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2
死亡赔偿制度的演进与反思
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角度。
:;死亡赔偿;精神抚慰金;右侧浮雕
: ;美国的死亡赔偿制度是侵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如何处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是一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问题。现行立法和司法将其与一般侵权赔偿区别开来。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被排除在死亡赔偿金范围之外,是因为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刑事责任可以代替民事责任,死亡赔偿金难以落实。应通过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抚慰金,以弥补刑事诉讼中非刑罚处理的不足和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物质损失赔偿的不足。;权利救济;同时,在立法上将精神损害赔偿引入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消除相关的法律。 amp的本质执行困难 "死亡赔偿金是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最终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犯罪致人死亡,产生侵犯生命权的民事赔偿。[1]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赔偿?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受到学术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和批评。为什么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救济吗?相关法律如何解决? "执行困难 "死亡赔偿金的问题给法院和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惑。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是人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它们更多地与受害者和侵权者的民事权益相关。它们是当前审判实践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有必要结合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变迁对其进行研究和反思。
第一,死亡赔偿金的破产
云南大学学生因故意杀害四名学生于2004年4月24日被判处死刑。此前在3月中旬,4名遇难者家属从学校获得了6万至11.5万不等的赔偿。虽然没有赔偿能力[2],但仍有三名受害者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2万余元的父母。法院认为,精神损失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仅支持赔偿丧葬费的请求,判决赔偿三名被害人共计6万元{1}。
我们注意到 的赔偿项目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我不 不知道是否认为死亡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抚慰金,还是由于 缺乏补偿能力。这是很多附带民事判决的通病,不予赔偿的理由含糊不清,分析不充分。原因是刑事法官 s的失语症选择并非完全不熟悉民法,主要原因在于理性本身的无力。
我我们没有。;我看不到受害者的报告。;申请执行。可想而知,即使申请后,法院也为力。同样,近年来,也发生了特大凶杀案,从张军 抢劫和谋杀[3]邱兴华 美国的故意[4],几乎没有受害者从被告那里得到赔偿。据统计,宜昌市中级法院的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率为100 %;;湖北省中级法院自2002年以来为10% {2}。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执行率;;美国法院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为13.4%和6.4% {3}。的受害者 s案还是可以从云南大学得到一些赔偿的。但由于许多刑事被告人缺乏赔偿能力,死亡赔偿一般比较困难。结果,受害者 s的生活处于困境。有人哭诉、谩骂、威胁打官司,有人拍卖判决书,更有人、纠缠、甚至报复被告人及其家属,严重妨碍社会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对受害者来说是困难的。;美国的赔偿请求在审判中得不到支持,而兑现执行中的赔偿金就更加困难了。如果受害人遭受了丧亲之痛,死亡赔偿金的困难是 "一把盐洒在伤口上。 "死亡赔偿金已经成为法院、被害人和被告人共同面临的问题。
二、死亡赔偿金纠纷
(一)死亡赔偿制度的变化
我们将列举与死亡赔偿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明确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变化。
1993年8月7日,最高法院。;美国《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法院(简称《法发〔1993〕15号司法解释》,下同)用 "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次,保护的对象是名誉权。过去《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不包括生命健康权。实践中,以精神抚慰金赔偿死亡赔偿金仅限于交通事故领域。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甚至1997年修改《刑法》,在民法框架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指望率先在刑事审判领域取得突破。时代背景决定了《刑事诉讼法》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然而,自那以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这可以从最高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得到证实。;美国法院。
1.司法解释1:《法释〔2000〕47号》
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 的要求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请求不被接受,理由是对被告人量刑是对被害人的一种安慰。但是,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容貌和肢体损伤而遭受精神痛苦,导致婚姻、生活和就业困难的, 美国法院可以将该解决方案与人身损害赔偿一并考虑,但不单独赔偿精神损失。4}。其实质是耻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的限制排除了生命权受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从积极的一面来看,附条件支持是对社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呼声的部分回应。这种做法引起了理论界的混乱。有学者认为,这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增加了被害人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运用双轨制解决被害人 s损害赔偿问题,裁判结果可能不一致{6}。
2.司法解释2:《法释〔2001﹞7号》
制定者认为,既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对受害方明显不公平。虽然死亡赔偿金被视为精神损失,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但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 "本解释颁布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其意图之一就是否定《法释〔2000〕47号》 ;美国司法解释,并允许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单独请求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
3.司法解释3:《法释〔2002〕17号》
根据这种解释, 如果立法没有规定,美国法院将不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这就堵住了《法释〔2000〕47号》和《法释〔2001〕7号》 ;两个司法解释。
4.司法解释4:《法释〔2003〕20号》
运用继承损失理论将死亡赔偿金理解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收入损失而非精神抚慰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所导致的严重利益失衡。但另一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仍被驳回。[5]该司法解释纠正了《法释〔2001〕7号》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抚慰金的规定,使得在《法释〔2002〕17号》司法解释大踏步后退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的救济向前迈进了一小步。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困境及其突破
《法释〔2001〕7号》 ;美国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生命权,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释〔2000〕 47号》 ;美国的司法解释仍然被严格遵守,这并没有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在其他赔偿主体的情况下[6],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法律。
承保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7]死亡赔偿金限额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属于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对于一般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死亡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慰问金。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能用于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外的经济损失。
在雇佣关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共同侵权等案件中。,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主体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以雇佣关系为例,当员工(刑事被告)侵害第三人时,受害人(前述第三人)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刑事被告是最终责任人,[8]但根据《法释〔2002〕 17号》的司法解释,它不赔偿精神损失。因此,雇主可以 对被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向刑事被告人追偿精神损失,最终责任人实际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全部债务,部分责任由用人单位转移。
的案例公共汽车售票员掐死了那个女孩[9]是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被告人和单位的共同侵权,法院不仅受理而且维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犯罪行为所致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突破,引来学者和界的一片掌声。[10]然而,这种判决是罕见的,刑事被告 s在另一民事诉讼中赔偿精神损失不可避免地违反了《法释〔2002〕17号》 ;司法解释。
(三)司法对死亡赔偿金的态度
1.地方法院的实践
笔者对出版的侵犯生命权的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裁判文书库。[11]首先,我们从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的13个法院中各选取了一个案例。其中6人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其余7人支持。并且可以看出,广东、浙江、江苏、福建、海南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普遍支持死亡赔偿金;但在河南、安徽、重庆、陕西、云南、湖北等经济欠发达或落后地区不支持。
其次,重庆法院历年57起案件统计显示,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2004年5月1日之前,死亡赔偿金被认为是精神抚慰金,[12]普通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不予赔偿;2004年5月1日至2007年底期间,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收入损失{9},得到普遍支持;从2008年开始,一般不支持。
我们注意到,2006年11月8日,最高检察院宣布了《最高法院组织法》。;最高法院召开第五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美国法院,做了总结发言(以下简称《讲话》)。[13]此后,各地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态度变得不同。大量被害人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并获得巨额赔偿,成为工作的一个重点;最高和最高法院法院死刑复核权收回后[14],大量原本由上级解决的矛盾 美国法院和中级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不可避免地上移,这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最高法院。;美国法院 美国在处理赔偿问题上的态度。上述《讲话》并没有具体说明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但毫无疑问,上述因素是《讲话》并在全国部分法院迅速传递其精神的最重要的现实原因。
但由于对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同,执行力度不同,各地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态度差异较大,被害人反应强烈。当被害人拿出国外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判决书并提出质疑时,笔者已经充分感受到了我国刑事法官所面临的尴尬。
2.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处理
在2004年5月1日〔2003〕20号司法解释实施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一直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主角,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参照适用。在狭义的法律层面上,对赔偿范围和赔偿项目的计算一直缺乏具体的规范。时至今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适用于侵权死亡赔偿案件时,仍需引用《法释〔2001〕 7号》、《法释〔2003〕20号》等地的司法解释。
以重庆法院为例,2004年5月1日前,交通肇事案件基本都是判死亡赔偿金;其他案件不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和标准仍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办理,适用同一法律,但结论不同。自2004年5月1日起,所有交通事故案件都支持死亡赔偿金。[15]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交通肇事往往被作为特殊案件处理。
司法实践与法律。;美国对具有精神损失性质的死亡赔偿金的支持,是沿袭和认可了建国后几十年交通肇事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习惯。;,而不敢支持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似乎将死亡赔偿金定义为物质损失并予以赔偿,不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返还精神抚慰金。但有些法院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却以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失赔偿为由支持交通肇事案件,这是一个矛盾。为修理车辆,在车库的修理平台上启动车辆,不慎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驾驶同一车辆,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没有太大区别,在赔偿上区别对待,极不合理。但是,如果这个罪应该赔偿,那么其他过失犯罪不赔偿的理由是否充分?这对于司法政策的制定者来说,恐怕是始料未及的。
(D)和"附带 "程序引起的法律
1.单独的民事诉讼
《法释〔1998〕23号》的司法解释允许被害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次提起民事诉讼。[16]但是,《法释﹝2002﹞17号》的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受理。因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案条件,没有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但是,为了保持与附带民事诉讼结果的一致性,我们不得不削足适履,贴上 "附带 "另一项民事诉讼。
2.不构成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法释〔1998〕23号》司法解释第101条规定 "如果 美国法院判定被告 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还应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It 只是机关不当启动刑事诉讼,被害人信赖附带民事诉讼善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受害人就失去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应根据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制定,并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修改或废止。立法的粗心和缺失,往往使法律和社会的发展脱节。转型时期,社会关系的大量快速变化使得法律的滞后性更加突出。 美国法院可以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的不足,这也使得现行司法解释在侵权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司法解释的制定者不一定比立法者强。民事赔偿制度和诉讼制度是基本的法律制度,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17]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给予司法解释越位只是解决审判实践中困难的及时之举,尽快制定侵权法才是长久之计。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对生命权的救济提出了最高的理想要求。不可否认,人和。;多年来,美国各级法院为保护生命权做出了大量努力。然而,面对沉重的现实压力,尤其是 "难以实施 "在理想与现实的碰撞下,他们左右摇摆,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切断,回归混乱。
第三,生命权的救济
生命权是指不受他人妨碍的权利,而是指生命安全和享受利益的权利,[18]这是最重要的人格权之一。犯罪致人死亡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死亡赔偿金之所以具有民法意义,是因为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往往存在经济上的牵连和情感上的依赖,从而导致相关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逃避利益 "在维持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包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方面。
(一)刑民互动的权利救济
1.生命权法益的刑法和民法保护
最早关于侵权死亡赔偿的成文法律是《汉漠拉比法典》,其大部分规定如下刑事处罚和惩罚性。罗马法对死亡处以罚金,罚金是否属于民事赔偿很难准确界定{10}。由于法律的发展,逐渐分为民事责任赔偿、刑事责任罚款和行政责任罚款。在法律发展史上,三种责任来源相同。在欧洲,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惩罚和补偿是不可替代的{11}。同样,《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犯罪行为构成侵权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竞合的。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适用刑罚来惩罚和教育犯罪分子,使他们承担刑事责任。非刑罚处理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可以保护民事权益,[19]但其赔偿范围仅限于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是侵犯生命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被害人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仅通过法官 从而达到适用刑法实现救济的目的。因此,刑法 对受害者的保护。;民事权益是不全面的,它受到当事人的限制。;民事权利的处分权,这就需要民法的特殊保护,否则就没有必要建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民法是权利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侵权法》直接规定了侵犯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是赔偿,全面赔偿原则决定了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民事责任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这正是具有违法制裁功能的刑事责任所不具备的{12}。因此,对于生命权民事权益的完整保护,刑法和民法的适用可以齐头并进。他们之间的职能划分类似于职业选手和兼职选手的区别。兼职球员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不称职的时候,不能拒绝职业球员替补出场。
2.刑事责任相对于民事责任
在现代社会,通过国家权力追究刑事责任,用金钱赔偿代替原来的同态复仇,这意味着惩罚和精神损害赔偿都具有救济和安抚受害人的功能。然而,人们可以 死后不能复活,所以死者的亲属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痛苦。此时是否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能完全消除受害人已经客观存在的精神痛苦,如精神活动障碍、烦恼、愤怒、焦虑、抑郁、悲伤、忧郁、绝望等负面情绪{13}。 "虽然金钱可以 不能完全弥补被侵害的精神利益,它可以使受害人以其他享受精神 "{1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社会功能是刑罚无法替代的。被告人受到刑罚处罚,承担刑事责任,可以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救济。上帝的程度损害在构成要件上属于被害人有损害事实的范畴,对民事制裁和民事责任有一定影响。但是,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影响必然达到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程度。刑事责任可以取代民事责任只是一种幻想,所以提倡 "没有施加任何惩罚,惩罚被认为是一个 "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完全忘记了金钱赔偿也是精神损害的良方。
(二)生命权救济渠道
法律的实现是实现生活中合法利益的关键一步。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利益,即保护利益。应当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公民权利的状态,以落实宪法关于保护实体权利的规定。如果自然人 生命权受到侵犯时,被害人有权通过诉讼实现权利的救济。正义在哪里,救济就在哪里。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其本质仍然是民事诉讼。[20]在审理具有独立民事诉讼程序的类似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相同的实体法律规范。一旦某人应用了准则中的一项规定,他就应用了整个准则{16}。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不能只看刑法不看民法,也不能在适用民法时只看经济损失不看精神损失。以立法无规定为由拒绝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是限制一 美国把目光投向了刑事审判领域,忘记了法官发现法律,其范围应该是针对整个法律体系。
基本价值的解决应坚持大于补偿的基本原则,争取大于损失{17}。将死亡赔偿金视为财产损失,将附带民事诉讼视为精神损失的做法,既违背了正义理念,又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人为割裂;它不仅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还将另一民事诉讼标为 "附带 ",使受害人得不到救济,损害了实体法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诉讼效率,精神损害赔偿被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进而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是以牺牲实体正义为代价追求程序效率。效率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平价值,不仅弊大于利,而且与民事诉讼目的背道而驰。
(三)实施不可承受之重
"执行困难 "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法院履职和部门形象的痼疾,附带民事判决更是难以执行。犯罪行为造成的巨大损失与刑事被告人有限的赔偿能力之间的矛盾突出。《法释〔2003〕 20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数额比较高,是过去的一倍多。[21]不考虑被告 以美国现有的财产,农村居民需要20年才能还清债务;城市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总收入而不是净收入,这意味着被告将获得2如果他不 不吃不喝。0年。如果被告是农村居民,受害人是城镇居民,债务会更重。此外,犯罪分子趋于年轻化,社会上的农民和无业人员占大多数。大多数被告人没有固定收入,家庭普遍贫困,被羁押或执行死刑后缺乏收入来源。这些因素导致执行死亡赔偿金在大多数情况下基本上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就是为什么地区经济发达与否决定了对死亡赔偿金的不同态度。死亡赔偿尚且难以全面,更何况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最直接的措施之一。;美国法院解决 "执行困难 "死亡赔偿金是被动地限制赔偿范围,排除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表面上看起来是减轻了执行压力,实际效果是愈合伤口,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也难以解决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数额较大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相比较而言,制约死亡赔偿金执行的主要因素是被告人 被告的赔偿能力严重不足,但这不能成为免除被告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如果对刑事被告人给予法外开恩,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就会发现被害人获得的赔偿急剧减少,有的除了少量丧葬费外基本没有赔偿,造成利益严重失衡;除非被告同意 "补偿更多 ",法官和被害人即使面对那些有能力赔偿的被告也为力。
犯罪行为直接导致 "第一次受伤 "和 "第二次伤害 "并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任意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形成了 "第三次伤害 "[22].因此,应该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对受害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充分的救济。
第四,应对权利救济
(一)司法回应的
美国官卡多佐说,规则的真正意义体现在它们的起源上,体现在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上。为伸张正义要求 人的生活、情感和需求应该被观察和感受到{18},所以人 与主流标准一致的价值观和道德诉求必须得到尊重,通过给予肯定、支持和保障,可以增加社会对正义的认同。在没有立法或者的情况下,司法不应该被自己困住,而应该积极发挥自己的能动性。法官可以通过加强调解、运用法律解释和自由裁量权来合理调整当事人的利益。
1.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限制的救济
在《刑事诉讼法》,第77 [23]条的作用是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以弥补物质损失,这是一项经授权的规范。此外,被害人可以通过非刑罚处理或者选择其他民事诉讼来实现权利救济。同时也不是实体性的法律规范,由此推断除附带民事诉讼外,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般侵权行为仍然可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当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往往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犯罪人无疑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司法实践中某些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突破入手,从 "特殊和致 "正常 "在另一项民事诉讼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去掉 "附带 "还原其民事诉讼的本来面目,以弥合因被害人有限性而造成的鸿沟。;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非刑罚处理适用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选择救济程序,即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然后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之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定
侵权人对损害后果已经支付了足够的赔偿,应当认定死者遗属已经获得精神抚慰金或者已经获得很大程度的精神抚慰金,不得另行索要精神抚慰金。日本 美国的实践已经采用了这种方法{13}306。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和惩罚三大功能。补偿是其主要功能,但不能代替其他功能。而且这种赔偿的精神损失与死亡赔偿金填补的利益损失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所以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是可以并存的。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和刑罚的惩罚性都具有抚慰受害人的功能。;的心理学,被告 刑事责任可以减轻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从这个角度来看减轻处罚 "是比较合理的。当因某种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时,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应区别于前者。因此,有必要扩大《法释〔2001﹞7号》 ;■司法解释,[24]包括死亡赔偿金和刑事责任赔偿金。
(二)权利救济法的完善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时代潮流,是法律人文关怀的体现。精神损害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没有客观标准来确定慰问金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但这只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特征。各国侵权法都没有因为噎废食而否定金钱赔偿。 amp的判决公共汽车售票员勒死一名女孩的案件能被广泛认可是因为这种探索符合大众的主流价值标准。在刑事审判领域,我们不能再固步自封,忽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改革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直接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有效消除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的,这也是实现国家法制内部统一的必然要求。
诉讼作为 "公共权力 " amp的典型代表救济和赔偿是国家救济的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由于程序启动的被动性、程序运行的时限性、直接诉讼的范围有限性和判决执行的概率有限性,诉讼往往难以满足个体主体的法律需求。[25]应当认识到,目前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中采取的措施,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只能部分缓解或解决死亡赔偿金问题。死亡赔偿难本质上是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司法不应该也不可能包办一切。犯罪的民事责任不仅仅是一件私事,也是一种像刑事责任一样的社会责任。{19}实践证明,对罪犯确实无力执行的案件,停止或暂缓执行程序,向群众集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美国法院或地方财政给予极端贫困的刑事受害者经济援助,并确保他们的基本需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财力的提高,逐步实行全面的国家救助制度,才能真正解决受害者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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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保护刑事犯罪被害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发展的必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一些被害人的悲哀,也是法官 的头脑。什么时候会 "抵押品 "停止剥夺受害者渴望救济的公民权利?立法的缺失和滞后,使司法面临不可逾越的内生矛盾。时代呼唤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希望司法的完善。我们高兴地看到,《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已经颁布,最高法院也已经颁布。;美国法院准备制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将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害人补偿制度、赔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权利救济,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有效保障。注释:
[1]本文的范围不包括铁路交通事故、航空运输事故、触电事故、医疗事故和国家赔偿等特殊领域。
[2]在审判中,法官宣读了法庭判决。;美国对的调查;;s家: "全家只有2.1亩耕地。我们过去靠熨衣服挣钱,但现在不了。;不要这样做。房子建于1986年,几乎没住过。 "回答法官说:"我应该赔偿。但是我没有。;我没有那么多钱。 "问: "你有多少财产? "马: "有一台电脑。 "问: "你的生活来源是什么? "马: "国家助学贷款。 "见《新闻周刊》:《之外还向谁索赔?》与《张君案受害人家属:索赔不为钱只为讨公道》,,,2009年5月17日接入。
[4]邱兴华故意杀害11人,尹兴桥起诉要求赔偿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530元,韩传鹏要求赔偿17000元。中间和。;陕西省安康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告 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但邱兴华一家五口只住在三间土木结构的瓦房里,没有其他可供补偿的财产,所以免于邱兴华 赔偿经济损失。受害者 当地不支持她的社会救助申请。发件人:李,,,,在-15/103212041318.htm1,访问于2009年4月18日。
[5]《法释〔2001〕7号》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仅限于民事侵权民事案件的范畴,并不包括《法释〔2000〕 47号》的司法解释。如果允许被害人提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涉及大部分刑事案件,范围过大;刑事案件不能及时审结,判决难以执行,影响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损害,具体数额较大,难以衡量。因此,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状况的现实角度出发,考虑到司法解释的可行性,它并不适合于民 美国法院接受受害者提出的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参见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361页。
[6]《法释〔1998〕23号》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的限额内对人身伤亡予以赔偿。
[8]指最终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参见《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私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81页。
[9]2005年10月4日下午,清华大学物理系严教授13岁的女儿在公交车上与下班回家的列车员朱发生口角。朱捏了一下孩子 但司机和售票员拒绝并延误了治疗,导致孩子 ■死亡。2006年5月,朱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严教授和他的妻子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s法院,以及公交车所属的北京公交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死者父母7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出发地: 每日在线,《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案终审宣判》,,于2009年5月13日访问。
《青年报》,2007年11月28日 "观点与观点专栏点评判决:法律给人的不仅仅是正义,还有对人性的理解,好的判决带来的不仅仅是力量,还有温暖。
[11]数据来源于:《审判法律引用支持系统》法院裁判文献库, 149 . 0 . 0 . 99:8088/show compl《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最高办公厅 美国法院指出,造成事故的单位给予家属经济补偿也是精神安慰。
[13]最高检察院副院长《关于当前刑事审判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司议上作总结发言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利益。;的实际补偿能力。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美国法院决定赔偿金额... "来自《审判法律引用支持系统》, 149 . 0 . 0 . 99 : 8088/show complex . ASP?DB = CHL,2009年5月5日访问。
[14]最高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生效。这一司法解释的制定、颁布和实施,也与第五次全国刑事司议召开的时间密切相关。
[15]重庆高级 我院在传达贯彻姜兴昌副院长的精神的同时;;的发言,仍然提出交通事故案件支持死亡赔偿。
[16]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法释[1998]23号)第89条规定: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判决生效后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
[17]《立法法》第8条规定,基本民事制度和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
[18]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与自然。;美国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9页,转引自龙贤明,台北:中华书局,1958年2月,第42页。
[19]《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根据情节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三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责令赔偿损失。
[20]《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00条,最高法院;;美国法院规定: " 美国法院除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21]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美国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450页。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
[22]20世纪80年代,被害人保护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与 "第一次受伤 "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它更关注广泛的 "第二次伤害 "因被害人或者其遗属受到精神刺激,或者因医疗费用负担、失业、待业、工作变动、赡养家庭的亲属受害而造成的经济困难。在第二起谋杀后,一些受害者 对国家、、法律、司法等的理想和期望。被粉碎,他们带着对社会的不信任逃离和脱离社会,导致社会存在感的毁灭甚至丧失,形成了 "第三次受伤。 "参见田思源、,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52页。
[23]规定被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他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4]《法释〔2001〕7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获利情况等六项因素确定。
[25]在实践中,大约80%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 我不能从被告那里得到赔偿。参见《新华每日电讯》 2007年9月15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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