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8
隐瞒病史,为父投保,未尽到告知义务,败诉。
最近,《与政治》;;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因为被保险人隐瞒了他的父亲病史,未尽到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的义务,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即被保险人败诉,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20日,原告刘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申请人为原告刘,被保险人为刘 的父亲。在投保单上注明体检豁免,与被保险人病史及其他身体状况有关的事项均填写为as "不 "or "无 ",原告刘及其父分别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声明书上签字。2002年9月30日,被告 s保险公司签发了一份个人长期寿险保单,保险期间自2002年9月21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结或终止保险事故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连续两年按期缴纳保险费。2007年3月16日,被保险人刘的父亲因病去世。后来,刘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称:"原告刘在投保时未如实回答被告业务员的询问,隐瞒了被保险人刘 他的父亲患有食道癌。 "
另据了解,2000年5月18日至2000年6月5日,刘与的父亲(本案被保险人)因食道癌在临沂市肿瘤医院住院,接受了手术。2007年3月16日,刘 他的父亲因病去世。
根据《《保险法》》第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原告制作的理赔调查笔录,以证明其已尽到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义务,但原告明知被保险人患有癌症而未如实告知被告,且该事实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他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刘 驳回s要求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刘不服,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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