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9
"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是指没有财产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身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 "[1]
死亡赔偿金,或 "死亡赔偿及赔偿在一些法律文件中。自从被法律文件规定为侵犯人身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项目后,其法律性质就一直闪烁不定。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被引申后,其法律性质连同残疾赔偿金(在本文中,为叙述方便,用 "两金 "在一些地方),在它被介绍到《侵权责任法》和在《国家赔偿法》被修订之前一直有争议。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文书的差异,二是概念的差异,三是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或参数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最明显的就是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之争[2]。在这里,作者将讨论 "两金 "一起,从而更有利于论证死亡赔偿金的发展、变化和演变。
在法律文件中,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就像 "双胞胎姐妹 ",脱胎于死亡赔偿金、伤残生活补助费,因计算标准的变化(基于法理)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当各种类型的 "生活费用 "都作为计算标准,被认为具有承担精神责任的性质;当各种类型的 "收入标准 "被用作计算标准,它们被认为是承担财产(物质)损失责任的性质。
一.死亡赔偿金的立法、变化和演变
(一)基本民法的规定
作为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颁布了《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以下简称《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没有规定 "两金 "在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责任中[3]。同时,《《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实施〈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0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标准普尔十问十答 "最高法院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此时,由于受法律保护的承担精神损害责任的权利被严格限定在人格权的范围内,而 "两金 "赔偿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两金 "精神损害尚未确定。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应当赔偿残疾受害人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用,也可以赔偿其被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对于死亡的被害人,其被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应该得到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居民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费用计算,体现了生活需要的原则。
(B)死亡赔偿----作为财产损失赔偿的立法,但被被误解为赔偿精神损失
国务院制定并于1992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4]。作为行政法规,虽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但最早出现在法律文件中,其法律性质被门的理论权威认为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在后来的司法解释中成为固定模式[5]。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前款规定的补偿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一次结算 "以及第37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五)伤残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自伤残之月起,补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8)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十年。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低一岁减少一岁;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最低不少于五年... ",实在是看不出 "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但具有赔偿财产损失的性质。第一,计算标准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成本,具有任意性,不能体现 "精神痛苦和身体痛苦其次,对于16周岁以下、70周岁以上的受害人,缩短赔偿期限体现了对损失的赔偿与死者对其家属或近亲属所做的祭品和费用之间的平衡。
实际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规定的赔偿范围、计算方法和标准[6](最高法院第521次会议通过 美国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1991年11月8日、最高法法发[1992]16号(1992年7月1日试行)奠定了 "两金 "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十多年后颁布的。即应当赔偿残疾人和死者的收入(财产)损失,并规定 "安抚费是指对伤残人员或死者遗属精神损失的补偿;可以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疼痛程度、伤残程度,并考虑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一次性赔付。它没有规定 "安慰费 "精神损失赔偿,但只规定了 "参数 "如可参考的情节,符合精神损失不能以等同衡量的法律精神。
(3)死亡赔偿金- "订婚和结婚精神受损
1993年2月22日,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实施)第32条规定应向死者的亲属支付赔偿金。2000年7月8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7].法律条文没有规定 "养老金费用 "和 "死亡赔偿及赔偿,为这样的观点留下了空间 "死亡赔偿金是 "订婚和结婚精神损害赔偿。
的概念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第一次用于国家立法,是在全国制定的。;并于1993年9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 "淘汰法 "没有规定 "两只基金 ",仍属于赔偿收入损失的法律属性。首先是 "两金 "和其他财产损失在同一级别规定;第二,当时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一般局限于人格权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不广消费者法的废除扩展到人身自由权,这可以通过法律的逻辑结构证明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然而,那些认为 "两金 "在《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是 "精神损害赔偿论证的依据是 "两金 "立法中的理论是 "失去支持 "以 "丧失继承权,以及 "失去支持 "意味着死者亲属失去了原来的生活来源,花费了丧葬费,财产损失。 美国的相关立法属于支持丧失的损失赔偿类型,所以 "死亡赔偿及赔偿应该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9].事实上,在几个规定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法律法规中,都是除了赔偿 "两金 "或者死亡赔偿金。 的理论失去支持 "自相矛盾,站不住脚。
有了这种认识,并逐渐渗透到司法审判的实践中,刑事诉讼制度便应运而生两金 "在国家立法中与 "精神损害及赔偿,但它是结婚,所以 "两金 "和 "精神损害及赔偿都订婚了。
(D)公布 "两枚金牌 "——明确计算标准。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本条规定在《国家赔偿法》和《民法通则》不再适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10],首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补偿[11]。但是,由于国家赔偿具有侵权主体和赔偿主体的特殊性,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且国家不承担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责任,仍有观点认为国家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性质不成立两枚金牌 "在《民事侵权法》不能改变的性质 "两枚金牌 "在《国家赔偿法》。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扩大到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以下(1)造成残疾的,为(2)造成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并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该司法解释正式代表了最高法院 的法律性质的理解和表征 "两金 "那时候。其制定的背景和法律依据在最高法院法官陈先杰博士撰写的《《〈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得到充分反映,并作为指导司法审判的主要依据。
从表面上看,采取 "两金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充分体现了最高 美国法院 标准普尔顺应时代潮流,加强以人格权为核心的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格尊严...贯彻《民法通则》立法精神保障公民和财产安全。;(自然人 )个利和个人尊严...通过确认聚会 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安慰受害人,教育和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尊严的现代法律意识和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12]。但实际效果是大大降低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和范围,而没有实际增加对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很难说它安慰了受害人,教育和惩罚了侵权人。这一解释的也未能 "停止 "关于 的法律性质的更大争议两只基金 "以及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和司法审判中的混乱。
(六) "两金 "- "离婚 "精神受损
2003年12月28日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结束了原来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其中,承担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责任,第17条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18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方法和限额。计算标准的参数统一确定为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表示赔偿金为受害人因伤残、死亡而减少的收入。特别是第31条和第32条 美国法院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和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的实际赔偿金额。前项所定之物质损害赔偿及依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定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应一次给付,其金额以两只基金 "应重新赋予法律性质——财产损失赔偿是物质损害赔偿,不同于精神损害赔偿。
美中不足的是《解释》使用了 "死亡赔偿及赔偿在第17条责任条款中,它使用了 "死亡赔偿及赔偿在第20条标准条款中,前后不对称,不利于解决 "死亡赔偿金没有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没有赔偿依据。值得一提的是,第31条第1款使用了 "财产损失与赔偿第二段使用 "材料损坏和损坏。就作者而言。;的理解而言,首先,它可能是解释者 对的理解。;美国法院在审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受已有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规定的约束,以统一判断标准;第二,对诸如 "物质损失和损失, "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损失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使用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可以与此解释相一致,这使得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输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为根据2000年12月19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 美国法院不接受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还有《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美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能索赔,法院也不能受理。;美国法院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第二,两个基本定律-定义 "两金 "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美国国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旷工减少的收入。导致残疾,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也应予以补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第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害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这两部法律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平行赔偿的规定来看,完全确立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对受害人的赔偿。;财产损失;给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者严重后果的。;侵害他人生命、人身健康的,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外,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 "两金 "和 "精神损害赔偿,这需要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amp的计算标准;"两金 "不能脱离应该统一的、可以用公式计算的标准。精神损害,从本质上来说,不能确定同等数额的金钱来赔偿,但有可能赔偿受害人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予适当的 "舒适 "。在新的司法解释之前,《《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第11条中的自由裁量原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事实和后果有过错,侵权人 根据其过错程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是符合现实的。如果要制定一个计算标准,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参数,就会扭曲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性质。
三、死亡赔偿金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规定,并由最高Court-《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从具体规范上加以限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有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刑法上的说法),即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上的说法),才能得到法院判决的主张和支持。;美国法院。显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而且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仍然是一个不确定的范围,仍然需要进一步的解释。
根据以上分析,最高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前,从立法层面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而且 "or "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人们把死亡赔偿金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并没有一致的共识。也就是说,学者们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是基于 "失去支持 "一直忽略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并且都规定 "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用也是独立的薪酬项目。因此,死亡赔偿金具有赔偿物质损失的法律性质,并没有被法律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大门并没有被堵死。
在的司法审判中。;在美国法院,它受到《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的限制,这两个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视为精神损害的名义责任,而没有审查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所反映的赔偿项目的本质,从而将其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物质损失赔偿,并明确了具体的赔偿标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提供了法律依据。前《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与本解释不符,已自动无效。自2004年5月1日起,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
遗憾的是,一些法院无视生效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视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仍然坚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和刑法的优先性,继续堵死了死亡赔偿金进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大门[13]。
提请注意:
[1]引自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美国法院陈先杰。
[2]参见《最高法院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答记者问》:第一,合理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根据民法理论,自然人 美国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因此,死亡的被害人不能作为主体主张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近亲属的损害有两个方面。一种是财产损害,过去的理论认为是死者生前所为。因被抚养人失去生活供给来源而造成的损害称为 "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用在立法上;第二,非财产损害是精神损害,称为 "死亡赔偿及赔偿or "死亡赔偿及赔偿在立法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被相应地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八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美国国会于1994年5月12日首次明确指出,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补偿。据此,司法解释界定了 "死亡赔偿及赔偿作为基于财产的收入损失赔偿。二是根据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确认,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也调整为 "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过去的补偿标准相比,补偿参数有了显著提高。 "
[ 3]《民法通则》第119条:侵犯公民 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第147条《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市最高 美国法院:如果一个人侵犯了另一个人 造成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以及依赖受害者的人。;被侵权人实际赡养但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请求侵权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的,应予支持,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补偿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一次性结算。第三: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按照伤残等级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自伤残之月起,补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8)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十年。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低一岁减少一岁;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最低不少于五年。
[5]见[2]和《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 在《消费者权益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 "残疾补偿和赔偿, "死亡赔偿及赔偿or "死亡赔偿费 "对于那些遭受身体伤害的人来说。这种金钱赔偿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三。伤残赔偿范围:(1)收入损失。指残疾人在伤残前的实际收入。平均计算收入损失。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伤病残前的实际收入全额补偿;因伤病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伤病残前后实际收入的差额给予补偿;(3)安抚费。指对伤残者精神损失的补偿。可根据伤情严重程度、疼痛程度、残疾程度、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一次性补偿。四。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和计算公式:(1)收入损失。指根据死者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至退休年限×10;死者每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3)安抚费。指对死者遗属精神损失的赔偿。五、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至恢复为止;丧失收入的残疾人,计算到70岁;死者收入损失计算为70岁。70岁以上伤残或死亡的,收入损失计算期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给付(考虑利率、物价上涨因素);六、伤亡人员本身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损失收入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当地正常年份的收入计算;伤亡人员为失业人员和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人员的,按照其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人员为未成年人的,可以参照本款从18周岁起计算;七、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 "
[7]《产品质量法》(修订前)第三十二条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金、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产品质量法》(修订)第四十四条: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如果造成残疾,还应向残疾人支付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必要的生活费;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 8]《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旷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人自救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偿、生活费和死者家属必需的其他费用。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9]参见《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陈先杰,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以下(1)造成残疾的,给予残疾赔偿金;(二)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 "这一规定是为了与现行的相关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相协调。《消费者权益保》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并造成残疾的,应当支付 "残疾补偿和赔偿,如果它导致死亡,它应该支付 "死亡赔偿及赔偿,都属于《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该 "养老金费用 "《《产品质量法》法》第32条和《民法通则》规定:"死亡赔偿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第(八)项规定与 "死亡赔偿及赔偿,但性质相同,都属于精神损害。应该指出的是 "残疾人生活补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法》第37条第(5)项规定;"残疾人生活补贴《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的属于对受害者的赔偿 财产损失,而不是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同残疾人生活补贴在《消费者权益保》第41条中有规定,但不能以与 "残疾补偿和赔偿在这条法律中。一种观点认为 "死亡赔偿及赔偿是赔偿利益损失,所以本质上还是赔偿财产损失,不是赔偿精神损害。但是,对逃匿利益的赔偿有两种立法模式,即丧失继承权的赔偿和丧失赡养的赔偿。前者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在正常生活条件下,他在有生之年死亡。收入损失扣除他个人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归他的继承人 的财产利益。 "死亡赔偿及赔偿就是对这部分利益的补偿。 "失去支持 "指因被害人死亡,死者亲属失去原生活来源的赡养,支付丧葬费,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丧葬费和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 我国相关立法属于 的损失赔偿类型失去支持 ",所以 "死亡赔偿及赔偿应该理解为精神损害。
[10]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的主要是支付赔偿金。第34条:如果公民 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因残疾而增加的康复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以及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根据国家规定的伤残程度和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向其扶养的残疾人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其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对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发给生活费,直至其死亡。
[11]见《最高法院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答记者问》: ……非财产损害是精神损害,这叫 "死亡赔偿及赔偿or "死亡赔偿及赔偿在立法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也相应地被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八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美国国会于1994年5月12日首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补偿。
[12]参见《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 ■法院陈先杰)。
[13]《陕西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高珊法〔2009〕117号,2009年5月26日第四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指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的犯罪行为。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如果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愿意支付赔偿金,并且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法院可以受理。;美国法院应该允许。第十四条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参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执行。;美国法院。被告人无实际赔偿能力或者限制赔偿能力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量刑。第十六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有规定的,直接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当两者发生时,应首先适用刑法的特别规定。
冉庆杰,中级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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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刑法》
[2]《刑事诉讼法》
[3]《民法通则》
[4]《民法通则》第二条
[5]《民法通则》
[6]欧共体ho76-@.com第二十九条
[7]《民法通则》
[8]《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9]《民法通则》第120条
[10]《民法通则》第150条
[11]《产品质量法》第44条
[12]《民法通则》第121条
[13]《民法通则》第131条
[14]《国家赔偿法》第35条
[15]《国家赔偿法》
[16]《民法通则》第119条
[17]《消费者权益保》第43条
[18]《消费者权益保》第25条
[19]《消费者权益保》第41条
[20]《消费者权益保》第42条
[21]《消费者权益保》第32条
[22]《消费者权益保》第34条
[2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
[2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
[2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6]《产品质量法》第32条
[27]《侵权责任法》
[28]《侵权责任法》第22条
[29]《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30]《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3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3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3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
[36]《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7]《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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