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0
环境侵权法是环境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的修改和完善包括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规范。本文以《环境保》与环境侵权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为基础,从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争议解决和责任承担四个方面分析其缺陷,并提出修改《环境保》分则的建议,以完善环境侵权法。
[关键词]环境侵权法;环境保;法律条款
[撰写年份] 2007年
[正文]
现行《环境保》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至今已逾18年。随着《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节约能源法》新立法的出现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草原法》单行法的修改,《环境保》越来越不能适应现阶段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能完全符合其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环境保》需要修改,这是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法是环境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侵权法的完善也是《环境保》 ;的改进。
第一,的现状。;美国环境侵权法
在我国,环境侵权法是指调整因污染、破坏环境和侵害他人而引起的相关环境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法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益。[1]其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环境保》的单行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首先,1986年,《民法通则》原则上规定了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124条规定:"违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有:(1)停止侵权行为;(2)排除障碍;(3)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和更换;(七)赔偿损失;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此外,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民事责任任和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也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民法通则》 ;美国的相关规定是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其次,1989年,《环境保》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其中,第4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可避免地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除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 "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
第三,《海洋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对环境侵权引起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成为环境侵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例如,1996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规定: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 "
最后,国家授权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与环境侵权有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例如,1992年,国家法律事务委员会。;美国国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请求作出了答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了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之间的民事诉讼,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代表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
第二,的缺陷。;美国环境侵权法及其完善建议
必须承认,我国学者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也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提出了许多建议。在对这些成就表示尊重和认可的基础上,作者主要着眼于 《环境保》 的修改与环境侵权密切相关,并提出了一些见解。
(一)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完善
关于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争论的焦点是是否采取 "违法 "作为客观要求之一。很多学者都在这个问题上发表了自己的评论,各有各的道理,所以我赢了 这里不再赘述。总的来说,支持废除 "违法 "作为环境侵权的一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它被用来追究因 "法律 "行为。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上并不统一。从理论上讲,既然取消了,现行立法应该承认 "违法 "作为一个组成元素。《《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只有违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许多人认为这一规定是 "违法 "作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所以,如果我们想取消 "违法 "作为构成要素,唐 我们不需要先修改《民法通则》吗?我不 我不这么认为。我们应该理解《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是由环境污染造成的,应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为依据,而不是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违法 "。因此,我们应该修正《环境保》。《环境保》第41条第1款是环境侵权的主要依据,其中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赔偿。 "虽然这一规定似乎不需要 "违法 "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似乎与 "违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在《民法通则》,大多数普通公民认为有必要先违法再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混乱,事实也是如此。
作者强烈支持否定 "违法 "作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认为应当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具体建议是细化《《环境保》》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有责任消除对受害人的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赔偿。 "第2款规定: "未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一)造成一般或者轻微损害的,应当立即消除对受害人的危害;(2)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立即消除对受害人的损害,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一规定有以下优点:一是更加明确即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环境保的原则和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二是明确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侵权责任轻于违法责任,符合法理上的公平原则;第三,在实践中,不违反法律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往往不大。根据这样的规定,侵权人往往只需要改正自己的行为,就不会再对他人造成伤害。这不仅保护了受害者,也减轻了合法行为者的负担。
(二)完善环境侵权抗辩。
由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其抗辩理由较其他侵权行为更为严格。[3]目前公认的环境侵权抗辩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关于环境侵权的抗辩事由,我国的法律规定不统一、不规范,这可能会影响到抗辩事由的确定。;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其中,《环境保》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只涉及不可抗力,这是我国环境侵权法乃至环境保体系的严重缺失。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环境保》必须在修改中确立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几种抗辩事由。这样做的目的是:一是从立法上完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进而完善环境保律体系;二是在实践中,更有利于相关部门和法律工作人员的操作;第三,有助于公民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抗辩的认识和理解。
此外,笔者认为应当减少环境侵权的抗辩事由,具体来说,应当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排除在环境侵权的抗辩事由之外。目前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作为环境侵权抗辩事由的主要理由有:根据《民法通则》第128条和第129条的规定,有理由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行为人符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条件可以行使抗辩权,即行为人可以通过 "侵权 "这损害了演员 美国的环境权益。因为环境侵权法是民事侵权法的一部分,所以正当防卫可以是民事侵权法中的一种抗辩。同样,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环境侵权法的一个子系统,也应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4]但是,我觉得这个理由很牵强。环境侵权比其他特殊侵权更为特殊。环境侵权人一旦造成侵权,不仅会侵害单位或个人的权益,还会对属于所有人的环境造成危害。因此,严格规范环境侵权抗辩是合理的。换句话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可以是一般侵权和其他特殊侵权中的抗辩,但不能是环境侵权中的抗辩。《环境保》需要在修正案中明确界定不可抗力、受害者的过错和第三方的过错。
(三)完善处理环境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
当前《环境保》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 "其中,性质 "搬运和运输也是由立法解释确立的,即1992年的《全国和立法法》;;美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对国家环保总局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环境侵权纠纷的性质是调解。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修订的单行法中, "调解与仲裁用于处理侵权纠纷。相反,《环境保》作为基本法,需要立法解释来补充。这种情况亟待解决。
其次,《环境保》 ;第41条第2款在实践中有明显的缺陷。假设发生环境侵权纠纷,受害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理睬,受害人可以针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继续以民事诉讼的形式起诉侵权人。第二种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并作出调解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无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们可以发现,这相当于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当事人最终决定权,客观上相当于为法院确认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5]同时,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服判决,可以 不能代表被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更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即被告 的请求权实际上被剥夺了。[6]事实上,《环境诉讼初探》的吕忠梅教授更详细地讨论了这项规定的缺点。为了防止 "不服裁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 "从名副其实,削弱党和。;美国有权对环境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作出判断,应尽快建立独立的环境诉讼制度,《环境保》应作出相应的修改。
(四)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的。
如前所述,《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障碍;(3)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和更换;(七)赔偿损失;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道歉。可以应用到环境中。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但是,《环境保》明确规定,承担的只能是: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从立法角度看,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与一般侵权有很大不同。环境法学者给出的解释是,排除危害本质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这个解释也得到了实践部门的认可,看起来也是合理的。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有很大的弊端。第一,环境侵权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但仍然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承担责任的也应该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将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纳入民事责任的承担,并赋予 "消除危害与危害,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要求,也不符合立法规范的要求。二是不利于环境保后来者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如果一个环境侵权法初学者看到环境侵权责任的,很难区分 "消除危害与危害和 "消除障碍和障碍,但他会认为环境侵权责任的唯一是 "消除障碍和障碍和 "补偿损失和赔偿。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环境保》 ;的修订。此外,笔者认为,创业的创业的;"归还和赔偿没有在《环境保》得到体现,而只是出现在单独的环境保中,这是不合理和不规范的。因此,《环境保》应该明确指出,环境侵权的责任者有义务承担 "归还和赔偿。
第三,结论
必须承认,本文提出的环境侵权法的缺陷并不新鲜。许多环境法学者已经讨论了环境法的缺陷。;他们在论文和专著中对美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改进建议。然而,这些建议大多不是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款。同时,笔者也发现,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有一种感觉,认为上述问题并不是很严重,没有给国家、社会甚至个人带来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实践中的不足,总能找到替代方案。作为环境资源保的学习者,笔者深感环境保是法学中的边缘学科。《儒林外史》的目的。;努力使人们了解环境保的重要性并提高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果发现了环保法中的问题,不去用最规范的解决,而是采取得过且过的态度,只会加速环保法的衰落甚至消亡。我希望作者 美国对环境侵权法的研究及其完善建议可以对推动我国《《环境保》》的修改产生积极的影响。《环境保》将会更加完善,在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的生态环境。
【作者简介】
庞子源,重庆大学在读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教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与商法学院教师乔刚,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注释]
[1]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2],徐,,,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21页。
[3]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页。
[4]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52页。
[5],徐,,,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23页。
[6],徐,,译,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24页。
推荐阅读:不当得利侵权纠纷
引用法律
[1]《宪法》
[2]《草原法》
[3]《节约能源法》
[4]《水污染防治法》
[5]《清洁生产促进法》
[6]《环境影响评价法》
[7]《大气污染防治法》
[8]《海洋环境保》
[9]《环境保》
[10]《民法通则》第83条
[11]《民法通则》第128条
[12]《民法通则》第124条
[13]《民法通则》第107条
[14]《民法通则》第134条
[15]《民法通则》第130条
[16]《环境保》第41条
[17]《环境保》第42条
[1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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