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
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年多前,在天津港工作时受伤的船高人员崔某提出了122万元的高额索赔。此案因首次适用在先判决而备受关注,也是全国海事法院首例。
本案原告崔某是国内一家航运公司的员工,负责协调公司 天津新港的港口业务。2002年11月16日,原告受公司委派在远洋运输公司租的船上检查有关情况时,被2号舱钓竿的钩子击中,掉入舱底,造成重伤。同年12月,崔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金阳船务公司承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天津海事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归纳出两个争议点,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二是原告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因原告当时仍需康复治疗3至5个月,伤残等级及损失金额无法确定,故天津海事法院适用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赔偿金额将在原告 的恢复鉴定。
不久前,崔 s治疗完毕,经天津高院技术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据此,他向法院提出索赔122万元。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 "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被告提出,原告是工伤,所以适用工伤的相关规定,由天津市劳动争议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确认赔偿金额。现在鉴定主体都错了,更别说其他问题了;即使这些问题被法院认定,也应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原告提出,工伤是由劳动关系造成的。本案中,原告崔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是被告 s侵权,所以不应该是工伤。被告也知道最高院关于80万元限额的规定,所以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压制诉讼请求,以在诉讼请求限制在80万元的情况下节约诉讼成本。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70万元,作为本案最终和解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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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判断:也称为部分判断,它是相对于一切判断而言的,是由人作出的判断。;美国法院对一些事实和一些请求已经明确审理。在正常情况下,当一个人 美国法院审理一个案件,不管原告有多少索赔要求,都必须等到所有的事实查明后才能作出判决。适用预先判决必须谨慎,案件事实必须已经完全查明。第一项判决是整个判决的一部分,是对案件的完整判决,后面的判决有待作出。决定,它具有判决的效力,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上诉。
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 美国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命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产。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护理费、抚恤金和医疗费;第二,追索劳动报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实施的。当事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 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如果你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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