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
焦点:原油和污水泄漏造成渔场污染,谁该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 s要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是特殊侵权民事案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被告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受泰国污染的事实和后果,可以推定渔场的污染和鱼类的死亡是被告排放污染物造成的。
[案例]
原告(被上诉人):刘。
原告(被上诉人):王。
据原报道,1993年8月,原告承包靖边县芦河管理处管理的猪头山水库养鱼。合同签订前水库里有一定数量的鱼。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年向水库投放鱼苗22.5万尾,次年投放鱼苗42万尾,1995年再次投放鱼苗56万尾,三年共计投放鱼苗120.5万尾。经过原告的精心管理,仓库里的鱼苗长势良好,部分鱼苗已准备出售。不幸的是,大约在1995年7月31日,污水和一些原油从被告 猪头山水库上游的一口油井被冲入原告 s水库受雨水影响,造成水库严重污染和鱼类中毒,随后小面积鱼类死亡。几天后,鱼大部分死亡,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被告辩称,我公司在靖边开采石油时非常重视环境保护,从未乱排污水和原油。1994年冬天,虽然由于储油罐阀门冻损导致部分原油泄漏,但发现后及时补救。此外,油井距离原告几十公里远水库,也不可能造成污染。此外,我公司已委托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猪头山水库水质进行检测,结论是鱼类死亡与石油开采和污染无关。因此,原告 s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试验
(一):一审。
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陕西省榆林地区法院于1995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1993年10月,原告承包了靖边县猪头山水库水面养鱼1500亩。被告北京石油开发公司在猪头山水库上游约30公里的新城乡团古梁村打了两口油井。1994年7月油井投产后,排放的废水全部沿山坡流入井侧后沟。储油罐溢出后,部分原油也流入沟内。为阻止污水和原油外溢,被告在沟底修建了长2米、宽0.7米、高1米的堤坝,将原油和污水堆积在堤坝内。1995年7月31日,这一带下起了暴雨,洪水冲垮了大坝,冲走了坝内淤积的污水和原油,直接注入猪头山水库,使水库内水面浮油明显,随后鱼类开始死亡。几天后,死鱼现象大面积出现,持续了一个月。据有关部门评估,水库里的鱼大部分已经死亡。
另查明,原告承包水库前,当年就放了鱼。有225,000株树苗,1994年有420,000株,1995年有560,000株。此外,原告承包水库前,靖边芦河水库管理处曾于1990年和1991年两次投放鱼苗6800斤。经我院委托玉林水产站组成的鉴定小组鉴定,该仓库死鱼损失价格为653850.58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靖边县猪头山水库管理处证明,原告刘、王于1993年10月承包猪头山水库水面1500亩养鱼。另据证明,在签订合同前,水库已分两次投放6800斤鱼苗。也证明原告在水库承包后至案发前从未销售过成品鱼。
2.陕西省横山县养鱼场和榆林地区渔业发展办公室销售鱼苗的发票,证明原告承包水库后分三次购买鱼苗120.5万尾。
3.被告北京石油开发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该公司钻的两口油井在猪头山水库上游约30公里的新城乡团古梁村,并承认其油井于1994年7月后开始投产,排放的废水流入后渠,存在原油外溢事故。
4.照片和录像证明了被告排放的废水和原油;;美国的油井溢到沟底,自己筑坝。5.照片和视频证明了1995年7月31日大坝被洪水冲走的场景,以及废水和原油流经路线并流入水库的事实。
6.刘、、团谷梁村主任等村民证明被告 该油井位于猪头山水库上游,被告 美国的原油和废水被洪水冲走了。以及下游几个村庄因饮用水中毒导致的牲畜死亡。经与被告协商,被告赔偿并支付清理污染费用17000余元。
7.照片和视频证明,洪水过后,下游岸边随处可见原油的痕迹,水库水面有明显的浮油、死鱼和打捞死鱼的人。也证明了其他污染源是可以消除的。
8.杜长生、吴志立、吴志标、李书伟等人证明了水库中的死鱼持续了一个月,以及有四五百名村民打捞死鱼的事实。此外,杜长生还证明,村里的两只羊在喝了水库的水后死亡。
9.靖边县渔政站站长任志民等人经过评估证明,水库里的鱼大部分都死了。
10.现场勘验记录证明:(1)被告 s的废水和原油确实被冲进了猪头山水库;(2)浮油、死鱼、库内有人钓鱼的情况;(3)原油和废水冲刷时沿途留下的痕迹;(4)排除其他污染源。
11.《榆林市渔业工作站关于靖边县猪头山水库鱼苗死亡损失的鉴定意见》,证明水库死鱼损失653850.58元。
12.靖边环保局副局长白生元、干部贾福、靖边水产站工程师任志民从理论到实践证明,油污与鱼类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13.被告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中关于水库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与死鱼无关的结论,因死鱼后仅一个月就进行了监测,且已换成泄洪淡水(经靖边县芦河流域管理处认证),不具有证明作用,不予采纳。
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不能举出足够的证据来排除自己的责任。
15.双方的陈述
榆林地区中级法院;;美国法院认为:
1.被告 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环境保律法规的规定,确实构成了水库被污染的事实。
根据《《环境保》》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其他物质的污染和危害。《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 "然而,被告北京石油开发公司无视法律规定,在石油开采和经营过程中,未能 "将另一口水井注入2000米以下的地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石油工业部门的规范要求进行防污处理,却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沟渠中,疏于管理,使得部分原油溢出沟渠底部,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后来,被告虽然采取了拦坝截流措施,但仍未能起到防污作用,不具备起码的防洪功能,导致洪水将其污染物冲入水库,造成水污染。对此,被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但认为水库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产生污染事实。然而,该报告是在污水排放发生两个多月后作出的。在此期间,潞河管理处因防洪需要,已从水库放水一个多月,水库放水量已达三分之一,淡水不断进入上游。根据有关部门的证明,鉴定结论不能反映水库污染的真实情况,不具有证明作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在美国法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 "拒绝 "和 "免税和免税,应认为被告 美国的行为确实造成了猪头山水库的污染。
2.被告 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鱼,应依法确认。
由于被告排放的有害废水和原油确实进入了原告 s水库,水库的水被污染后两三天鱼就死了,然后大面积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排除了其他可能的污染因素,应当认定被告确实对原告造成了损害。至于被告提出的污染物是否足以造成死鱼的问题,由于丧失了鉴定条件,无法做出科学结论。但是,根据环境污染特殊侵权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排除自己的责任,应当认定被告 的污染行为引起了权利。原告的后果。;鱼的损失。
3.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属于特殊侵权民事案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第74条的规定;;在美国法院,这类案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此,原告 本案中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责任,因此可以推定猪头山水库的污染和鱼类的死亡是由被告排放的污染物造成的。此外,据有关专家介绍,原油及其废水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不仅能杀死鱼类必需的浮游动物,还能直接杀死大型牲畜,更不用说脆弱的鱼类了。因此,本案中猪头山水库污染和鱼类死亡所造成的损害完全是由被告 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 s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 "违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环境保》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赔偿。 "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 "赔偿原则只赔偿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根据水库投放鱼苗的数量和时间、放养成活率和周期性养殖的增重情况确定,鉴定结论根据当时鱼种和成鱼的市场价格计算,并适当扣除未投入的原告的打捞费用。
基于上述原因,中级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水污染防治法》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应立即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并停止向附近的峡谷排放废水和原油。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鉴定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二):二审。
一审判决后,被告北京石油开发公司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中级法院。
1.二审的抗辩:
(1)上诉人声称原油和废水被排放到大坝,但半年后 s挥发泄漏,所剩无几,被洪水冲走了几十公里,然后进入几百万立方米容量的猪头山水库,早已被稀释溶解,不可能造成水污染,更不可能出现鱼类死亡。鱼类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洪水冲刷和污染。原告 s损失完全是计算出来的,不是实际损失,没有科学的计算方法。(二)被上诉人刘、王辩称,上诉人 美国的原油和废水排入水库,造成上诉人 s鱼死亡,因果关系明确,依法构成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至于上诉人 s认为水体未被污染,鱼被毒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应举出科学证据予以排除。如果被告可以 如果不能举出免责的证据,就应该推定污染构成了损害责任。死鱼是洪水造成的说法没有科学依据。由于水库多年来遭受洪水袭击,从未出现过鱼类死亡的情况。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仅为实际损失的一半,被上诉人还请求改判增加。
2.二审事实和证据
更高的人 陕西省中级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决的理由
更高的人 陕西省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 北方林业开发公司北京石油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第二十四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排放的有害废水和原油未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构成特殊侵权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上诉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故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在公开审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我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院予以确认。
4.第二次审批案件的结论
更高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2)一审受理费11500元,鉴定费1000元,二审受理费11500元,其他费用2000元,共计26000元,由双方平均负担。
[评论]
本案是一起污染环境,对人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赔偿案件。处理这个案件的关键是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属于特殊的侵权民事案件。但是,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无论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法学界和司法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不以污染者的过错为责任要件,即使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合法,也能造成环境污染。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潜伏性,法律无法对此做出明文规定。但司法法官认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必须以违法的环境污染为基础。因为《民法通则》第124条明确规定: "违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和可以的行为违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无过错?因此,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必须以违有关规定为基础。这个案件是根据这个原则推断的。因为根据石油开采行业的规定,钻井开采石油过程中产生的原油和废水都是有害污染物,必须向2000米以下的地水处理,两者都不能随意排放或放置,污染环境。但是,侵权人北京石油开发公司公然违反行业规定和《环境保》、《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将原油和废水排入自建的大坝,全部冲入他人 美国水库因措施不力遭洪水袭击,导致水质污染和鱼类中毒死亡。他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主观上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2.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普通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的因果关系认定原则和受害人赔偿原则;;采用证据来确定它们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污染环境、对人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因为损害的原因和后果往往涉及先进的科技活动,普通人可以 不要控制和掌握它们。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找出损害的原因,确认损害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使用一般方法相当困难,甚至会陷入无意义的 "科学辩论 "。如果仍然让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的直接举证责任,会使受害人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从立法意图来看,明显倾向于受害人,在这种污染环境、对人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给出污染环境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概然证明,证明客观存在污染损害事实,无需给出绝对正确的证明;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人。对于侵权人,应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引用自己无责任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违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环境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应推定受害人 证明的可能性成立,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这一理论和原则,本案原告只能对被告 美国的污染物进入其水库,导致鱼类死亡,污染物的种类有哪些?被告北京石油开发公司应提供其进入水库的水量有多少,是否超过污染水的标准,是否能造成鱼类死亡的证据。虽然该公司提供了宁夏监测站的化验报告,但时间的推移不具有证明作用,不能再证明其无责任及原因免税和免税和 "拒绝 "。故一、二审法院推定猪头山水库污染、鱼类死亡系被告排放污染物所致,于法有据,确认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3.关于本案的赔偿问题。
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赔偿基本有两个原则:一是财产损失全额赔偿原则;二是人身伤害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原则。财产损失全额赔偿原则是指责任范围的大小,应当以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很难确定原告的大小。;的财产损失。一审在确认水库鱼苗数量的前提下,计算出死亡时鱼的大小和数量,然后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为30万元。对此,二审认为不够科学,因为计算的是鱼苗放生后的存活率和死亡时的数量和重量。此外,鱼的市场价格在打捞和销售中也有折扣因素。且原告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也是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才达成每年支付3000元利润的协议。故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12万元的协议,赔偿金额合理,双方均已履行。
此外,案件审结后,中级法院。;榆林地区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就丁敬油气田开发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问题,向榆林地委、行署及定边、靖边县委、县等有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引起了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起到了直接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
(1)停止侵权行为;
(七)赔偿损失;
2《环境保》(1989年12月26日)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赔偿。
第二条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行使。部门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
3.本案的审判基础
《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经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直接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条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
现行参考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条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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