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成因及检讨不合理的医药费支出也要赔偿吗

 2023-03-12    26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如果公民 身体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本条规定不仅包括 "为受伤买单,但不为受伤买单,还包括损害赔偿费用必须相适应且相对合理的内容。人与自然的过程。;美国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一个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过程,即既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的合法权益,又保护被告不赔偿不合理费用的合法权益,以免对被告造成隐性损害。2001年,某法院鉴定部受理了162起审查医疗费用是否合理的案件。经鉴定,基本合理的占55%,不合理用药的占45%,不合理用药的居多,占5%。由此可见,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严重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下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用不合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医疗费用主要用于自然人,是指自然人在身体受到伤害后所接受的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等必要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医疗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器官置换费、内固定器械费、再次手术费等。一般来说,医疗费用占比最大,金额最高。

一、:不合理费用的原因

(a)来自受害者和;;s方面,因为心理主张,唐 不在乎医药费,心理是多开药,开好药,有人受伤全家就医;存在一种惩罚心态,主观上故意扩大不合理费用,以使义务人支付更多费用,从而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有一种竞争心态。双方都受伤了,怕自己的花费少,为了拉拢对方,让对方补偿,尽可能的多花,以此赢回 "脸。 "

(二)、医学因素的干预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1.纠纷引起的医疗费用收入是医院最重要的收入之一。很多医院只注重经济效益,无视医学原理,多卖药,多检查,以获取更多利益。

2.医生有回扣。现在很多新药和检查都有回扣,促使医生用更多的新药,做更多的检查来赚取回扣,为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

3.医疗纠纷增多,很多医生宁可信其有。只要有主诉,他们都会吃药,尽量满足伤者的要求,减少纠纷的发生。

4.误诊误治时有发生,也是医疗费用增加的原因之一。

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没有实施细则,只是做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由于以上两个原因,形同虚设。导致实践中的误解和矛盾越来越多。

二,: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常见表现

(一)、非创伤性用药、外伤及伤后疾病。

(2)抗生素的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经常在受伤的情况下使用。很多受伤的人都做过头了。久而久之,小伤用高级抗生素,各种抗生素合用。比如50岁的无名氏,因面部软组织轻度挫伤住院四天,用了多达八种抗生素。

(3)营养支持药物,在治疗损伤的同时大量使用营养支持药物。

(4)轻伤后长期治疗。如袁某,男,45岁,单纯鼓膜穿孔持续治疗一年半,直至案件处理完毕,仍诉未治愈,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

(5)有些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害,但主诉症状严重,医生会大量用药治疗。如刘,男,39岁,纠纷后主诉头晕,体检无阳性发现。他承认没有明显受伤,住院费用4000多元。

(6)手术中需要安装假肢或其他替代物,需要使用内固定时,违规使用高档进口材料,如一个内固定髓内针,国产的只要两三千元,进口的达一万多元。

(7)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和项目越来越多,许多受伤人员不得不接受全面检查和重复检查,以扩大医疗费用。

(八)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使不合理费用扩大的。

(9)搭便车开药,冒名顶替时有发生。

三。对不合理费用的审计:

最高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美国法院指出 "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单据为准。未经医务部门批准,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补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伤残人员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有医生 并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住院、转院、动用护理人员、自费购药或超过医院通知日期拒不出院的,费用由伤病残者承担。这些都从原则上规定了人身损害案件的医疗费用范围,但从审判实践来看还不够。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审计:

(一)、医疗终结时限方法

1、医疗终结时间是指人体损伤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体征固定的时间。人受伤后的愈合不是一个固定的过程。同样的伤害在每个人身上往往表现不同。不同的年龄、性别、伤前身体状况、医疗条件等因素对其影响明显,有时差异很大,这就需要我们制定一个基本的。医疗时限,特殊情况综合考虑。根据医疗终止时间计算赔偿金额,审查医疗终止期限内的费用是否合理。超出部分不予补偿,逾期费用考虑:。

(1)是否住院是实践中难以掌握的问题,分歧较大。虽然总的原则是根据伤情的需要,但首先要有医生的同意才是合法的;其次,应该提倡定点医院住院制度,可以统一入院标准和治疗标准,减少纠纷,便于一些管理措施的实施。根据当地情况,笔者认为可在县内选择6-8家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接收纠纷中的伤者。

(2)是否需要转院及就诊的合理性:除生命危机、急需抢救外,伤者应在当地一级甲等医院治疗,无需医院同意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转院同意,但如果不需要转院,所发生的费用不予保障。目前,该地区乡镇卫生院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有了很大改善。除了大手术和特殊检查,如脑外科、CT检查,一般外伤的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应该是合理的。上级医院未注明转院且不属于就近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在处理时应严格控制,由加害人按比例进行部分赔偿,受害人承担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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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体装置和其他替代器官的特殊医疗费用保障,价格差异很大。如何判断其合理性,应根据当地普通收入家庭的补偿承受能力来确定。假肢分为装饰型和功能型,后者又分为机械型和电脑型。在与他们打交道时,应充分考虑对方的赔偿能力。对于已经补偿了残疾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参照类似中等价位补偿装饰型、功能型机械型为宜。那些已经承担了护理费用,因为他们可以 不能自理的不应再承担假肢费用。

(4)用药合理性审查:建议使用医保药品,掌握对症、适度、合理、及时的用药原则。处理时,应要求原告提供处方和医生 的订单,从而避免搭便车和冒名顶替的情况发生,同时方便费用的审核。只有医院收费发票,没有医生的部分。;的建议不应该受到保护。是否使用营养支持药物和能量混合物应由受伤者决定。;当时的状况和受伤后的身体状况。如果伤者失血较多或年老体弱,可适当使用营养支持药物,促进伤情早日恢复,其他情况不宜大量使用。抗生素的使用在伤害中相当普遍,占药费的比例很大。医保药品审核时应遵循由低到高的阶梯,联合使用应严格控制适应症,如严重感染或不明原因混合感染;服药时间长,可能导致耐药或双重感染;需要要充分发挥联合用药的协同作用者等。,对于不符合适应症的联合用药不会受到保护,只能认定其中一种为合理。同时会审核药物的剂量,看药物是否符合常规剂量,单位时间开的药是否可以用完。

(5)仪器设备综合检查,无检查指征的贵重仪器重复检查,原则上认定为不合理医疗费用。如果有检查指征,重复检查结果为阴性,则只能保第一次费用。

(6):常见的颅骨修补、安装及不同眼、牙内固定的费用,应以当地二级医疗水平为准;整形手术和内脏粘连去除手术必须有原主治医生的同意;疤痕是否需要修复,要以是否影响功能为标准。如果疤痕粘连影响关节或器官功能,需要修复,否则产生的费用不应得到保障。

(7)伤与病的关系:(1)伤与病无关。伤后治疗期间,伤病一并治疗,医疗费用只能保障受伤部分;2)伤害与疾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即伤害对疾病有一定的加重作用,对伤害的治疗应完全认定为合理,而对疾病的治疗支出通常按照大致的参与比例进行补偿,但不超过50%;3)伤害诱发某种疾病,属于治愈费用的合理部分。笔者认为加害人应赔偿总额的20-30%。外伤引起原发病复发的合理补偿,应参照外伤诱发疾病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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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误诊误治:医疗差错造成的医疗费用赔偿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可避免的医疗差错的赔偿。伤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良好的医术和责任心,但由于个体差异和身体的特殊情况,医疗费用被放大。本案中,笔者认为,没有加害人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这样的后果,所以加害人应当承担这部分赔偿。二是不该错的医疗费用赔偿。这种情况在医务人员中更为常见 s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差,造成一般人完全可以避免的失误。对于这种情况扩大的医疗费用,加害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将医疗方作为第三人,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由医疗方承担责任,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合理损失。

2.医疗终止期限的利弊:1)根据人体组织修复愈合规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终止医疗,有一定的掌握度。2)医疗终止时间内合理费用的计算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具体案例具体分析。3)适用范围广,不易受地域、价格、个体差异的影响。4)伤害处理后确定赔偿金额,有利于纠纷的解决。5)确定医疗终结时间内的合理费用,因为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应当由法医等专业人员协助,增加了工作的复杂性,也不利于办案人员直接应用。

(2)、损伤分类方法:

1.重伤、轻伤、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只是划分了各个标准的下限,没有同一个级别内的分类。但在实际检查中,同一损伤程度内的各种损伤严重程度却大相径庭。比如面裂3.5cm和股骨骨折都是轻伤,如果平分赔偿医疗费用显然不公平,所以可以通过精细划标准来确定各标准的赔偿金额。如果将轻伤进一步分为三个等级,分别规定每个等级的赔偿范围,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这样可以将医疗费用限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笔者认为:轻伤可赔偿医疗费1000-1500元,轻微伤可赔偿500-1000元,轻微伤可赔偿200-500元,不能赔偿的轻微伤赔偿金额不超过200元。

2.如果同案双方都有伤害,可以进行比较鉴定,即通过比较双方的伤害程度来确定双方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伤情较轻者的医疗费用不能比伤情较重者多,多出来的部分不予保障。将伤情较重者的费用与伤情较轻者的费用进行对比,以确定其合理性。适用原则为::1)同案双方均有伤害;2)比较鉴定应根据损伤的部位、数量、基本类型和程度、损伤类型以及是否有并发症、后遗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考虑。常用的方法有:1)直接比较法,可以直接比较:同一地区的同类型伤害;2)间接比较法,可以将:同一地区不同人物或同一人物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物的伤情进行比较,可以参照一个特定标准比较各自的伤情程度,确定各自的伤情程度与特定标准的距离或比例来衡量双方的伤情,从而确定医疗费用的数额。如果软组织挫伤占体表4%,乙方肢体裂伤6cm,则甲方的伤情重于乙方,因为按照《人体轻伤标准(试行)》的规定,软组织挫伤占体表6%属于轻伤,肢体裂伤10cm属于轻伤。与标准相比,甲方的伤害达到了66.7%,乙方的伤害达到了60%,所以甲方的伤害比乙方重..c .位置和致伤物优先法:在:同一位置受伤的火器比钝器重要,钝器比锐器重要。伤害对象相同时,要考虑受伤部位,比如胸部受伤比四肢受伤更重要。

3.定损法的优缺点:1)根据受损程度明确赔偿金额,便于对比和审核。2)全国地理面积大,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距。损害赔偿金额难以统一。3)价格、个体等特殊因素难以把握。4)伤害治疗前赔偿金额的指定不利于纠纷的缓解。5)改编简单,办案人员可以直接套用。

通过审查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可以遏制伤者医疗费用的无限上涨趋势,避免矛盾激化,促进医疗部门的医疗制度改革。同时,法医可以通过这一过程提高自己的临床医疗水平,为制定人体损伤治疗时限标准和人体损伤赔偿标准积累大量的检验鉴定材料。但在这方面,最高司法机关应该组织司法和法医技术人员共同讨论,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标准和措施,或者做出权威的解释,保证执行。

参考数据

彭真与方:民事案件中相对人伤害程度的比较鉴定。《法医学杂志》,第14卷(第4号),1998年。

郑洪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不合理用药分析。《法律和医学杂志》,第7卷(第4期),2000年。

: ;人身损害赔偿:法院第四次学术交流会议论文集。

(作者: 江苏省赣榆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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