议,适用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伤残、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前款所列童工的直系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指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诉讼中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金额?等待将来的先例。[第页]

9、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第62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工伤保险,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已整整一年,但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仍无消息。

4.未指明赔偿项目的相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1、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解释》第17条第1款)。

2、康复护理费、继续治疗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解释》第第二款)。

3.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第17条第3款,《解释》,受害人在抢救和治疗后死亡)。

4、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

5、《(《解释》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第26条第2款)

6、超过一定期限的,护理费、辅助器具、残疾赔偿金。晋第三十二条)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的宏观问题

1.根据最高法院将工伤赔偿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的做法。;美国法院的判决,表明工伤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而不是职工的劳动福利(保险是职工福利之一)。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把这个具体的赔偿项目、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纳入社保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不能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同时,工伤保险赔偿的实现也表明,工伤责任单位属于赔偿责任,但风险转移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和机构实现的。然而,《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精神、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方面仍然表现出福利补贴制度,这从 "工伤保险福利及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等地的规范性文件中。另一方面,从工伤保险的支付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角度来看,工伤赔偿的费用表面上来自用人单位,而这笔费用实际上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本应自掏腰包支付保险,但在发生工伤或事故时,受害人可以 除了《工伤保险条例》,我得不到任何补偿,这不公平。

2.实际发生工伤后,其损失项目的抢救治疗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并无区别,其丧失劳动能力和间歇性不能劳动可能造成的后果也无区别,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比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少得多、低得多。这意味着有就业或收入的人得到的补偿和救济比没有就业的人少得多,这就忽略了社会保障的整体功能和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对社会的相应贡献,劳动者的社会价值低,劳动者的社会保障 生命权和健康权也受到损害。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员工和个体户。这些问题凸显了立法者对这一群体的重视和保护。[第页]

3.《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出版已近两年,实施已整整一年。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条例尚未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 因工负伤或发生事故后,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事业单位现行政策规定存在法律依据差距。

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工伤赔偿的特别规定,即工伤赔偿的特例,但这一款如何适用最高 美国法院不是这样的。在受害人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理解这一规定有四种可能:(1)根据《解释》第11条第2款和第12条,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只能按《解释》办理,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3)、可以请求两种赔偿;(4)《工伤保险条例》和《解释》应作为补充补偿。前两种可能性实际上与司法解释的其他规定是一致和相悖的,两个赔偿范围差距较大,实践中可能会造成更多的负面,不可取。后两种可能更符合《《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和初衷,第四种可能更实际,也相对公平,但两者都必然会给当事人增加诉讼负担。

5.社保统筹地区之间的补偿幅度差距在《解释》更为明显。此外,《解释》城市居民与农村人口、农民工与城市工人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虽然这是国家的现状,很难理顺和协调,但法律上存在巨大的不公平问题,值得立法者充分重视。

6.《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给出工伤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或公式,导致劳动者无法计算,甚至无法估算。同时,当地劳动部门和社保机构不公开补偿项目的计算方法,这使得劳动者无法知道他们可以获得多少补贴,同时也无法监督劳动部门和社保机构。

第三,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细化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些规定比较原则,不切合实际,《工伤保险条例》第11、13、34条第2款和第38条分别规定 "调整办法由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具体标准由制定。;美国的总体规划领域,并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 "管理局、省。;人大或省已制定《××省工伤保险条例》或《××省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第页]

1、工伤保险支付项目(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项目,北京、青海、宁夏、新疆、陕西、山西、湖南等。):

(一)工伤医疗费用;(2)一比四一级工伤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津贴;(4)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残疾辅助器具;(九)工伤康复费用;(10)劳动能力鉴定费(11)与工伤有关的鉴定费(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为:工伤调查鉴定费);(12)预防教育费用(山西省规定:宣传和科研费用);(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

2.其他项目: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安家费,包括差旅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伙食补助费(一至四级残疾职工户口由单位所在地迁到原籍的,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广州、宁夏等)。

3、条文的细化

(一)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调整幅度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70%与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增幅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算额=调整前的计算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幅×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增幅×30%)。当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或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增幅为负值时,用0代替。(江苏省)

(二)再次工伤

劳动者再次遭受工伤的,应当结合历次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和其再次工伤时的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等级未提高的,按照重新受伤时对应的伤残等级和本人重新受伤时的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津贴。(江苏省)

(3)伤残等级的变化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相应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北京)

(4)、维护、更换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湖南)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划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死亡视为工伤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职工因工死亡或者因工负伤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湖南山西河北)[pag《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并提交给《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养父母、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七)供养亲属。;领取受抚养亲属抚恤金的人。;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是自愿的,用人单位可以一次性支付养老金。计算时间为:配偶及父母一次性年满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他们的孩子一次性算18岁。一次性支付不满10年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执行,一次性支付超过10年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执行。对要求定期领取养老金的,用人单位可按上述计算时间和计算标准将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继续发放。(湖北)

(8)、破产企业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变现资产、处置土地、分配净资产时,应当优先支付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应缴纳的医疗、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二)五、六级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12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110%。(江苏)

(九)其他可以参照执行的情形。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可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注:山西省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

注:山西省的这一规定意义重大,是创新之作,为各类学校的学生管理和实习合同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10)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的工伤处理

一、因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 "项目对应、累计添加和总额比较,由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费用,应当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后偿还。(山西、河北)

注:山西省的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实际操作问题。即事故发生后,社保机构或用人单位垫付款项,赔偿权利人向第三人追偿,获得赔偿后将垫付款项返还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实质上,《解释》协议第12条第2款已经确定";《工伤保险条例》不再适用于实体 "。虽然还是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体现了为服务的宗旨,不推诿责任,值得表扬和推广。[第页]

b、因公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或职工被派往国外工作时发生的工伤,或职工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工伤赔偿。获得的工伤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或单位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补足差额。(湖北)

(11)、特殊情况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保险的用人单位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导致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山西)

进一步阅读

雇佣关系的伤害如何赔偿

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雇佣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954.html

=========================================

https://zazhiba.com.cn/ 为 “自由随风” 唯一官方服务平台,请勿相信其他任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