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
关键词: ;的民事法律利益;公民权利;财产的合法权益;个人合法利益
: ;美国的民事法益与利益和权利相关,但又有区别。尽管《《侵权责任法》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受侵权行为法保护,但它并未区分它们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条件。民事法益具有私益性、非权利性、社会性、归属性和救济性等特征。民事法益的具体形式可以分别在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的框架下进行探讨,其中财产法益主要包括占有法益、虚拟法益、财产期待法益、特许法益、公平竞争法益、债权法益等。;合法权益等。,以及 "纯经济损失与赔偿都难以被《侵权责任法》所解脱;个人法益主要包括一般个人法益和死者个人法益,婚姻关系的法益不应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的,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尽管在 "通用条款和条件和 "非通用术语 "在这一规定中,无可争议的是,其实质是澄清 "合法权益 "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然而,表达 "不完全枚举 "本条采用的仍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需要予以明确。伊通说 "右 "侵权行为法中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还包括受法律(民法)保护的利益,即民事法益。就该条而言,其所列民事权利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如婚姻自主、监护、继承等)是否妥当尚无定论,但其所指的民事法益范围尤其值得探讨。
一、民事法益的含义
(一)利益、法益和权利。
法理学 "利益是一种主客体关系,表现为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引起的不同需求和满足这些需求的措施,反映了人与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有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积极关系,使人与世界的关系具有目的性。.....1)理解各种社会利益是法律创造活动的起点。2)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权衡和协调各种利益是法律创新的关键;"{2}. "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调整和调和各种相互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在某种程度上,这至少要通过一些通用规则来评估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并为调整利益提供标准来实现。 "{3}
单词 "法定利息和利息它是从德语翻译过来的法律与道德,最初被引入犯罪概念,并被明确赋予犯罪客体的地位。法益一词来源于刑法,自从法益的概念提出以来,它就影响了各个部门。;法律。就民事法律利益而言学者们普遍认为有必要将权利与其他法益区分开来,权利仅限于名义上称为权利的,属于广义法益的核心部分,其余的民事利益称为其他法益 "{5}. "法益存在于权利之外,法律主体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6}
伊通赛义德 "魔法理论与实践, "为了保护个人 s特定的法益,法律赋予其特殊的法律效力,使其能够享有特定的利益,并对相对人施加相当大的限制(义务),以保证这种利益的享有。这种可以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力量就是权利 "{7}. "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的保护。它是法定权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一种类型化的利益。 "{8}
利益、法益、权利的关系:一是有利于主体。也就是说,它可以对主体产生积极的、正面的和有益的影响。;在财产或个人方面的某些需要。第二,他们都有社会历史。比如传统的熟人社会,隐私不构成利益;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私生活的安宁已经演变成一种利益,甚至是合法的利益和权利。再比如古代社会没有工业污染,没有环境权益的观念;现代社会污染严重,环境利益(或环境权)由此而生。第三,利益是合法权益的基础。利益是法益或权利的本质,特定利益受法律保护,但上升为权利(类型化)或法益(非类型化)。
利益、法益、权利的区别:一是概念性质不同。利益纯粹是事实判断,不包含法律评价。法益和权利的概念是对特定利益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第二,相互转化关系不同。法益变成了权利,但有些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变迁,失去了权利的地位,变成了法益甚至利益{9}。 "权利和利益这两个概念是有机联系并不断发展、超越和徘徊的。那些曾经相信权利的人,可能随着时代的变迁,也只是失去了权利。相反,过去不是权利人,但由于社会变迁和公众意识的变化,成为新的权利人也是常见的。 "{10}
权利和法益虽受侵权法保护,但保护条件和程度是有区别的。侵权法对法益的保护程度弱于权利,体现在法益受侵权法保护必须满足更严格的条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权利保护适用一般过错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对权利以外的利益的保护必须符合 "违反保护条例以他人为目的的法定条件。第826条规定,相关利益的保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违反良好习惯和 "有意 "。省民法典第184条类似德国民法。对于侵权法中的利益保护,我国学者也主张做出限制(王黎明: "第一,考虑利益排名;第二,主观要素和行为模式;三是考虑行为自由的保护;第四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关系。 "{11}程潇: "法益保护是有主观限制的,即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 "{12})。虽然《《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权利和法益都受侵权法保护,但遗憾的是,该条并未区分它们受侵权法保护的条件。
(二)民事法益的特征
关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民事法益的特征,学者们众说纷纭。王黎明教授认为,民事法益具有以下特征:必须是私人利益;独家;它是绝对的;可补救{13}。张新宝教授认为,民事法益具有主观性、社会性和历史性{14}。程晓博士认为,民事法益应当是合法的、私人的、可识别的{15}。
本文认为,民事法益应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自私。一般来说,必须是民法上的利益才能成为侵权法保护的法益{16}。首先,利益应该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内容而存在。第二,利益的内容是财产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因此,其他部门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如受教育权、选举权、工作权等,都不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第二,非权利。第一,必须是现有权利保护之外的利益。第二,其中一项权利不能单独作为单独的法益来提供保护。例如,在 "接吻权 "{17},接吻的利益属于健康权或性权利的内容,不能单独保护。第三,利息没有被打成一种权利。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无权利法益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相关法律规定了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没有规定受害人享有哪些权利{18}。例如,《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确认了被保护的利益。例如, "莲花女孩盒及确认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19}。
第三,世界。第一,债务人是不特定人,不能是特定债务人。第二,义务的内容是不得侵害利益的消极义务。债权人和债权人的阻碍。;第三人的权利在实现原则上不构成侵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侵权法进行救济。
第四,可以归因。这种利益必须归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不包括反射利益。受益。即该利益应当具有独立的、可识别的外在形式,以判断该利益属于哪个具体的民事主体。反射性利益不同于权利和法益。虽然包含利益,但不能归于具体主体。 "交通安全,例如,无疑是一个主要的好处,但它并不表现为个人 这是对的。反而表现为要求所有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每个人都遵守交通规则,享受交通安全的好处。这就是所谓的反思兴趣。 "{20}省学者认为 "《大气污染防治法》或《城市规划法》有许多一般性保护条款,旨在保障国民健康或改善居民生活。;生活环境,但并没有赋予个人直接请求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这种事实上的利益被称为 反思兴趣与。;而不是固有的权利。 "{21}
第五,可以补救。首先,基于立法政策,这种利益在性质上应当受到侵权法的救济。比如未婚同居分手后,按照通常的观念,女方 美国的利益(甚至是重大利益)受到损害,但现行法律否认为这一利益提供救济。其次,在数量上,利益必须是显著的,才能得到侵权救济。也就是说,这种利益对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主体具有重要意义。微小琐碎的利益不应受侵权法保护,而应视为正常的生命风险。第三,可以利用侵权法规定的责任形式来救济利益。比如一些个人利益不适合强制执行或者损害赔偿,就不应该视为侵权法保护的法益。
第二,民事法益的形式
(1)财产的合法权益
1.合法权益的占有。
占有是否应该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大陆学者多持肯定说。 "虽然许多占有状态尚未形成权利,但法律需要保护这些占有状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与物的关系。 "{ 22 } "占有是事实,但毕竟对占有人有经济利益,所以可以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23}王泽鉴先生持否定观点,他说:"实践中,当基于物权的占有受到侵害时,物权(如所有权或质权)往往被视为被侵害的权利。在基于债权的占有的情况下。;的权利受到侵害,占有被视为被侵害的权利,这是对占有权的保护。也有办法使用这个债权人 的权利(如租赁权)作为被侵权的权利,这可以解释为对 债权人 拥有的权利。;。 "{24}
本文赞同肯定理论。第一,证明法益的私益性、非权利性、社会性、占有的归属性等特征并不难。其次,除了存在物权基础和债权基础之外;;的权利基础,还有其他可以形成占有状态的事实,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在这些场合也需要保护占有,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这说明保护占有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也就是可以补救的。第三,《物权法》第245条第一款规定: "因为职业或者如果损害是由障碍造成的,占有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这就意味着当占有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以损害赔偿责任的形式来填补,也就是说占有是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法益。
2.虚拟法益。
关于网络虚拟物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如产权论、债权论和债权论。;权利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本文认为,即使虚拟物不被认定为物权,其法益也应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第一,虚拟物的法益具有私益性、非权利性和归属性的特征。其次,法益的侵害形式多表现为通过盗取账号和密码对第三方的侵害,说明法益的侵害主要是由不特定的第三方造成的,而不是特定的服务提供者,所以法益是与世界相关的。第三,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这种法益的财产价值足够重要,也就是说,应该而且可以补救。第四,相关司法案例[1]承认这种法益受侵权法保护[25]。
3.期待事物的权利有法律上的好处。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方的性质 我国的期待权颇具争议,包括物权说、特别权利说和债权说。;这是对的。在德国,人们普遍认为买方 期待权是一种权利,具有财产价值,与物权、准物权、无形财产权一样,可以成为侵权的客体。省的一些学者也持同样的观点{26}。
本文认为,买方 期待权应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首先,买方 期待权作为一种非典型的物权,具有私益性、非权利性、社会性、归属性和救济性等特征。其次,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期待权的财产价值已经是重要的、可识别的、必要的和可以补救的。第三,买卖双方是否有权就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侵权请求赔偿,在省学界存在争议。然而,人们普遍认为: "为了兼顾双方的利益,不可分离债权的规定;;的权利可以类推适用,这样保留所有权的人和期待权利的人只能全部请求给付,加害人只能全部给付。 "{27}这间接承认了买方 期待权可以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
4.特许合法权益。
关于特许经营的性质,有使用垄断权、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观点{28}。本文认为,特许权(法益)应当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第一,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特许经营的内容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的形式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权益为私人所有。该条例第4条规定 "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也说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特许经营的核心是被特许人获得某种独占性、排他性的经营资格,具有世俗化的典型特征。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条约》第3条第2款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作为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明确肯定了特许经营的国际效力。第三,2004年,履行了对世界的承诺,的特许经营市场进一步开放,随即成为全球最大、最热的特许经营市场{29}。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这说明特许经营的法益在社会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是可以救济的。第四,第四章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法》主要规定了特许人的行政责任,但没有规定第三人侵害被特许人的责任。;的特许经营权。但是,法令第3条第2款规定 "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款是对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公平竞争法的好处。
在德国,经营权是通过审判实践创设的权利。帝国最高法院宣布: "对于现有的自营企业来说,不仅是企业主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且这些意思都有具体的表现形式,构成了主观经营权的基础。因此,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干扰和侵害,可以认定为违反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2]的规定。 "{30}。王泽鉴先生认为,侵权行为法不应创设商事权利,而应适用民法典第184条第1款后半部分对商事经济利益的保护作为请求权基础。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正当竞争法的利益应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而侵权责任的类型为 "妨碍商业和贸易应该规定。
本文认为,从事经营的权利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是一项法定权利,而正当竞争法的利益应被视为侵权法保护的法益。第一,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受公平竞争的利益是现代商业社会的基本要求,这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中尤为重要,有必要也有可能予以救济。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为调查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权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损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 "这一规定表明,当竞争法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即法益具有可诉性,现行法律认可法益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6.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学者主张 "商业欺诈与欺诈和 "强制交易 "应在侵权法中规定保护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本文认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权益和构成产品责任当然受侵权法调整;如果经营者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将根据上述分析受到侵权法的调整;如果消费者 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应受到侵权行为法的调整。首先,消费者 知情权等法益具有私益性、非权利性、社会性和归属性的特征。其次,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趋势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我国的现实社会背景下,这种权益应该是可以救济的。第三,《消费者权益保》第40-49条规定,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责任有的属于违约性质,有的属于侵权责任性质。例如,违反第10条和侵犯消费者 公平交易权(强制交易行为)应当产生侵权责任。
7.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债权人的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主要依赖于合同法,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可能会发生。;美国人的权利也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在德国法中,第三人 的行为诱导违约可以适用侵权法第826条进行调整。在法国,通过判例法, "第三方干涉他人合同关系的侵权诉讼形成了{35}。在英美法中对合同或未来合同关系的干涉也受到侵权法的调整{36}。在 在美国学术界,关于债权人 美国人的权利应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本文认为,债权人 作为侵权法保护对象的债务人的权利,原则上应予以否定,例外地予以承认,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判断:①债务人 甲方不按照原债务目的履行债务,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2)双重交易,后一个买方对前一个买方不构成侵权,这是自由竞争规则的要求{38}。(三)债务人和债权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不能履行债务,原则上不构成侵权,但属于例外(故意侵害债权人、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执行等)。).比如伤害或者绑架债务人,阻止债务履行。④第三人诱导债务人违约,构成侵权。例如,威胁研究人员离职以削弱他们的雇主 研究计划。具体情况可以从 "干扰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在英美法中,包括故意侵害债权人和以违背善良风俗的实施。⑤侵害债权所有权;;的权利构成侵权{39}。例如,偷别人 的账单。在上述(④ ⑤)和(③)的情况下,债权人 在上述情况下,侵权法保护的不是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美国的权利本身,但 "债务关系 ",或者债权人基于债务关系享有的利益。
8.纯经济损失。
在欧洲,对纯经济损失的侵权保护有三种。模式:一是自由放任模式(法、法、意、西、希腊);二是实践模式(英国和荷兰);第三种是保守模式(德国、奥地利、葡萄牙、芬兰、瑞典){40}。王泽鉴先生认为,在省,纯粹的经济损失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8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41}。大陆学者大多主张纯经济损失应受侵权法有条件保护{42}。
本文认为,在我国现有的侵权法模式下,不应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根据法国模式(第1382条),当他人因疏忽而受到损害时,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在德国模式下(第823条第2款和第826条),只要存在损害,即使没有权利,在满足更严格条件的情况下也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在英美模式中,个别的调整是通过英国判例法做出的著名侵权 "。这些模式虽然不同,但都可以将纯经济损失纳入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与上述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第2条采用了 "侵害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而其基本逻辑是:侵害权益——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纯经济损失的最大特点是损失不是由民事主体的特定权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即属于反射性利益,没有归属,因此很难从第二条推断出纯经济损失受侵权法保护。当然,第二条并不保护纯经济损失,纯经济损失是否应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第826条和我国地区《民法典》第184条,对纯经济损失提供侵权法保护。
(2)个人合法利益
1.人格的一般法益。
德国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44},使民事主体除特定人格权之外的人格利益也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在《瑞士民法典》,第28条第1款规定了保护人格或人格权的一般条款。在 在美国学术界,大多数学者主张采用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也有学者主张规定保护人格或人格权的一般条款{45}。在此基础上,大多数学者主张人格的一般法益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现有的司法解释也已经认可了侵权法对人格的一般法益的保护{46},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为人格的一般法益提供侵权保护的判例,如 "超市搜索案例 "{47}.
2.死者的合法权益。
在欧洲,一些现代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了死后人格权的保护(希腊、葡萄牙和荷兰),而在德国、法国、比利时、奥地利和意大利,死后人格权通常是人格权的一部分{48},在一定条件下,死者近亲属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在省,法律对死者的人格受益,法院采取间接保护,认为该侵权行为是对死者近亲属权利的侵害{49}。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直接为死者的法益提供侵权法保护{50}。
本文认为,死者的合法权益与死者的合法权益无关。;人格应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第一,死者的合法权益 人格具有私人利益性、社会性和救济性的特征。第二,虽然法益不可能归死者所有,但法益的侵害通常会对死者近亲属和公共利益构成不利影响,所以法益仍然具有归属属性。第三,在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为死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侵权保护的先例,如 "莲花女孩盒及{51},而司法解释也已经认可了对死者法益的侵权保护{52}。
3.婚姻的法益。
"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导致受骗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取得对配偶一方或婚姻关系中所涉及的第三人停止侵害或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两方面都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53}在欧洲的其他地方, "丈夫 原告向其妻子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苏格兰离婚法》1976年第10(1)条废除了《苏格兰情人》。在爱尔兰,由于1981年《家庭法》的生效,鼓励和隐瞒配偶的侵权法也被废除了{54}.在省 "受害者 在实践中,美国对慰问金的要求在干涉婚姻关系的案件中得到了确认,但几十年来一直在寻找法律依据{55}.在 在美国学术界,关于受害方的配偶能否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存在很大争议。
本文认为婚姻(或配偶 s权)现阶段不应成为侵权保护的对象。第一,婚姻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与世界无关。第二,虽然各个国家或地区都有法律规定背叛者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最近的立法趋势否定了这种责任的成立,如上所述。第三,从我国目前的法制发展水平和社会现实背景来看,以婚姻为侵权法保护对象的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如果这个诉讼闸门打开,可能会变成洪水,难以控制。
注释:
[1]2004年 "红月亮案件及:原告 s的虚拟装备被其他玩家盗用,游戏运营商将盗版者的真实信息交给了原告。最初告知法院,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服务器中丢失的虚拟设备。2005年孟冬、何立康盗窃案:被告人孟冬、何立康采用各种方法盗窃被害人财物;;s网上q币和游戏卡,法院认定被告犯盗窃罪。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院(2004)第02877号判决书,回音16-@ .com 2006年第11号。
[2]也有德国学者对承认商权的必要性持否定意见。
[参考文献]
{1}{14}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13日。
{2}主编孙国华。法学课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83,90,91。
③〔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
引用法律
[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2]《反垄断法》第50条
[3]《物权法》第245条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5]《消费者权益保》
[6]《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7]《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8]《消费者权益保》第184条
[9]《消费者权益保》第823条
[10]《消费者权益保》第826条
[11]《消费者权益保》第1382条
[1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823条
[1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84条
进一步阅读
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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