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论文

 2023-03-12    30  

摘要:商、鲁经济中商标的广泛使用,不仅涉及国家利益,也涉及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然而,商标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对商标权人、消费者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造成了损害。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招投标事务,正是商标法应该发挥的功能。这篇论文的题目是《商标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研究》。笔者认为合理分配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赔偿规范是建立秩序的重要途径。这也可以说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第二章是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第三章是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和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这些问题上,国内外法律界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如何选择侵权赔偿的原则;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能否突破传统方法存在争议。文章分析了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并行的合理性;本文论证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补充原则的灵活性;本文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提出了几种选择。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法律解释学方法。笔者认为,法律解释学方法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基础。传统上,法律解释学属于方;但目前的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学不仅属于方的范畴,也属于本体论的范畴;作者认为这是正确的。对法律的解释就是创造法律本身。虽然相关话题的本土法律资源丰富,但笔者还是采用了比较法的方法。

关键词:商标侵权赔偿计算归责原则

介绍

侵犯商标权所产生的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责任本文所指的是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商标权受到侵害的,被侵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是,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知道,由于商标专用权的特殊性,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远不如损害赔偿重要。商标侵权赔偿是商标侵权民事责任最重要的形式,也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所研究的商标侵权赔偿法律制度包括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考察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笔者发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商标侵权赔偿的规定不尽一致,难以形成统一的整体;等一下。本文旨在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并澄清作者 对一些有争议的原则和方法的看法。

第一章是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将直接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谓的 "归集与分配被德国学者多伊奇认为是 "在判断某一法律现象的法律价值时决定该由谁来承担责任。(1)而省学者邱从智认为是 "在法律规范原则中,将遭受损害的权益与造成损害的原因相结合,将损害转嫁给原因所承担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 "。②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考虑的是是否有必要在损害之外寻找另一种归责原因,以及以什么作为归责原因。从侵权法发展的历史来看,结果责任原则认为,除了损害之外,没有必要寻找另一种责任原因;过错责任原则认为,行为人的过错应当作为损害之外的责任原因;现代严格责任原则认为,根据法律的特殊评价,行为人的某些状态可以作为归责的原因。

与商标侵权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相比,侵权责任原则可以说是一个 "热点 "无休止的争论,重复的观点和持续的争论。在,许多学者将《《民法通则》公约》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视为侵权责任原则的国内法依据。具体来说: "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款通常被认为是确定了我国侵权行为的基本归责原则。;美国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当我们具体考察商标法时,我们可以看到,根据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什么构成商标侵权至少包括以下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或制造他人 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图形 s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足以引起误解的;

6.有意地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便利条件。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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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包括《商标法》中明确指出的,以及《实施细则》中《商标法》所指的其他侵权行为的例子。可以认为,细则中对其他侵权行为的列举并不详尽。因此,不排除《细则》中提到的以外的一些明显侵犯注册商标持有人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列为 "其他 "。

一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研究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时,要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这是因为侵权责任原则是根据每种具体侵权类型的不同特点来划分的,而不是根据被侵权的权划分的。

我们可以把商标侵权分为两类,一类是: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伪造或制造他人 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图形 s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足以引起误解。

另一类包括: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2.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难发现,第一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要求侵权人有过错,而第二类侵权行为则以侵权人的过错(或故意或过失)为构成要件。

我国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三要件和四要件。三要件说认为,损害赔偿必须主张事实、过错、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而四要件说也要求违法性。笔者赞同三要素理论。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所谓 "元素与艺术。 "元素与艺术是必要条件的缩写。换句话说,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不符合所有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按照这种理解,四要件理论必然推断,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就不能构成侵权。这个结论显然是荒谬的。

但无论是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都要求有过错要件,这与传统的现代民法所实行的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但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即多种归责原则并存,必然会对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产生影响。笔者现将结合商标侵权的各种归责原则简要分析如下: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基础,判决量刑。判断是否应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梁慧星曾阐述过侵权责任的观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虽然都属于民事责任,但本质上是不同的。侵权通常发生在没有预先存在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双方事先没有任何接触的意向,更谈不上任何约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义务不伤害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 "然而, "既然权利是普遍存在的,损害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法律上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要求就不应该仅仅基于损害的发生。 "除了损害事实之外,应该还有其他原因,这就是可归责性。因为有过错,所以追究一般侵权责任是合理的,也是有说服力的。 "

上述讨论表明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最一般意义上的合理性。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法律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为填补损害结果、实现社会正义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 "在现代社会中,尽管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历史习惯和经济发展存在显著差异,但各国的侵权法都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将过错责任确认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其意义在于通过人和物来追究法律责任。;的过错行为。这有利于提高人 增强他们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45条第1款规定,门责令侵权人赔偿的条件是 "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虽然该条第二款规定 "即使侵权人没有。;无正当理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他可以被命令支付赔偿,但这只适用于 "在适当的情况下。这说明TRIPS首先肯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众所周知,完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其致命的弱点,那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基本举证原则,不利于商标专用权人。知识产权的公开性使得权利人难以控制他人对知识产品的使用,也难以证明他人使用这种使用的主观过错。实践中,举证难,甚至举证难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进一步保护权利人,学术界主张在包括商标侵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中修改和补充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也被称为 "无过错原则 "or "无过错原则 "。是指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都应当承担确认民事责任的责任。这一原则的实施主要不是基于责任人的过错。但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危险性质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和他所管理的人或事及损害后果,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责任。因此,它也被称为 "客观责任与责任or "危险责任与责任理论上。⑤

现代严格责任原则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而产生的,其重要使命是处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高度危险作业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制度的基本理念不是惩罚行为 ", "而是合理地分配不幸的损失,这就是 "分配的公正与公平埃塞教授强调。⑥

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将严格责任原则引入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至少是引入所谓的 "直接侵权 "。⑦原因主要是以下两点:

首先,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可以解决权利人的举证困难,克服过错责任原则的弱点。

第二,国际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应与之保持一致。例如,德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 "受害者可以对有再次发生危险的侵权行为提起上诉,并采取现在发布禁令的救济措施。如果侵权是故意或过失,他也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的形式确认了比一般责任标准更为严格的严格责任原则。当然,为了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利,行为人对自己的责任仍有一些有限的抗辩理由,但不能以当事人已尽合理注意为由进行抗辩。⑧

笔者认为,我国已经引入了严格责任原则。;美国的商标立法,而上面提到的第一种侵权的表现就是它的出现。虽然只是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但足以满足严格责任原则不需要过错要件的特点,可以理解为 "法律另有规定在《民法通则》的第206条中。

有学者否认这种侵权行为体现了法律对严格责任的认可。他们认为,商标法没有强调加害人的过错是因为这两个要件在这类侵权中往往是明确的,没有必要作出重复规定。侵权的本质特征是违反法律,侵害他人 商标专用权;从侵权来看,加害人总是表现出积极的行为。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法律没有理由为了避免重复而省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虽然数量可能不多,但商标侵权中存在无过错侵权。上述理由不足以否定我国对严格责任原则的认可。;美国商标立法。

第三,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和发展,也可以说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更为严格;但是它不像严格责任原则那样绝对。根据这一原则,一旦损害发生,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要求其进行无过错抗辩。如果演员可以 t提出反驳理由,或者反驳理由不成立,确认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学者将过错推定责任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前者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个人财产并造成损害;但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对其过错的推定,免除民事责任。后者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证明合法防卫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辜的,从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各国的相关立法中, "权利的限制, "不被视为侵犯专有权和 "知识产权产品的许可行为都是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辩护。它们既是无过错的理由,也是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过错定期责任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之间的一种归责方法。它既能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的不足,又能克服严格责任原则对知识产权产品使用者过于苛刻的弱点。当这两种偏差得到纠正后,权利人可以免除过错证明责任,处于有利地位,有利于制裁侵权行为而无需反驳。

上述第二种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要件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但举证责任倒置使得过错往往不再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在实践中,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与权利人证明自己对行为人有过错几乎一样困难。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操作中,过错往往只是决定损害赔偿责任程度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决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一个因素。

第二章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标准。 美国侵权法坚持民法中的公平、对等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又保证了加害人不承担因自身行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一般侵权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损益平衡原则、过错与公平平衡原则等等。下面,笔者只简单分析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三个原则。

一、全面补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应当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全额赔偿。也就是说,赔偿范围仅限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损失多少,赔偿多少。⑩

综合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简言之,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有利可图。利益损失。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侵犯商标权不会减少受害人的实物财产。因此,一般来说,商标侵权不会产生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将成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而不是既得利益的减少。这种损失是有未来可能性的,不是现实。因此,赔偿是对权利人在经营过程中本应创造的价值因损害而没有创造的损失的补偿。

根据全面赔偿原则,侵权人不应获得侵权利益。但是,侵权人因他人侵权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是不公平的。所以这里要充分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受害人很难证明自己受到的所有损害都是侵权人造成的。在这里,举证责任需要颠倒。侵权人只要证明其侵权行为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就可以免除对其他市场份额的占有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全面赔偿原则,需要将消除财产损失的费用纳入赔偿范围。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权利人因保护自身权益,无权调查、制止侵权行为和评估财产损失,因此不涉及评估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更不涉及这些费用的补偿和负担。这个结果是侵权造成的。虽然结果是间接的,但是因为过错在侵权人,所以侵权人承担这一责任是合理的、正确的。德国、美国等国的律师诉讼代理制度规定,胜诉方可请求败诉方赔偿聘请律师的费用;日本也实行律师补偿制度。;费用。TRIPS第45条第2款充分肯定了律师费被纳入赔偿费用的范围。我们的国家 美国法律还没有包括律师 s费在赔偿范围内,这不符合全面赔偿的原则。

可喜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开始尝试将诉讼费等维权费用纳入损害赔偿范围。例如,1993年,北京巴黎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美国法院在确定被告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美国的赔偿责任:不仅被告 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润应被视为原告的利润。;美国的损失,而且费用(如律师 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被视为原告 的损失。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原告所受损害的基础上。;的商业信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商誉损失,加大对侵权人的制裁力度,充分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符合立法决议,也在实践中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接受。○11

第二,平衡原则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正义,还包含更重要的意义,即自然正义和合理规范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当适用某一法律的一般原则处理某一具体案件产生明显的不公平后果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衡平可以适用,以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弥补适用替代法律的不足。在现代国家,法律大多指的是如果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后果,应根据普通法进行补救的原则,这被称为 "公平原则与法律。○12

在我国侵权法中,赔偿原则是与公平原则相联系的考虑弱势者经济状况的原则;"。○13该原则的标题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这个概念在20世纪50年代民法理论体系建立时就开始使用,一直沿用至今。这一理念的基本精神是公平,使法院处理的结果更符合公平、合理、公正的要求。因此,公平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但其内涵更广,内容更丰富,使其在利用其他赔偿原则确定的赔偿范围造成不公平结果时,发挥公平的作用,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同时,运用公平原则的概念更加简洁,具有法律术语的特征。

全面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是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关系。综合赔偿是基于侵权人 的补偿能力。如果无法进行全面赔偿,只能在赔偿限额内进行。公平原则是现代侵权法理论所强调的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换言之,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首先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以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和利益;只有当侵权人 的经济状况不好,他可以 如果不能完全赔偿,他是否会考虑减少一定的赔偿责任,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时,重要的是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第三,法定赔偿原则

许多学者提出,在难以完整准确地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时,应当由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即建立法定赔偿制度。

目前,对于如何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侵权行为成立但没有证据确认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应当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最低赔偿数额。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赔偿应为每件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的一定倍数。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差异很大,侵权损害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应根据其价值和侵权损害的后果制定相应的法律赔偿数额。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总是的意见》(以下简称《批复》)法院规定: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照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不包括成本和税收)作为赔偿。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害人有选择的权利。 "此次《批复》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失效赔偿金计算方法的操作,但鉴于已经过去十年,面对大量新的诉讼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很难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了,但在诉讼实践中却远非如此,其难点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如何定义 "侵权利润因为侵权而为了获取利益,这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利润的确定。 "利润和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消息来源。差额可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减去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减去销售成本)、营业利润(销售利润减去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扣除营业利润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意味着什么样的利润呢?《批复》解释说侵权利润 "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那么,如何界定 "成本与收益以及是否包含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常见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后的全部利润分成三份。

其次,销售数量的确定。如何处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产品,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1.库存。因为存货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在美国市场,它不应该包括在总销售额中。如果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货,可以购买;否则就毁了。

2.寄售、经销过程中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不同的法律后果。寄售产品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虽然对专有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作为存货处理。发行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并已实质性进入流通领域,对权利产品的销售市场构成现实威胁,应计入总销售额。

3.退回的侵权产品。由于产品质量的其他原因,退回的侵权产品应作为库存处理。

二、按不低于商标费赔偿。

许多学者认为,商标侵权赔偿应受专利侵权赔偿的启发,赔偿金额应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虽然这为商标赔偿的计算增加了另一种方法,但也要注意一些问题。

商标使用费不是一个单一不变的概念,而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需要细化。商标使用强烈;它根据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当事人约定的商标许可的地理范围、规模和期限而有所不同。

商标使用费的非恒定性还体现在侵权灾难发生时,权利人并不总是以某种许可其商标。如果不是,可以选择一个作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吗?如果选择了通用许可,还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独占许可吗?另外,许可费是一种合同行为,其费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事后选择许可以市场价确定使用费,对双方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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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价值,核算补偿金额。

大部分商标是由申请人委托的商标局、工艺美术学院等专业人士设计的,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商标设计费。这个费用是合同双方约定的,比较客观。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的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使用他人的业务。目标数量和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个商标的价值,然后用他人非法使用的商标总数乘以商标价值作为侵权赔偿金额。

使用商标设计费计算侵权赔偿金额,由于每个案件都涉及商标设计费,可能导致核算后的赔偿金额存在差异。对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商标是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法官都不可能人为制定普世价值标准。商标设计费是当事人自愿约定的金额,代表了设计师和客户的共同价值观,存在差异是合理正常的。当然,这也导致了这种计算方法的局限性。

四、核定商标销售面积和广告经费的补偿金额。

生产经营者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为目的使用商标。从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商品和服务的地理范围比例,可以看出侵权的事实面积,计算侵权商品在市场上的份额。如果我们知道一个商标的专用权人在这个商品上投入的广告费用,如果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确认的广告费用一般能为其商品和服务带来20%的增长,即20%的回报率,法院就可以计算出商标侵权的赔偿。

这种计算方法的应用还需要注意侵权人的估计 的回报,这可能也是法官面临的最烦。如果案件当事人有外国企业,法官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广告投资回报率;如果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采用收益率确实是个难题。

动词 (v《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王黎明》,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

②邱从之:《《庞德民事归责原则理论之评介》 《台学论丛》》第11卷第2期,第277页

③《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诺誉综合网。

任-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6条第1款。参见:《民商丛》,梁慧星主编,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6页

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王黎明,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9页。

⑤《民法学》李征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1995年1月第二版,第649页。

⑥《《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第2卷,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诺宇综合网

⑦程铮《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71页。

(8)戴维·沃克编辑。:《牛津法律大辞典》,出版社,1989年,第863页。

⑨蒋显政:《《民事损害赔偿》》,广西民族出版社,1995年,第196页。

⑩《中央政法干部》: 《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339页。

○11 《知识产权名案评析》、 美国法院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第97页。

12 《民法•侵权行为法》,王黎明,第579页。

○13戴建之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第55页。

14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高级律师事务所;;美国法院。

○15朱薇薇、周冰心。《知识产权大案实录》,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第162页。

参考

1.《侵权行为法》第一卷,王泽鉴:1998年。

2.《《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卷至第8卷,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王黎明》,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4.于敏:《《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参见主编:《《民商丛》》,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关于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6条第1款。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朱巍巍、周秉新:,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

7.《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人 苏起主编;;美国法院出版社,1996年。

8.《知识产权侵害赔偿》:刘文华,经济出版社,1997年。

9.郑: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

10.《戴建志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7年,转贴于,诺誉综合网。

推荐阅读:肖像权、作品财产权

引用法律

[1]《商标法》第39条

[2]《民法通则》第45条

[3]《民法通则》第106条[4]《民法通则》第39条

[5]《民法通则》第206条

[6]《民法通则》第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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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侵权责任承担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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