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王是否属于该车辆的一员?

 2023-03-12    9  

案例:

张将自己所有的货车都投了保险公司的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 "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张某驾驶该车与女友王某发生争吵,王某要求张某停车并让其下车。当车辆在一个由南向北的岔路口右转时,张发现右侧车门是开着的。在得知王某跳下车后,未及时采取刹车措施,致使王某被车碾轧挤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主动向被害人王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故张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车辆保险、事故发生、事故认定均无异议。但根据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讯问笔录记载,被害人王某一直与驾驶人张某坐在车内,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条款不应赔付。

争议:

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王是否属于该车辆的一员? 简介 属于 期间 法律百科 第1张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受害人王是否在船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这个案子的案情并不复杂。如何厘清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责任,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对争议车辆人员的界定。如何定义公交车上的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尝试。首先,强制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之所以将随车人员排除在强制保险的保护之外,正是因为随车人员可以与机动车视为一个整体,在道路交通过程中处于强势的群体地位。公交车上的人只有位于公交车上比较安全的地方,才能被认为在交通参与者中处于强势地位,否则用公交车上的人这个概念来理解这个人是不合适的。其次,因为机动车是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在机动车上。因此,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而不是永久的、固定的身份,是可以随着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判断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受害人属于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事故发生时该人是否在保险车辆上为依据,车上人员即为车上人员。

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王是否属于该车辆的一员? 简介 属于 期间 法律百科 第2张

本案中,被害人王在事故发生前坐在副驾驶座位上,但这一事实并不影响王 在事故中的第三方身份。张 s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王在保险车辆转弯时打开驾驶室右侧车门跳下车,后被该车碾轧挤压。这一事实足以解释这一事件。事故发生时,王已离开副驾驶座位,由原来的车上人员变为车下人员,属于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和事实来看,王不是船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被害人王某从车内的人变成了车外的第三者。因此,根据强制保险条款,保险公司 s的抗辩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作者简介】

孙青,第二人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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