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坑溺水2名儿童nbsp建筑材料公司 s玩忽职守赔偿11万br/

 2023-03-1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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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坑溺水2名儿童nbsp建筑材料公司 s玩忽职守赔偿11万br/ 北京 15 期间 法律百科 第1张

法院网讯建材公司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两名儿童在取土坑溺水身亡。后两个孩子的家长分别起诉建材公司要求赔偿。11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北京市宏泰建材有限公司赔偿苏夫妇、张先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2006年7月,苏先生和张先生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下午4时 2006年6月25日下午,原告 s的儿子苏某(5岁)、张某(15岁)外出游玩未归。后来才知道,苏某和张某是在宏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院内的一个水坑里淹死的。因宏泰公司取土烧砖,坑深达2.50米至3.0米,但宏泰公司未及时将坑掩埋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造成苏、张死亡。要求宏泰公司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8万余元。

宏泰公司辩称,2005年,被告公司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西田洋村村委会(以下简称西田洋村委会)承包土地时,苏某、张某溺水的水坑是存在的,被告公司并未取土烧砖。原来大渡社渔场有水坑时就立了警示牌,后来马驹桥镇市政 s(以下简称马驹桥镇)要求被告公司取土填埋水坑。苏某、张某系未成年人,苏先生、张先生对苏某、张某负有监护责任。本次事故系家长监管不力所致,故不同意苏先生和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苏先生、张先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美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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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市二中院;;美国法院认为,承包土地上的废坑应由宏泰公司回填。由于其他原因,宏泰公司的回填工作没有完成。因此,在此期间,宏泰公司对弃坑负有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虽然在废弃坑的边缘有一些警示标志,但宏泰公司没有在其工厂的南面修建围墙,也没有对危险的水坑采取安全措施,以致苏某和张某在那里淹死。因此,宏泰公司应对苏某、张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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