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起饮酒致害的侵权法律责任关于一起喝酒责任的司法解释

 2023-03-12    32  

【概要】邻居理论在一起喝酒的应用是有依据的。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共同饮酒的行为人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这种特殊的注意义务也是有法理依据的。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就构成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个责任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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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侵权法邻居理论注意义务

首先,提出的问题

2004年9月19日晚,江苏某县农民A受妻子B邀请到他家吃饭。同时,妻子B还邀请C等7人与A同桌吃饭,席间A和C喝了酒。宴会结束后,A独自开着摩托车回家。在路上,他与丁琪 这辆自行车正朝前面的一个方向正常行驶。丁某和A某在事故中受伤,A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甲方负全责。侯家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席主持人、夫妻乙、同桌吃饭的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法院以被告未尽到劝阻的注意义务为由,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起因是甲与他人一起饮酒,引发损害事故和侵权民事纠纷。饮酒的习俗由来已久。 "没有酒是不可或缺的。 "亲戚朋友聚会,喜欢喝两杯。有些地方有劝和吵的习俗和习惯。酒精中含有乙醇,大量饮用会先兴奋后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导致精神错乱。光人们的行为可以 不能完全控制,重者行为会暂时完全失控,甚至酒精中毒造成身体伤害甚至死亡。关于饮酒行为的法律责任, 美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者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采取饮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则,无论单独饮酒还是与他人共同饮酒,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类似规定。然而, 美国民法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单独饮酒的行为责任仍应借鉴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践中,对一起饮酒的民事责任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试图对一起饮酒引起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二、注意义务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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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保护合法权益,但民法中的权益包罗万象,错综复杂,民法条文不可能规定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通常是为民事权利中的绝对权利设定的。对于需要义务保护的合法利益,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注意的义务也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遵循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也是民事侵权行为。[1]注意义务是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人身或财产,本质上是一种过失责任。牛津大学出版的法律词典是这样解释注意义务的采取合理的谨慎以避免损害的法律义务。在侵权法中,行为人不承担过失责任,除非其行为或过失造成损害违反了对原告的注意义务。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其他人造成年人造成伤害或者损害财产,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应当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2]设立注意义务的目的是赋予法官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侵权领域。根据普通人的理解和判断,确定行为人是否尽到了不损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注意义务,对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注意义务的法律认定,促使人们关注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行为安全性,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

注意义务确立的理论基础是 "近邻理论及应用,即每个人都应充分注意使自己的行为不伤害邻居。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动物,是因为人是以集体的形式有意识地集结成一个社会,社会成员之间应该坦诚相待。个人在行为时,应避免对一定范围内的邻居造成损害。只有当他们履行了这一义务,他们才会享有不受损害的权利,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和谐。[第页]

关于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国外民法通常确定三种不同的标准:普通人的注意、应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善良管理人的注意。[3]普通法国家提倡个人自由和自治,不鼓励人们管理他人 没有原因的事情。即使是善意的行为,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侵权。因此,这些国家对注意义务的要求相对宽松,主要采取 "合理的关心和保护,即行为人在履行注意义务时,只要尽到了合理人的普通注意义务,即使没有过错或过失。只有当行为人在通常的注意下疏忽预见可预见的危险,或者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没有给予合理的注意,才承担责任。并且在具体的案例中,更多的考虑了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把政策因素放在了首位。[4]政策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具有强烈的法官主观色彩,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可预测的。因此,欧洲侵权法学者克里斯汀·冯·巴尔(Chrestien von Barr)指出,普通法中的政策考量是不可预测的,国内也有学者对这种基于公共政策理论的抽象注意义务判断方法的正当性价值提出质疑。[5]另一方面,法国大陆国家更注重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判断注意义务的标准也是。相对严格,比如法国最高法院认为,行为人在没有法定作为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对他人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应当按照一个善良父亲(bonus pater familias)的判断标准来确立。如果在一个善良的父亲会积极作为的情况下,被告没有作为,就意味着被告有过错,在满足其他责任的条件下,应当承担过错的侵权责任。[6]在德国法律中, "交易中的必要注意和 "安全义务和一般注意事项用于创建护理义务的一般条款。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旨在保护他人的法律,就构成过错,无论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方法受到质疑,但其对普通人的合理注意的理念仍然有很大程度的认同,能够被更多的社会成员所理解。的标准对我父亲仁慈的责任和 "交易中必须注意的事项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普通人要求很高,因为要求人们遵守普通人所能遵守的义务显然违背了通常的社会秩序机制。;不做。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如果演员做太多,这实际上是对人的极大限制 这也将阻碍人们的自由。;这对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极为不利。[7]笔者认为,我国在判断注意义务的标准上应采取折衷主义,即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注意义务应采取普通法上的普通人的合理注意标准;对于特定合同关系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应当对从事某些业务或职业的特定专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采用 "对我父亲的仁慈和 "交易中必要的注意事项在大陆法中,要求特定人员履行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防范特定的社会风险,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人的利益,如医生 对病人、公共交通者和病人的照顾责任。;对乘客、律师和律师的注意义务。;客户和商品生产者的注意义务[page]

三、共同饮酒的法定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因为喝酒会让人无常醒来,而他们的行为会 不像正常人那样容易被控制,喝酒的人会处于比正常人更危险的境地,在从事驾驶、高度危险作业等行为时,不安全系数会明显增加,尤其是醉酒的人更容易陷入无助的境地,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这是普通人都会知道的社会常识。所以,在几个人一起喝酒的特定环境下,酒席的主人和客人之间,一起吃饭的客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想象的邻居关系。是之前的饮酒行为产生了不使邻居处于不安全状态的注意义务的前提。作为一个普通的理性人,每个人都应该合理地预见到,如果自己的邻居喝酒,会不安全,可能会造成伤害。当他的邻居从事危险行为或可能处于危险无助的境地时,每个人都不会让他的邻居受苦。注意损害的义务应该提醒和阻止邻居做出这种危险的行为。特别是酒席的主持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有义务保证前来参加酒席的客人在饮酒期间和饮酒后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免客人受到损害。客人饮酒时,主人应及时提醒并劝其不要过量饮酒,酒后还应防止醉酒客人从事驾驶、高度危险作业等高度不安全行为。同样,无论行为人是否参与饮酒行为,参加晚宴的客人对其邻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负有与其他醉酒者类似的注意义务,因为注意义务规则惩罚的不是先前的饮酒行为,而是未履行对邻居的注意义务的行为。;的安全。如果参与共同饮酒的行为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邻居的义务,其不作为就是违反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可能会使邻居饮酒过量,处于不安全状态。他们应该预见到自己的不作为可能会给邻居带来伤害。因此,违反这一注意义务属于主观上的过失状态,确立了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要件。[第页]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必须是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客观联系,但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并不强调必然因果关系,而是遵循相当因果关系,即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和行为发生时普通人的智力水平, 认为行为具有造成损害事实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相当可能的因果关系。 省法院在一份判决书中称,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客观事实,是观察的依据,是客观事实。根据我们的知识和经验,通常存在相同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8]杨立新教授在评论因果关系时说,它并不要求法官对每个案件都追求一种客观的、本质的联系,而是要求法官遵循当时社会的普遍看法和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的情况下有同样结果的可能性。[9]笔者认为,英美法对一般意义上的注意义务采用一般人的合理注意标准,这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高度一致。在普通饮酒活动中,虽然行为人的行为与邻人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饮酒,如果行为人尽到注意义务,邻居不饮酒,损害仍可能发生;但大多数人都会知道,一般情况下,喝酒引发事故的可能性是明显增加的。如果行为人尽到劝告的注意义务,邻居可能不喝酒或者少喝酒,发生意外的可能性明显降低。因此,一起喝酒的人没有尽到劝告和注意的义务。作为一种行为,该行为与邻居饮酒的事实之间仍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法理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成立。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一起喝酒的注意义务也是有依据的。首先,根据利益衡量原则,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面临的是利益。法官的任务是在各种相互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并对其进行评价。他们根据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为现存社会所认可的基本价值观和社会需要,对相互的利益进行判断、选择和取舍,确定各种利益的价值顺序和相对重要性,确认具有重大意义的利益,从而使其基于社会需要。各种利益的价值秩序既是相对的,也是绝对的。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指出,虽然人们真的不可能用哲学的方法对那些应该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做出一个普遍的、有效的、权威的排序安排,但是对所有利益的质量进行评价仍然是可行的。比如生命利益是保护其他利益(尤其是所有个人利益)的正当前提,所以应该声明高于财产利益,健康利益似乎高于享受或娱乐利益。[10]因此,根据社会和公共政策的主流价值取向,生命健康权是人类最重要的权利,在价值秩序上应高于其他利益,法官应优先保护公民 评判时的生活兴趣。此外,财产利益也是人的重要利益,是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财产利益的法律价值秩序也应高于非人类发展所必需的一些行为利益。在常见的饮酒行为中,相互的利益是邻居 的生命健康、财产利益和行为人 饮酒行为的自由。衡量这一对利益的结果是倾向于保护邻居 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因为行为自由不是一种绝对的利益,更多的是一种享受利益,在价值秩序上明显较低。对饮酒行为的自由利益进行适当限制,并不是从根本上抑制这种利益,而是促使行为人在饮酒时善加注意不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使共同饮酒行为处于安全理性的状态,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其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一起饮酒行为中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也是有利于社会效益的。法律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价值取向是 "利益与责任,认为人是 "经济人与经济人和 "理性人 "。所有法律活动和所有法律制度都应以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标,所有法律制度都必须设定为利益最大化。[11]经济分析的方法被应用于侵权法领域。根据 的度量故障与故障Hande公式确定如果违规者可以更低,预防的成本取得了很高的预防效益,但是他没有采取这样的预防措施,所以主观上有过错。虽然波斯纳修改了汉德 的公式,它也是基于 "社会成本最小化 "。[12]根据这个原则,在特定的邻居关系中如一起喝酒,每个人 的行为应该符合效率原则,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在常见的饮酒行为中,可能存在邻居 饮酒过量会使人的身体和财产受到损害,这对社会来说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其他行为人只要付出劝其不要过量饮酒、不要从事酒后驾驶、高度危险作业的社会成本,就会预防或降低这种风险,而这种成本应该说是在维护现有酒文化秩序的基础上的最小社会成本,能够产生预防或减少损害发生的社会效益。因此,赋予共同饮酒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是符合经济利益原则的。行为人未尽到劝告邻居的义务,即未能以较低的社会成本争取较高的社会效益,主观上存在违背利益原则的过错,构成主观上的侵权状态。[第页][第页]

四、共同饮酒的侵权责任范围。

在共同饮酒行为中注意义务的基础确定后,笔者认为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一起喝酒的行为人只对他人一起喝酒造成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喝酒是一种人为的危险行为。在喝酒之前,任何人都应该预见到这种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每个人都有责任控制饮酒行为,防止人身和财产损害。这是基本的自我保护和安全义务,其他人的注意义务只是补充。如果我没有。;不注意自己的安全义务,没有理由要求别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任何人不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都会增加对社会和自己的风险,应当对自己因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

权利与义务对等是一个永恒的法律原则,只要有权利,就应该有更多的义务。虽然共同饮酒人负有注意义务,其未履行注意义务与他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但这种注意义务和相当的因果关系是有限的。在一起喝酒的行为中,行为人无权强制他人不喝,只有提醒和劝告的权利。正如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在《公司法思想》中指出,任何私人都无权强迫他人过正当的生活,他只能提出建议,但如果这种建议不被接受,他就无权强迫。[13]而建议权是弱势的,这种权利不是强制性的,当这种权利无法获得时,很难通过诉讼等途径实现,所以与这种弱势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和责任也应该是次要的。

当然,这种次要责任是基于共同饮酒人的过失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故意使用强迫饮酒的方法伤害他人 体,或者致使他人醉酒造成损害事故,或者教唆未成年人饮酒造成损害的,属于故意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第二,普通饮酒人只对正常情况下普通人可以预见的损害负责。因为一起饮酒不属于具有特定合同关系的注意范围,根据一般人的合理注意原则和相当因果关系原则,行为人只对一般人可以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如酒精中毒造成的损害、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损害、酒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等。但是,它不承担普通人所能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t一般情况下预见不到,比如一起喝酒的其他人酒后作案,殴打他人,喝假酒造成身体伤害,酒后毁坏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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