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探析人身损害赔偿探析怎么写

 2023-03-12    11  

随着的不断进步。;人身损害赔偿作为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制环境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以人为本的理念越来越体现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范围

从现有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人身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自然人身体或生命或生命终结的损害,二是人体某一部位或器官暂时或永久的功能障碍。另一方面,对有或无身体损害的自然人造成暂时或永久的感官痛苦,或对自然人造成精神损害。

目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因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1、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的种类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但诱导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因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自然人人身自由的赔偿;二是错误判决、刑罚执行完毕后无罪释放的赔偿;三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自然人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而是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性质来看。实际上是两方面的赔偿,即错误剥夺自然人人身自由的赔偿和对自然人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在《国家赔偿法》也有明确规定,如第25条规定 "国家赔偿的主要是支付赔偿金。财产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年计算补偿标准。即限制人身自由按照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伤亡的,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计算,但实际上是按年计算的。具体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其中,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抚养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给付生活费,直至死亡。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当地民政部门关于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国家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救济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法律认定为交付之日起计算,但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时效中止也有特别规定,没有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2、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 "任何侵犯公民权利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关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中止、中断和延长二十年有特别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单行法律法规都以《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为基础,制定了各自独立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等。 "具体计算标准为:误工费和护理费均按照固定收入者的收入明确。但误工费和无固定收入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不同。误工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伤残生活补助根据受伤人员的年龄和程度规定了5-20年的补偿时间,补偿标准为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时间根据年龄不同,从5年到10年不等,标准为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关于抚养费的赔偿,时间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其他伤残的,抚养5-20年。计算标准为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此外,还增加了对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亲属的赔偿项目,如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

国家有关部门也对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作出了统一规定,作为评定依据。

(2)、自然人触电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法院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亲友参加处理事故的相关赔偿规定,但人数以三人为限。上述赔偿范围的计算标准为:医疗费用主要凭单据;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对无收入者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伤残生活补助费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5年至20年不等。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金10年到20年不等。被赡养人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计算。的,按18周岁计算,其他需要养5-20年。

③医疗事故中自然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以下11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餐费。补贴、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具体到计算标准。对于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的计算仅依据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伤残生活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根据年龄不同给予5至30年不等的补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抚养至16周岁。对丧失工作能力的其他补偿从5年到20年不等;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根据伤害的后果,赔偿从3年到6年不等。同时,规定了对参与处理被害人的相关赔偿;;s医疗事故,但仅限2人。

④因产品质量或服务消费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相关规定,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自救工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但两部法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计算方法。

3、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工伤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因工伤残或死亡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对上述范围规定了相应的计算标准,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相应的规定,单独制定工伤分类标准,也很有可操作性。但是提出工伤待遇的时间是有限的。《中华和劳动法》第82条规定: "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4、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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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目前从法律上来说,只是简单规定可以提起赔偿诉讼,但没有规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一条。最高法院发布[2000]47号;;美国最高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明确规定: "因被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利或者破坏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美国法院不受理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但是不清楚什么是物质损失。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这方面也比较混乱,有时法院会受到受害者 s住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全部赔付。相当一部分法院只支付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其他项目全部不予支持。

二、人身损害赔偿不一致的原因

纵观目前我国自然人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笔者认为比较混乱。说到底是一种对的不尊重,无形中增加了可操作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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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然人,尤其是同一国家的公民,他们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这不仅体现在一个国家 美国宪法,而且在具体的部门法和相关法规。既然我们一再倡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什么有些群体因为不同的原因受到伤害,法律后果一样,但得到的赔偿却不一样?分析原因,笔者认为:

1.它是法律观念阶段性发展的产物。

任何国家的发展。;美国的法律思想理论体系离不开其自身社会的整体发展。分析的历史;;美国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历代的法律规定大多是基于如何维护其统治,刑事责任的规定大于民事事项的规定;不成文的规定大于成文的规定;惩戒条款大于授权条款,过去的状况基本无从谈起。建国后。;成立初期,迎来了为新立法的良机。;时期,又相继制定了《宪法》、《婚姻法》等。,但十年搁置了法制建设,甚至遭受了严重破坏。司法系统混乱,难以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以阶级斗争为纲,斗争的权利。所谓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不同的派别是不一样的。或者彻底失败,你只能诚实,你可以 不要胡说八道。另一个现象是无法无天,极端膨胀的一 美国自己的权利,甚至设立私人法庭来轻松处理事情。粉碎“”后,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以依法治国的理念提上日程,写进宪法。把国家带回法制轨道。但是,国家法制建设是一个不断进步、吸收、积累和丰富发展的过程,有其自身的规律。在一个人口和众多的国家,短时间内显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正是这种历史规律性导致了今天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同规定。这是因为要制定的法律太多,涉及面广,仅靠几个人很难在短时间内把各种人身伤害说清楚。于是,各个部门考虑自己的利益或者不同的情况。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今天能看到这个问题并提出来,说明 美国的状况已经达到了一个历史水平,我们需要认真考虑和研究,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逐步改善目前的状况。

2.它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产物。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保障。我们的综合国力目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仍然非常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法律必须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要求,否则法律将是一纸空文。

3.是法律监督机制或立法程序造成的。

《立法法》出版于2000年3月15日。是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法。笔者认为它的颁布反映了两个问题。首先,它标志着 美国的法学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的立法越来越成熟。另一方面,它显示了的混乱局面。;建国初期的美国立法。;甚至是中华的法律制度的恢复。目前,大多数法律在《立法法》松埠之前就已经存在,因此对人身损害赔偿有不同的规定。但是《立法法》 ;《颂布》永远是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的颁布为今后立法提供了一个规则,便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应准备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法律法规。

1.关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标志。;的文明。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的不断发展变化的结果。;的思想。从人类起源到今天,古今中外所有的社会文明都是人类创造的结果。所以,人第一。我国目前关于人身伤害的各种规定范围和标准不一,这与过去对的不重视是分不开的。从上面提到的情况可以看出,如果以山东省为例,两个年龄、智力相当的人,其中一个在2002年死于交通事故;另一个人是走路时被楼房倒塌压死的,两人都没有过错。如果按照现有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这两种情况,赔偿金额相差很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在5万元以上(2002年4月前统计),被压死的人赔偿以上年度为基数(2001年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9797元)应为18万元以上。这种规定上的差异最终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这实际上是对某个群体应该享有的人身权利的剥夺,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的。因此,我们的公民 个利应当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平等享有,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这一范围应当逐步扩大到全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实力已经为统一立法奠定了理论和物质基础。

2.现有法律法规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不一致。

(1)如前所述,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赔偿应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精神赔偿主要是精神抚慰金。现有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规定相混淆。根据最高法院的现行司法解释。;美国法院认为,上述两种赔偿都属于精神抚慰金的性质,因此是否主张赔偿就不再主张抚慰金,或者两者都应主张。目前司法实践中非此即彼,容易混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概念。笔者认为,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伤者的一种损失,因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自然人一旦伤残,其工作性质和活动范围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与普通人相比,其创造财富的能力就会降低。这部分收入损失会以补偿的形式适当体现出来,本质上是对损失减少的补偿。自然人的死亡会导致其可获得利益的完全丧失。精神抚慰金无论被害人是伤残还是死亡,都会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造成一定的痛苦。有时候这种痛苦是伴随一生的,不会因为领取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而减轻。比如一个女青年因为未婚被别人毁容。尽管犯罪者会被判刑,但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他的受伤会影响他的生活。这种痛苦不是金钱可以补偿的。因此,笔者认为,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能等同,也不是相互包容的。行为人承担赔偿后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

(2)根据以上论述,受害人不应因不同的伤害原因而获得不同的赔偿待遇。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人为扩大了这种待遇差异。统一立法,不管什么原因,都应该统一规定受害者应该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再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此外,应建立全国一致的人身伤害鉴定机构,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改变政出多门的现状。制定统一的救济渠道、程序和时限,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此,我们不妨参考《刑法》 ;美国的立法系统。我们只有一部刑法,全国都适用。同一罪名不同地区可能量刑不同,但这只是法律适用的不同,与司法人员素质无关。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国家也可以做出原则性和具体性的规定。不具体的,可以暂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予以弥补。这样会让人觉得无论在全国哪个地方,人身伤害都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处理方法,便于操作。

3、统一立法也是时代的要求。

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人才流动频繁。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立法,可以充分体现 美国的法律体系。定进步,更充分地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目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虽存在差异,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要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总的原则基础上提高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和统一全国总体标准,尽快赶上发达国家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亟待改变。统一立法势在必行,同时我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加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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