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谦诉北京蜀国宜颜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2023-03-12    4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美国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判决时间】:2007年7月3日

【判断否。]: (2007)超民子楚第07668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李子谦,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田玉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智新村*号楼*号房。委托代理人:谢觉学,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明,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正文]:

原告李子谦,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田玉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智新村*号楼*号房。

委托代理人:谢觉学,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明,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李子谦诉北京蜀国宜颜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北京 15 期间 法律百科 第1张

被告:北京蜀王国浪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曲传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北京市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敏,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董事,住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号楼*单元。

原告李子谦(以下简称原告)、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受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义学、高明,被告委托代理人苗、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据原报道,2006年8月7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餐馆就餐,点了凉菜 "香喷喷的蜗牛(凉拌螺肉)他推荐的。2006年8月22日,原告开始头痛,手臂出现间歇性针刺痛。8月25号左右,发现脖子僵硬,不敢翻身,头痛越来越严重。为此,原告在通州区次渠卫生院、中关村医院、北医三院求医。2006年9月9日,原告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就诊,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并于2006年9月12日至2006年9月27日住院治疗。自事件发生以来,原告不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疼痛和药物治疗带来的副作用,而且由于疾病的初始阶段和潜在的后遗症未得到诊断,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经查,被告为降低成本,擅自将冷盘螺肉原料由海螺改为福寿螺,加工工艺不当(未完全加热)未杀灭福寿螺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导致原告 无辜的疾病和这个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因公共卫生事件与事故。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安全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在本案中,被告 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 损害事实和结果,严重侵犯了原告 的个利。为了保护原告。;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北京有影响的报纸或出版物上公开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9292.17元、误工费5961元、交通费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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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我公司对原告没有异议一事真诚道歉餐饮和损坏。事件发生后,我公司已在媒体上道歉,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 ■要求我公司在北京有影响的报纸或刊物上公开道歉。我公司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数额过高,希望法院酌情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7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餐馆就餐,点了凉菜 "香喷喷的蜗牛(凉拌蜗牛肉)。之后,原告出现头痛、刺痛等各种症状。2006年8月22日、23日、26日、27日、28日,原告在北京市通州区次渠卫生院门诊就诊。2006年8月31日、9月4日,原告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接受治疗。2006年9月6日、12日,原告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就诊,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2006年9月12日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在北京友谊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持北京友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病一周。

经调查,原告患有广州管圆线虫病,是由于食用了 "香口蜗牛肉(凉拌蜗牛肉)由被告制作。被告用于制造 的原材料甜口蜗牛肉 "(冷蜗牛肉)是福寿螺。由于被告对福寿螺加热不彻底,未能杀灭福寿螺体内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最终导致原告食用后患病。

李子谦诉北京蜀国宜颜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北京 15 期间 法律百科 第2张

本院认可;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有:

治疗费8825.85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医药费单据、门诊病历及被告出具的医药费收据,本院将原告 治疗费用。

误工费2523元。根据原告 原告的医疗账单、住院和出院记录。;8月22日、23日、26日、27日、28日、31日,9月4日、6日,9月12日至27日请病假一周,共计30天。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告仅提供了北京田玉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证明,未提供完税证明等其他证据。按实际收入计算,2006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6097元。原告 s误工费为(36097元/365天*30天= 2523元)。

交通费42元,虽然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据与看病时间不一致,但我院考虑到原告看病必然产生相应的交通费用,原告要求的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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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原告在友谊医院住院15天。按北京市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给3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我院考虑了原告的特殊原因 的病,原告去了几家医院诊断病因。经诊断,原告遭受住院治疗,身心俱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医疗票据收据、住院及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处方等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侵权人因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餐馆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售食品的安全卫生予以高度注意。目前,这道菜的原材料 "香喷喷的蜗牛肉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是福寿螺,加工工艺不当导致皿中携带广州管圆线虫幼虫,导致原告患广州管圆线虫病。被告对其经营的菜品未尽到管理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及相应的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依法有据。至于被告应支付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证据确定。

关于原告 要求被告在北京有影响的报纸或出版物上公开道歉,本院认为 "福寿螺 "被媒体广泛报道,被告 的过错行为已经为公众所知;对于原告个人,被告已当庭道歉,本院将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书面道歉信。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为准;侵权的手段、场合和行为;侵权的后果;侵权人的利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我院主要认为原告 的病情特殊,病因无法诊断,导致原告 他参观了许多医院。原告确诊后住院治疗,身心受罪,故酌情处理。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第页]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消费者权益保》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七条、第六条第一款、第第一款、《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子倩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经我院审定,如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我院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在北京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费用由被告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2.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子倩医疗费8825元85分。

3.被告北京蜀王国浪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子倩误工费2523元。

4.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子倩交通费42元。

5.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子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

六、被告北京舒浪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子倩精神损失费4000元。

七、驳回原告李子谦 ■其他索赔。

如果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李子倩负担796元(已交纳);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4元(原告李子谦已支付,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子谦)。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美国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上诉自动撤回。

审判长于立江

代理审判员赵

代理法官乔红星

二○○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石洋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06条

[2]《民法通则》第119条

[3]《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

[4]《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剥夺

[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6]《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7]《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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