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7
[摘要]:正确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问题,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难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有许多重要问题需要尽快明确和解决,如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构成、过错的认定、民事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的范围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因此,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根据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的实践,提出一些看法,以求纠正。
第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过错认定
对于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通过列举),如果行为主体和内容单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适用法律相对简单,基本上是通过 "占据正确的位置。然而,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知识产权审判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往往是复杂的。比如,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体和内容往往不是单一的。很多情况下,存在多个侵权人,多次侵权,但不一定是共同侵权,有时他们的行为可能是不规范的。因此,在侵权认定和实体处理上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特点,在具体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些情况引起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的争论,如是否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是否不存在过错责任、是否采取过错推定的方法等等。
笔者认为,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而言,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它仍属于民法中的民事责任范畴。;美国的法律体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办理。目前《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特别法》均未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但鉴于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对于一些难以确定当事人主观状态的行为,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比如,出版社侵权一部有少量抄袭内容的作品,在主观上不能明确认定出版社明知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抄袭和出版行为的具体情节来推断是否有错。此外,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还有人的推定问题。;的主观过错。如美国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等8家影视公司起诉北京先科激光商城、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共计16起,是1992年中美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后,法院受理的首批重大涉外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八大影视公司对其电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两被告销售的上述激光视盘是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的,故该激光视盘为侵权复制品。两被告作为音像制品的专业销售者,对销售侵犯外国作品著作权的激光视盘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两被告的销售行为客观上损害了上述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判处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这一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美国法院。1997年7月,最高 美国法院将此案作为国内法院审理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发布。
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涉及过错推定问题。原告只起诉销售者,涉及销售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是否可以另行追究。以前在版权司法审判中没有先例。从本案来看,原告的主要事实 s的指控很明确,即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激光视盘,属于侵权复制品。双方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作为音像制品销售者,被告 的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的版权?需要审查被告销售侵权视频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这涉及到被告是否有义务审查发行的激光视盘的版权合法性。这是被告坚持认为不构成侵权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通过分析其行为的主观状态和法律赋予其的相关义务来判断侵犯著作权的主观过错。被告作为音像制品的专业销售者,应当注意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对音像制品销售的规定。尤其是在 随着我国加入有关国际版权公约和条约,相关音像制品的销售者不仅应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还应注意其销售的音像制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于国外的作品,卖家更要注意。被告销售的激光视盘虽为第三方提供的官方出版物,但不能作为免责理由成立。仍应认为被告 其销售侵犯外国作品著作权的激光视盘的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有错误。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
一般来说,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责任,具有财产给付的性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也具有这种性质。然而,随着人身权被纳入民法的保护范围,无财产责任也成为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在侵权损害发生时,必然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的适用。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中只有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不仅具有损害财产权益的后果,而且往往具有损害权利人人身权益的后果。如果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人身损害,行为人当然要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审理中,应当将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的适用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虽然这一原则并未在所有知识产权特别法中规定,但在《民法通则》第118条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中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在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的具体适用上,也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考察是否存在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第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一)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的适用:
无财产责任的适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非财产责任形式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著作权法规定的非财产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专利法》和《商标法》只规定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有关专利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不正当竞争的非财产责任,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商业信誉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非财产责任。根据这些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各种特别法没有关于非财产侵权责任的规定,则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财产责任的适用是损失赔偿的确定。虽然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的特点,在确定赔偿时应予以考虑,但原则上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并无实质性区别。财产责任的应用将在本文后面讨论。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审理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主要是定性适用各种知识产权特别法的规定。实践中,在确定民事责任和适用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时,特别法往往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比如专利法中没有侵权的民事责任。处理专利侵权行为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还应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1)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1)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是否需要决定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完全结束,没有继续侵权的可能,可以在审判部分说明侵权行为已经结束,不需要在判决书正文中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可能继续或者侵权损害仍然存在,应当判决被告承担这一义务。实践中的问题是不管什么情况都适用,这是应该纠正的。(2)根据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判决停止侵权的内容应当是具体的,而不是笼统的判决停止侵权,应当判决被告停止特定行为,如停止出版、删除侵权内容、销毁侵权产品等。
(2)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是民法通则中两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适用上,两者在判决书正文中差别不大,往往作为责任内容适用。这主要是因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几乎都需要侵权人在新闻媒体上履行义务,因此很容易将两者结合起来适用。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媒体并不一定尽到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责任。在实践中也要注意不履行这一责任的法律后果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手段。
(三)赔偿责任是否重大补偿和赔偿, "损失补偿及赔偿or "支付与支付是否考虑侵权之日至判决之日期间的利息,判决后不履行责任是否明确,如果是,适用什么标准,同期贷款利率是否合适?虽然法律规定了赔偿损失,但实践中确定的赔偿金额有时并不是原告 因此,笔者认为将赔偿责任定义为给付义务是恰当的。为体现司法保护的力度,必要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将侵权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赔偿金额的利息假定为原告 的损失判断。判决后的不履行责任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判决主文可以不涉及。
(4)诉讼费的确定和负担:实行谁败诉谁负担的原则。问题在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举证赔偿损失存在实际困难,赔偿损失的数额往往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如果法院 美国的判决只支持部分诉讼,原告是否要承担法院之外的诉讼费 支持诉讼的一部分?如果由它来承担,胜诉的价值就没有意义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尝试过,如果确认原告没有滥用诉权,则只由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费,判决赔偿之外预收的诉讼费返还原告。若若园如果你对赔偿损失的判决提出上诉,坚持起诉的主张,那么诉讼费就要根据起诉的主张来确定,诉讼费要根据胜诉的情况来确定。
四、应用 "损失补偿及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问题是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判中最棘手的问题,也是直接决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它将对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产生影响。
(一)应用 "损失补偿及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
目前,实践中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原则和方法仍在探索中,存在诸多困难: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是全面贯彻填平原则,还是考虑增加处罚因素;如何考虑亏损原则和盈利原则的一致性;许可费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何确定,许可费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时是否存在评估问题;在赔偿标准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主要是 "任意补偿和赔偿在实践中。然而, "任意补偿和赔偿应该在应用的时候考虑。在专利和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有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这些规定。
当事人的范围。;诉讼请求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商誉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和诉讼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消除侵权影响的费用(广告)等。哪些要求是合理的,哪些应该支持,支持的标准需要明确,以保证审判工作中执法标准的统一。对于间接损失,如何在证据上确认,是否可以根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推断。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侵权往往导致权利人竞争优势的丧失或削弱,直接意味着权利人可获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这种损失往往得不到被告的补偿。;非法所得。
原告 败诉的责任,被告能否反诉,原告能否赔偿被告的损失。在火星人公司诉商鞅电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一案中,我院认定原告错误指控被告侵权,属于滥用诉权。根据被告 根据原告的请求,法院在驳回原告 的索赔。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上诉。;的决定。这是我院为督促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公平保护双方权益所做的一次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这种补偿的基础和范围需要澄清。
(二)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一些思路
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出发,加大对审判实践中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这必须体现在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上。鼓励权利人积极保护知识产权,从而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1)要考虑损失赔偿的范围:不仅要考虑直接损失,还要考虑间接损失。鉴于知识产权侵权往往损害权利人的名誉和商誉的特点,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予以考虑。至于律师 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消除侵权影响的费用,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当考虑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销售侵权产品的损害后果、侵权获利、侵权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试图计算原告 被告的销售额乘以被告的损失。;原告的侵权产品。;单位利润或行业平均利润。这种方法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确定的一种尝试,旨在解决采取被告 原告的营业利润。;审计结论确定的亏损或微利情况下的损失。
(2)对现行司法解释的建议:多年来,最高 美国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作出了许多司法解释,对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起到了指导作用。;美国各级法院。从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必要对现行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并根据各地法院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其内容应包括: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标准、损失或利润的计算方法、合理诉讼费用的范围等。必要时,应当向立法部门提出侵犯知识产权赔偿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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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原则
如何处理侵犯知识产权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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