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7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美国法院。
【裁判类型】:行政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 时间]:2005年7月22日
[裁判 ■字号]: (2005)豫阙字第550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例概要】:确认申请人为重庆先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渝州路100号南园B区B座3楼。法定代表人:曾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重庆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毅,重庆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确认
[案例正文]:
确认申请人:重庆先锋电子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州路100号南方花园B区B座3楼。
法定代表人:曾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重庆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毅,重庆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认申请人重庆先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电子公司)于2004年10月15日向我院提出确认请求,理由是 重庆市长寿区法院(以下简称长寿法院)违反了法律。
申请确认人先锋电子公司请求确认,2002年3月8日,根据长寿法院(2001)长民子楚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长寿鸿程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程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82350元,并承担诉讼费6410元。因鸿程公司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申请人于2002年5月9日向长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10月15日,申请人到长寿法院查阅案卷,才知道宏成公司在2002年6月10日前,未经申请人同意,同意宏成公司将扣押的电脑转移到外地保管和销售。并且,长寿法院于2002年10月14日作出了中止执行该执行案件的裁定。长寿法院没有将该裁定告知申请人,也没有告知申请人上诉的权利和该裁定的期限。长寿法院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这些电脑丢失。请求依法确认长寿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并赔偿申请人21.94万元。
我们查明,2001年5月31日,先锋电子公司与宏成公司签订了《电脑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鸿程公司向先锋电子公司购买电脑73台、交换机3台,货款共计299415元。合同签订后,先锋电子公司实际向宏成公司交付电脑73台、交换机4台,货款共计301765元。洪城公司收到货物后支付给先锋电子公司11941。5元,余额182350元,宏成公司以先锋电子公司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先锋电子公司催收未果,向长寿区法院提起上诉。;美国法院。2001年11月26日,公司向长寿法院申请诉前保全。2001年12月7日,长寿法院作出(2001)长经子楚第137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当日制作了查封、扣押财产清单。2002年3月8日,长寿法院作出(2001)长民子楚第1374号民事判决,判令宏成公司支付先锋电子公司182350元。宏成公司一直拒绝执行判决。2002年5月9日,先锋电子公司向长寿法院申请执行,同月14日,长寿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月23日,申请人先锋电子公司与长寿法院协商,要求尽快执行鸿程公司的财产。次日,长寿法院向宏程公司罗作出书面记录,要求近期与先锋电子协商,并将结果告知法院。2002年6月10日,鸿程公司将原网吧内的电脑及设备搬至长寿路盐业大厦,并向长寿法院举报。同日,该院向宏成公司罗制作了笔录,要求妥善保管法院查封的设备,不得转移、变更,罗在笔录上签字。同年6月25日,长寿法院宣布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拍卖,并限制鸿程公司在2002年6月27日前履行支付义务。后鸿程公司将保全、查封的财产转让出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财产执行。2002年10月14日,长寿法院作出(2002)常386号民事裁定,停止执行。但是,民事裁定书是通过普通邮件送达的,先锋电子公司没有收到。该公司以长寿法院认可宏成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确认。;擅自转移财产,导致财产灭失,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页]
我们认为,在申请人先锋电子公司向长寿法院申请执行宏成公司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期间,长寿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向宏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宏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被执行人鸿程公司擅自转移,且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先锋电子公司向长寿法院申请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执行人鸿程公司承担。根据《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宪法第3条第4项,最高法院;;美国法院规定 "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的除外。执行中,长寿法院将法院查封财产的转移情况告知宏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并书面要求宏程公司不得查封法院查封的电脑等财产。生产的转移和购买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鸿海日公司非法擅自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申请人先锋公司的权利和财产不足以申请执行,并不是因为长寿法院在执行中有违法行为。为此,长寿法院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不违法。申请人先锋公司请求确认长寿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关于审理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的规定,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判决如下:
的处决。;重庆市长寿区中级法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的判决并未被确认违法。
如果你不服这一裁决,你可以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请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
审判长罗邦伦
许慎法官
杨凡法官
2005年7月22日
职员杨静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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