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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分析:河南马英杰接君律师事务所2007年12月4日
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都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但名称、赔偿标准、数额各有不同,对其性质的立法规定也不是很明确。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范围有所论述,但有争议。现实生活中,死亡赔偿金的归属可能会有很大的争议,主要问题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如何在亲戚间分配?死者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对此,本文拟做以下探讨。
关键词: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继承损害赔偿。
一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 "死亡赔偿及赔偿。
1.《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2.如因侵犯公民权利而导致死亡。;《《国家赔偿法》》第二第(三)项的生命权、健康权,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受害人因产品缺陷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1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5.第三在《工伤保险条例》,雇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死亡前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的一定比例支付。;的薪水。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老人或孤儿10%。受抚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雇员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应提交给 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美国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地区进行整体规划。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
前款规定的补偿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一次性结算。
第三损害赔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金为十年。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低一岁减少一岁;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最低不少于五年。
6.《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包括以下 (一)造成残疾的,给予残疾赔偿金;(二)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 "
7.《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八)死亡赔偿:按当地平均生活费20年。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少一年,但补偿期限至少为十年。
9.《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至高无上的 美国第四法庭。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和计算公式(一)收入损失。指根据死者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从死亡到退休的年限退休收入× 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二)医疗护理费;lt;详见前条第(二)项。gt;。(3)安抚费。指对死者遗属精神损失的赔偿。(4)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费用。但以死者生前六个月的总收入为限。(五)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交通、住宿、幸存者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八、赔偿金应支付给死者遗属、伤残者本人。从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不难看出,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含义和标准不同方面存在混乱,使用上存在明显。有叫死亡赔偿金的,有叫死亡赔偿金的,有叫一次性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有叫收入损失安抚的,有叫精神损害救济的等等。,产生了死亡赔偿金。
第二,死亡赔偿金是否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出现在立法中,起源于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办法》。第三第(八)项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十年。此后,《消费者权益保》、《国家赔偿法》和《产品质量法》也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了一次性工伤死亡赔偿金。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是赔偿死者亲属的财产利益损失,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慰藉还是两者都有?笔者认为,上述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具有财产赔偿和精神抚慰金的双重性质,而不是单纯的财产赔偿或精神抚慰金。但从那以后,最高法院。;美国法院 s两个司法解释还得更费解,可以说越解释越迷雾重重。《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赔偿,但后来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根据抢救治疗情况,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权利人请求法院赔偿的。;美国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由《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后一种解释否定了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应该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死亡赔偿金是对被害人亲属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这符合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美国法院。在法律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犹豫不决。明明是第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却是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为什么在第中称之为死亡赔偿金,但在具体计算标准中?两者是什么关系?如果简单理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和含义,可以肯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死亡赔偿金只是一种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明确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因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死亡赔偿的含义与《消费者权益保》、《国家赔偿法》和《产品质量法》死亡赔偿的含义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解释是对《消费者权益保》、《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死亡赔偿金含义的限制性解释,从而给受害者亲属创造了一个因生命权受到侵犯而产生的精神慰藉的空间,尊重和保护了生命权,也告慰了死者亲属的精神。 "生命权一旦受到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权利主体来说都是没有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作用就是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补偿和精神慰藉。 "①《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所遭受的财产利益损失的补偿,是一种 "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出发,设定一个固定的损害赔偿标准,而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差异。
第三,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因为它直接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以及死亡赔偿金能否清偿债务,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具有更重要的理论价值。要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继承法》 ;美国关于继承的法规。《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包括:(1)公民 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日用品;(3)公民 树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与政治;;版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继承法意见》也解释了 "其他当前位置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包括有价证券和债权。;其表现为财产的权利。从上述规定可以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可继承遗产,原则上应当是不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的财产性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的非财产性权利义务为特例。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学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继承:
1.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理论认为,加害人因其行为而产生的赔偿义务不因受害人的死亡而消灭,因此受害人 他的索赔权由他的继承人继承。③
2、受害者 ■权利继承理论,该理论认为自然人被杀,他仍有损害。如果有损害,你将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虽然人死了,但这种权利在继承领域仍然是有意义的,他构成了遗产的组成部分。④犯罪人理论和。;美国的赔偿义务与受害人理论。;的权利继承忽略了一个基本问题,即自然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终止,不能再作为权利义务的持有人或承担人,其权利能力自然消灭,因此也就谈不上加害人 的赔偿义务,而他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存在的,那么他怎么继承这个权利呢?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权利能力等于放弃权利。;生存的权利。因此,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和不可继承的。当事人自愿转让并放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在空白中取得请求权的理论认为,被害人与被请求人之间存在空白;;在此期间,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⑤
该理论与民事权利能力转化理论存在相同的矛盾,即未死亡的自然人不可能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身体权利受到创伤侵害;生命权可以 除非有人死亡,否则不被视为侵权。生命没有类比,生命之间也没有比较。没有合法的替代品或替代物。死亡只是一个点,要么死,要么不死,不存在死亡差距,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是基于死亡而成立的,所以说赔偿请求权是通过差距取得的也是不可取的。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1.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财产权利义务,不一定是遗产。这一观点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之前是有效的,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和18条明确将死亡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并列,这显然是对《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修正。
2.因为一个人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当受害者 s的生命因被侵害而毁灭,其作为权利主体的能力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无根据。在侵犯生命权的案件中,有双重受害人,一是丧失生命权的人,二是死者的近亲属因受害人而遭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治疗和葬礼。死者近亲属因侵害生命权的事实直接取得赔偿请求权,而非因继承。
笔者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死亡赔偿金是为了弥补间接受害人可以获得的一些财产利益。;不能通过继承。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而不是死者本人,而不是死者去世时留下的财产,死亡赔偿金当然不属于继承。《最高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塔字26号明确指出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不是死者。因此,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应认定为遗产。 "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应由死者的近亲属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理由如下:首先,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物质损失,其计算依据中的一个直接指标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从其计算基础可以发现,侵权法中的恢复原状原则是其法理基础。其结果是死者在社会平均预期寿命假设下所能创造的社会平均意义上的可支配收入,即当事人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这些财产最终会在死者去世后被继承。法律的目的是维持正常状态或必要状态。其次,死者的近亲属是导致死亡的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人。死者的去世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同时也失去了未来可以期待继承的遗产。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应当是法定继承的权利主体。第三,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但是对于死者身后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已经有不少先例。《保险法》第63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视为法定条件下的继承,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毫无疑问,这里所指的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所获得的赔偿,类似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清偿死者的债务,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由继承人自愿偿还。鉴于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 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负的债务。如果继承人自愿用死亡赔偿金清偿债务,是对自己权利的惩罚。法律不反对,但如果债权人要求以死亡赔偿金清偿债权,则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死亡赔偿金设立的法律意义。
参考资料:
①《民法》,王黎明,第515页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
(2)《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有,第260页《 美国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③《债法总论》、史尚宽,页141省荣泰出版社,1978年。
④《民法学原理》张俊豪(下)第929页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⑤《民法债编总论》,胡长清,第129—130页商务印书馆,1946年。
6.《侵权》,杨立新人和。;美国法院出版社,第634页,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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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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