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年近七旬的张阿姨陪亲戚朋友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没想到,旅游第一天在泰国大皇宫景区游玩时,张阿姨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右肱骨骨折。为此,张阿姨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最近,《与政治》;;北京市中级法院。;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合理要求,并向张阿姨支付赔偿金共计61000余元。
2010年1月19日,张阿姨一行8人与旅行社签订《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参加2010年2月24日至3月3日赴泰国5晚7天旅游。2月25日下午3点左右,旅游团安排游览大皇宫景区时,领队因故未带团进入大皇宫景区,游览由大皇宫景区导游带领。张阿姨进门不幸摔倒。在7点 事发后当晚钟,旅行社领导将张阿姨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治疗。此后,张阿姨仍跟团旅游,直至同年3月2日。
回到上海后,张阿姨去医院治疗,当月月底出院。2010年12月6日,张大妈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2011年1月18日,鉴定意见认定:张大妈因某种原因受伤,导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受伤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可以护理2到3个月,营养期1个月。在此基础上,张阿姨提出巨额经济赔偿,包括她的两个在日本工作的女儿 s回看望她,误工费等费用。
法庭上,旅行社辩称,旅行社领队在整个旅游服务合同中履行了合同义务。事发时,领队临时离队照顾其他队员,张阿姨 他的受伤完全是个人意外。在游览过程中,张阿姨既没有看到大皇宫门前的注意事项,也没有听从大皇宫导游的引导,盲目跟随进入员工通道。在被告知走错了通道后,张阿姨一不小心踩到了栅栏下的轮子,转身就摔倒了。这是一场意外。事发后,领队还带张阿姨去了泰国当地的医院,一路上她尽到了照顾的义务。张阿姨回国就医后,旅行社也垫付了医药费。旅行社认为张阿姨 s受伤可按旅游意外险规定赔偿,不同意张阿姨 的吸引力。
法院认为,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参加旅游活动的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即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首先,张大妈是走路时摔倒受伤的,并未受到第三者的外力作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家旅行社是专业旅行社,并不是第一次组织泰国大皇宫的旅游活动。领队和导游应及时告知游客进入大皇宫的注意事项。毕竟张阿姨等人年纪大了。根据大皇宫旅游按照规则,必须指定一名内部导游,但旅行社提供的证明中并未注明规则不禁止领队和随团导游进入,领队在离团时应向游客做必要的解释。其次,从旅行社和张阿姨的法庭陈述来看;;s证人陈述,旅行社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措施对她进行救助。即使如旅行社所述,张大妈要求延期治疗,拒绝留院治疗,坚持不随团回国,旅行社也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导致张大妈治疗延期违约 s的病,辩称该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法院难以采纳。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旅行社毕竟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张大妈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是事先无法预见的。由于张阿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也应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轻微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旅行社的责任。因此,法院扣除了张阿姨出具的旷工证明的经济损失在日本的两个女儿,没有经过相关机构的公证,导致法院难以认定。最终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张阿姨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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