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8
2009年,原告董师傅在婺源县朱师傅和妻子开办的木门厂工作,负责安装木门和计件结算工资。同年7月,该厂向乐平市接渡镇销售一批木门,董师傅受朱师傅委派安装。2010年2月13日,经双方结算,朱师傅应支付董师傅工资9000元,朱师傅亲自向董师傅出具借条,作为今后结算工资的依据。此后,董师傅多次用欠条催促朱师傅发工资,均无果。2010年11月11日,朱师傅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后,董问朱师傅 他向妻子程潇索要工资,但没有结果。因此,今年3月4日,程潇被带上法庭。今天,。;江西省婺源县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董师傅;;s依法主张。
经法院缺席审理查明,被告与朱师傅在死者生前是夫妻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 她的丈夫在去世前在他的门厂工作。他的主要工作是安装木门,工资按件计算。作为诉讼证据,借据是被告 的工资支付凭证。;原告在乐平市接渡镇完成木门安装后,被告的丈夫与原告直接和解。;的丈夫。 "(2010)字第01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 她的丈夫于2010年11月11日去世。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丈夫,原告受雇于被告 的丈夫,并接受了他的指示,从事和完成具体的工作量,并有一个商定的工资结算方法,所以双方之间的原告和被告 的丈夫事实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完成了工作,从而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丈夫;被告 的丈夫指派原告 并与他结算了工资,这也实际上履行了合同。被告出具的工资债务 原告的丈夫是证明双方形成合法债权关系的有效凭证。;的权利和债务。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欠条所载明的债务是被告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并存在的债务,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 s公司要求被告按欠款支付9000元劳动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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