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肤前后 在广告杂志上做广告的女顾客 赔偿14000元

 2023-03-12    3  

护肤前后 在广告杂志上做广告的女顾客 赔偿14000元 一起 期间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护肤前后 在广告杂志上做广告的女顾客 赔偿14000元 一起 期间 使用 法律百科 第2张

山东省德州市某化妆精品店未经许可,将一名女顾客的人像照片发给济南某广告公司在某广告杂志上发表,女顾客将化妆精品店和广告公司一起告上了被告席。中间和。;德州市法院今天二审调解了此案,广告公司和化妆品店分别赔偿陈某1万元和4000元。原告陈某诉称,2008年10月,她到德州一家化妆品店做护肤,店主亲自给她拍照。她在店里做了一段时间的护肤后,店主给陈某拍了一张2009年3月的照片,对比护肤前后的效果。没想到的是,2010年3月12日,陈某在街上发现一本广告杂志《《丽容在线》 60号》,上面刊登了一张在一家化妆品店拍摄的对比照片。经查询,该广告杂志由济南某信息广告公司在山东发行,该公司主要从事广告业务。为此,陈某曾多次联系德州的一家化妆品店和济南的一家广告公司,但均未能成功。因此,陈某将化妆品店和广告公司诉至德城区检察院。;美国法院。一审法院,被告济南某广告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因此缺席。被告 美国化妆品店辩称,陈某曾说过,她在拍照时会用她的照片做广告。她同意并默许了,但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原告陈某对此不予认可。德城法院认为,两被告作为广告的侵权人和受益人,应依法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原告陈某确实因肖像侵权而遭受了精神损害,但其未提交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陈某的索赔金额应结合被告的发行范围、发行数量及发行时间来确定。;的印刷广告和两被告的过错程度。故作出一审判决:济南某信息广告公司、德州某化妆品店立即停止使用原告陈某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并分别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5000元。一审宣判后,济南某信息广告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该案在德州中院二审期间。;经审判长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济南某信息广告公司和德州某化妆品商店立即停止使用陈某 并分别支付陈某精神损失费10000元和4000元,使本案分为利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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