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0
[基本情况]
1976年5月26日上午,家住黑龙江省鄂伦春自治旗的李在街上和邻居聊天。李 三岁的儿子独自在旁边玩耍,被邻居孙的白公鸡扑了过去。;的家庭。他在孩子的眉毛和下巴上啄了一个小洞。;它的右眼。第二天,孩子 s右眼眼角红肿带血,干河镇林业局医院检查未确诊。6月1日转入地区医院7天,治疗无效。他被转到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在那里他被诊断为 "右眼球外伤及角膜血斑,导致孩子 他的右眼瞎了。在此期间,李花了450.56元用于孩子治疗。后来,李起诉 诉至鄂伦春自治旗法院,要求孙赔偿损失。[1]
[判断要点]
一审法院判决孙 的公鸡过去咬过人,应该被杀以避免这一事件。对公鸡咬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并承担治疗李 的孩子 的右眼,也就是315.39元。李 s未能照顾好孩子也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即30%应由李照顾。[2]
[分析]
首先,对过失相抵规则的概述
(一)过失相抵规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过失相抵规则又称过失规则,是指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3] s 《民法通则》[4]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都规定了这个规则。在总结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两类过失相抵规则:一是一般过失相抵规则。该法第26条规定:"如果侵权人对损害也有过错,侵权人 的责任可能会减轻。 "该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这两条确立了我国过失相抵的一般规则。;的法律。二是特殊过失相抵规则,即法律针对特定情形规定的特殊规则。例如,该法第78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罗马法不承认过失相抵规则。罗马法学家庞波尼乌斯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规则 "如果你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害,你不被认为是受害者(大木海军哨兵报非智力者大木海军哨兵报)"。[6]然而,这一规定对受害者来说过于苛刻。后来罗马法注释法学家对这一规则进行了修正,提出如果加害人是故意的,受害人只是有过错,受害人仍有取得的权利。得赔偿。这可以被认为是过失规则的起源。近代以来,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现代民法借鉴了这一理论,发展了完善的过失相抵规则。[7]
在英美法中,过失相抵规则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8]以英国法为例,其早期采用了共同过失规则,即受害人的过错是完全免除被告责任的原因,这是其采用清白原则的自然结果。[9]后来,为了适当减轻这一规则的严格性, "最后机会规则规则得到了发展,这意味着即使被告能够利用最后的机会避免事故,原告仍然可以获得事故损害的全面赔偿。[10]然而,在1945年,《英国法律修正(助成过失)法》(1945年法律改革法案)改变了原来的规则,建立了比较过失规则。[11]从此,受害者 s的过错不是对责任的抗辩,而是计算赔偿的规则。[12]
(二)过失相抵规则和全额赔偿原则。
全额赔偿原则,是指损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应当得到赔偿。特别是侵权损害赔偿不受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影响,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该赔偿所有的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起源于 "所有的事情在侵权行为法中,即只要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对所有损害承担责任。[13]因为损害赔偿是排除损害赔偿,而不是排除罚金。此外,完全赔偿原则也源于侵权法中禁止受害人获利的理念,损害赔偿只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不是为了使受害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全额赔偿原则上有一些例外。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只有两种例外,即过失相抵规则和最高赔偿限额。然而,在有三个新的例外。;即相应责任、惩罚性赔偿和剥夺侵权利润。
(三)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基础
过失相抵规则的法理基础是什么?理论上有不同观点:[14]第一,人人有责。根据这种观点,过失相抵规则的基础是人人有责,只有在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才能追究他人的责任。[15]第二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根据这种观点,侵权行为的原则是谁对谁负责的原则。;自己的行为,所以是过失相抵。[16]第三是与侵权人同等待遇原则。按照这种观点,过错相抵的理论基础在于具有过错的受害人。人们应该同样对待侵权者。[17]第四,诚实信用和禁止反言原则。按照这种观点,过失相抵的理由是,允许受害人就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禁止反言原则。[18]
以上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在我看来,过失相抵规则的法理基础是可以综合判断的,其正当性基础主要在于:第一,平等对待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必要性。[19]既然侵权人要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受害人也应该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第二,损害预防的需要。如果受害者未能充分保护自己,他的赔偿将减少。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则可以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激励,从而达到防止损害的目的。第三,诚信原则的要求。受害人在伤害自己后主张全部损害赔偿,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四)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
就侵权损害赔偿而言,适用于金钱赔偿是没有争议的。问题是,它适用于恢复原状吗?对此,理论上存在争议。[20]我认为也应该适用于恢复原状,但此时过失相抵的结果应该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返还一定的利益。
此外,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看,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值得讨论:
首先是过错责任。过失相抵规则可以适用于过失责任,这是没有争议的。这里所说的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以举证责任倒置的认定行为人过错的一种方法,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然是过错责任。[21]
二是危险责任。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大多数国家(如德国、英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危险责任。只有少数国家(如南非)不适用危险责任。[22]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说明过失相抵规则可以适用于危险责任。但是,如果法律对特定类型的危险责任规定了特殊的过失相抵规则,则不应适用一般的过失相抵规则。例如,《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在飞机事故的责任中,只有受害者可以故意免责。这意味着该法第26条的规定不能适用。就上述援引的案例而言,适用的是动物伤害责任,被告的过错不是责任的构成要件。虽然它不 t适用一般过失赔偿规则(即《侵权责任法》第26条、第27条),则应适用特殊过失赔偿规则,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适用本法第78条。动物饲养员或经理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
三是替代责任。过失平衡规则也应适用于替代责任,包括法律中的监护人责任和雇主责任。问题是,此时的过错相抵,应该考虑直接行为人(如员工)的过错,还是责任人(如用人单位)的过错?在我看来,只考虑责任人的过错,在其自身责任中考虑直接行为人的过错。
第二,受害者 s的错
受害者的性质和识别标准;;s的错
传统上,受害人 的行为被贴上 "故障与故障,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误导。受害者 的行为不完全等同于侵权人 是她的错。[23]目前我国一般说,加害人的过错是违反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而被害人的过错表现为对自己的权利或利益的疏忽或懈怠,是违反不真实义务。[24]
受害者 过失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认定要以主观标准为依据,不可能适用客观标准,对被害人的故意认定也是如此。
问题是,应该采用什么标准来确定受害人 是谁的错?学术界存在争议。第一种是主观说,即被害人的确定 s的过错应采用主观标准,即被害人在当时的场合是否能尽最大努力。[25]第二,客观上讲,也就是被害人的认定标准 s的过错应该是客观的,即 "善良的经理 "应该被采纳。[26]在我看来,客观性更值得肯定,原因如下:第一,是平等对待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需要。至于不法行为人的认定 我们采用客观标准,这也要求确定受害人 采用客观标准是错误的。第二,这是避免加害人举证困难的需要。加害人很难按照纯粹的主观标准证明被害人有过错。如果采用主观标准,将难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因此,受害者 的过失应该采用一个善良的管理者的标准。受害者 过失是指受害人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但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27]
(2)第三人的过错被视为受害人的过错。
在过失赔偿规则中, "受害者 "指实际遭受损害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人。[28]除了受害人,各国立法和学说普遍认为,在特殊情况下,过错的第三人也可以被视为受害人 是它自己的错。[29]被视为受害人过错的第三人的过错也称为受害方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作规定,法官必须通过填补漏洞的操作予以批准。借鉴各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我认为以下三类过错应视为受害人的过错,即直接受害人、受雇人和法定代理人。
1、直接受害者
在侵权行为法中,原则上只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往往规定间接受害人(如直接受害人的扶养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很许多国家(如德国、奥地利、英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荷兰等。)都认为间接受害人主张侵权责任时也应考虑直接受害人的过错。[30]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在于,间接受害人的权源于直接受害人。侵权人 针对直接受害人的抗辩也可以针对间接受害人。[31]
2、员工
在理论上,对于被害人的过错是否成立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在过失相抵的情况下,美国雇员可以被视为受害者的过失:一种是异议理论。这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过错 将员工视为受害人的过错,违背了个人责任原则;此外,加害人要求受害人 的员工在承担责任后分享他的薪酬。[32]其次是肯定。这种观点认为,受害人的雇员 s在其职权范围内造成损害或者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的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故应将被害人员工的过错认定为被害人的过错。[33]我个人同意这是符合 "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损失。而且,在比较法上,许多国家(如德国、奥地利、英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等。)都采取了这种立场。[34]例如,受害者雇用的司机在其汽车被他人撞毁时也有过错。当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时,责任人可以请求司机 是她的错。
3.法定代理人
受害人的过错是否 美国法定代理人能否被视为过错的受害人,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反对说。这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过错 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视为受害人的过错,理由如下:第一,违反了个人责任原则。第二,加害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分担其赔偿,对加害人并不不公。第三,建立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代理制度。如果可以将法定代理人的过错视为被害人的过错,似乎违背了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本意。[35]第二种是赞成说。这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过错 美国的法律代表应该被视为受害者的过错。因为受害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就应该负有注意义务。如果他把这种注意义务委托给别人,就应该把那个人的过错当作自己的过错。[36]
在我看来, "是的 "理论上更值得赞同,主要是因为被害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特殊关系决定了让被害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可以简化法律关系,避免追偿成本。从来看。;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这样处理。从引用的案例来看,法院实际上是把法定代理人的过错视为被害人的过错,我赞同这种做法。但是,如果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为了减轻或者完全免除被告的责任,其法定代理人必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要件
(一)受害人有能力抵消过失
过失相抵时被害人是否应该具备过失相抵的能力?比较法有不同的方法。大多数国家(如德国、奥地利、英国、瑞士、荷兰等。)相信受害者 过失赔偿能力是构成他的过失的条件。少数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波兰等。)相信受害者 一个人弥补自己过错的能力不是构成自己过错的条件。[37]我赞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主要是因为:第一,符合制度的宗旨。如果受害者可以 不理解损害意味着什么,法律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无法实现。[38]其次,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被害人 的故障抵消能力。当受害者可以 如果不能自由行动,过失相抵规则就不能 不要对保持注意力的动机施加任何影响。[39]
关于如何识别受害者有两种不同的理论。;一是侵权责任能力理论。这种观点认为,过失相抵的成立必须以受害人为基础;;如果受害人没有侵权责任能力,他也可以抵消过失,这是不公平的。二是识别能力理论,或者说事件识别能力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受害人有能力认定危险的发生,就应当弥补过错。[40]在 美国法律对侵权责任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我认为,从法律的规范意图出发,应该解释为应当认定侵权责任能力,其认定标准与完全行为能力相同。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将过错责任能力等同于侵权责任能力,对加害人来说就太苛刻了。因此,采用 "识别能力及技巧被害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应当以案定案。在比较法上,日本的案例一般认为辨认能力是由12岁左右决定的。[41]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另外,以年龄和心理健康来判断识别能力是一个普遍规律。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暂时无意识或失控,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认定其不具备过失相抵能力。比如被害人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但是在被害的时候,他恰好因为突发心脏病而昏迷。此时不能认定他有辨认能力。
就上述案例而言,受害人仅为3岁儿童,无辨认能力,不具备过失相抵能力,不能认定有过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唯一的可能就是通过认定他的法定代理人有过错来抵消过错。
(2)受害人实施了错误的行为。
受害者 s的过错行为通常是积极的,但也不排除是消极的不作为。特别是对于重大损害的原因,加害人很难知道,被害人也不提醒。这时也可以认为受害人有过错。[42]例如,定作人 s结构在楼内挖掘埋物时,并不知道地下埋有爆炸物,定作方因疏忽未能提前警告,导致爆炸物爆炸,承包商受伤。对于这种情况,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侵权责任法》,没有为受害人 的疏忽对于非常严重的损害,忽视对加害人的注意义务;",这可以从 "故障与故障在本法第26条中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就上述案例而言,受害人 美国法定代表人 s的行为也是消极不作为,就是他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孩子。
(三)受害人 s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因果关系。
在过失相抵中,加害人应证明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害人未能保护自己,必然是被害人遭受损害或者被害人未能减少损害的一个原因。[44]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应当与行为人与被行为人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相同。;的行为和损害结果。当然,受害者的过错可以 t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因为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的前提是行为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但当因果关系中断时,有过错的行为人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也不需要运用过失相抵规则来减轻或免除责任。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过失相抵分为固有过失相抵和广义过失相抵两种:(1)固有过失相抵。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加害人的过错与被害人的过错的竞合,即一方的行为不足以成为损害发生的决定性原因,两者相加足以成为损害发生的原因。第二,受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过失和肇事者 即受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过失和肇事者 是她的错。没有受害者 的过错,肇事者 就不会有什么过错了。(2)广义断层偏移量。是指过错的反复并存,换句话说,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是独立的,也可以导致损害。[46]
四、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后果
过错相抵规则的效力在于,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减少或免除赔偿金额,而不必等待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提出索赔。因为基于过失相抵的责任减轻或免除不是抗辩,而是请求权的全部或部分消灭。[47]但是,加害人应对受害人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48]
在比较法上,各国只对一般过失相抵规则作了灵活的规定。然而,为了限制法官 《侵权责任法》的自由裁量权,区分了被害人与被侵害人。;对过失相抵的效力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第一,被害人故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条的规定损害是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这一规则原则上是合理的,因为受害人故意仍然要求加害人赔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49]然而,对这一规定也应作限制性解释,还应允许受害者在特殊情况下要求赔偿(这可以减轻罪犯的责任)。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一是侵权人有义务保护受害人免受其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如医院为避免有倾向的人;第二,侵权人与受害人的故意并存。[50]
第二个是受害者 是她的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如果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则侵权人 的责任可能会减轻。 "结合本法第27条的规定, "故障与故障在第26条中应限于过失。事实上,该条赋予了法官在受害人有过错时缩小责任范围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是,法官应该用什么标准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理论上仍有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通过比较双方的实力来确定;;原因;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通过比较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通过比较双方行为原因的强弱和过错程度来确定。[51]在我看来,最后一种观点更能适应各种案件的特点,也能恰当地确定责任,值得肯定。在比较法上,许多国家也采取这种立场。[52]特别重要的是,在危险责任中,需要衡量的因素是受害人损害自身利益的过错的严重程度和侵权人从事危险活动的危险性。[53]在这一点上,最后一种观点显示了它的灵活性。当然,如果受害人有过错,侵权人有故意行为,一般认为侵权人可以 不提出抗辩,要求减轻赔偿责任。因为这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公共政策。[54]
应该注意的是,上面的讨论是针对一般的故障偏移规则的。我国也有专门的过失相抵规则。;美国侵权法。如果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过失相抵规则,则特别法应优先于普通法,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受害者有轻微过失(包括具体的轻微过失和抽象的轻微过失),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可以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请求减少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被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 "不假设 "责任和 "减轻和减轻责任?换句话说,是否应该理解为受害人故意导致责任的完全免除,而受害人 ■重大过失导致责任减轻?这篇文章的该条款本身并不清楚。在我看来,为了方便法官 的操作结合具体案例,不应该这样理解,而应该解释为被害人 的意图可能只会导致责任的减轻,而受害者 的重大过失也可能导致责任的完全免除。就上面引用的案例来说,被告要减轻或者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就要证明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被视为被害人的过错,这样就可以减轻或者完全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注释:
[1]本案发生在《民法通则》生效之前。然而,这一案例对于分析过失相抵规则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新法解释旧案来分析《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2] (78)鄂法民字第9号判决书。后来,该案经历了二审、再审等程序。参见《最高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
[3]参见梅忠燮:《民法要义》,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21页。
[4]《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
[5]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是,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第2款规定: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
[6]《民商法研究》:王黎明(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672页。
[7]《德国民法典》第254条规定:"损害的发生,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情况,特别是根据损害主要是由一方还是另一方造成来确定赔偿的义务和范围。 "
[8]详细考察可参见《侵权责任分担论》王铸: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页以下。
[9]参见林承尔:《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79页。
[10]戴维斯诉曼恩[1842]10mw . 546;参见[日]望月次郎,,王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50页。
[[11]法律规定 "当一个人部分由于自己的过错,部分由于他人的过错而遭受损害时,如果没有理由否认受害人的过错,法院应考虑索赔人与被索赔人的比例。;并在公正公平的范围内减少赔偿金额。 "
[12][日]友义郎,,王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51页。
[13] W《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2009年版,第217-219页。
[15] Gernhuber,《技术人员培训》, AcP152,76ff。
[16]1961年3月14日,JZ,1961年,第605页。
[17]邓茨,NJW,1986年,第2236页。
[18]BGHZ 34355363。
[19]参见[西]卡萨尔斯和[德]马格纳斯著,叶和:《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63页。
[20]参见《债法总论》:史尚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09页。
[21]《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王卫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266页。
[22]参见[西]卡萨尔斯和[德]马格努斯,叶、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页387-388。
[23]参见欧洲侵权法小组,余敏谢鸿飞译:《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85页。
[24]张光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97页。
[25]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理》,d·雷贝尔出版公司,P226。引自朱卫国: "疏忽可以抵消。On ",《民商丛》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18页。
[26]参见《债法总论》著《史尚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5页。
[27]见最高法院 省民初字第375号判决。
[28]参见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29页。
[29]梅忠燮:《民法要义》,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22页。
[30]参见[西]卡萨尔斯和[德]马格纳斯著,叶、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页398-399。
[31]参见欧洲侵权法小组,余敏谢鸿飞译:《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92页。
[32]参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第一卷),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页。
[33]参见欧洲侵权法小组,余敏谢鸿飞译:《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93页。
[34]参见[西]卡萨尔斯和[德]马格纳斯著,叶和:《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98页。
[35]参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第一卷),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页。
[36] Larenz,Schuldrecht,I,S.370ff .转引自《《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第一卷),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6页。
[37]参见[西]卡萨尔斯和[德]马格纳斯著,叶和:《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法律出版社,2009年,页369-370。
[38]欧洲侵权法小组,于敏谢鸿飞译:《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87页。
[39]参见[西]卡萨尔斯和[德]马格纳斯著,叶和:《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91页。
[40]参见曾龙兴:《现代损害赔偿》省,1996年,第564页。
[41][日]元谷朱军,赵丽译:《判例形成的日本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出版社,2008年,第274页。
[42]梅忠燮:《民法要义》,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21-222页。
[43]《德国民法典》第254条第2款规定:"即使受害者 债务人的过失仅限于不知道债务人的存在,造成极其严重的危险以提醒债务人,或者防止或者减少损害的,也适用前款的规定,并准用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上一段是关于 "故障偏移和故障诊断-作者 s注)省民法典第217条也规定: "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和被害人都有过错的,法院可以减少赔偿数额或者免除赔偿。如果债务人不知道主要损害的原因,而受害人没有预先注意或迟迟不避免或减少损害,他就有过错。 "
[44]参见欧洲侵权法小组,余敏谢鸿飞译:《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88页。
[45]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政法大学出版社,261页。
[46]参见《债法总论》:史尚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07页,注1。
[47]参见《债法总论》:《史尚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8页。
[48][日]余宝雄,简主编:,省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第141页。
[49]在我看来,被害人不能要求赔偿的原因不包括因果关系的中断。因为在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下,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也没有必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7条。
[50][西]卡萨尔斯和马格努斯主编,叶、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4-385页。
[51]参见《债法总论》著《史尚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8页。
[52][西]卡萨尔斯、马格努斯主编,叶、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2页。
[53]参见欧洲侵权法小组,余敏谢鸿飞译:《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91页。
[54]参见《欧洲侵权法小组》,余敏谢鸿飞译:《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89-190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佑君副教授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二条
[2]《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3]《侵权责任法》第27条
[4]《侵权责任法》第78条
[5]《侵权责任法》第71条
[6]《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
[7]《民法通则》第131条
[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进一步阅读
侵权法中的混合过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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