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刘玉友、董、征地补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3-03-12    3  

【受理法院】: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中级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 时间]:2006年9月15日

【判断否。]: (2006)彭发民子楚285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刘玉友(化名刘友),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民,住该县高古镇共和村2组。原告董,女,192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

[案件正文]:原告刘玉友(化名刘友),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民,住该县高古镇共和村2组。

人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刘玉友、董、征地补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15 期间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原告董,女,192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民,住址同上。

被告刘玉范,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民,住址同上。

被告人王天珍,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刘顺宝,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民,住址同上。

被告刘宝学,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民,住址同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高古镇共和村二组被告。

代表董晓琳,组长。

第三人刘雨晴,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民,住该县高古镇大箐村2组。

原告刘玉友、董,被告、王天珍、刘顺宝、刘宝学,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共和村二组(以下简称共和村二组),第三人,本院于2006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次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当事人可能被遗漏。故追加王天珍、刘顺宝、刘宝学为本案被告,并依法通知刘雨晴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故转入普通诉讼程序。姜立法官担任审判长,与龙小平法官、赵亚雪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本案的审理。2006年7月4日和9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玉友、被告、第三人刘。于青,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董经法院传票传唤,7月4日才到庭,9月11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告人王天珍、刘宝学、共和村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刘顺宝下落不明,在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此案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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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玉友、董称原告刘玉友与被告是兄弟。1983年8月,被告人刘玉范结婚。次年4月,被告刘玉范夫妇与原告刘玉友及其父母分居。分家时,承包给家庭的小地名是 "三角胶 ",两兄弟被分配到各自的耕种范围,一直耕种到2005年。同年11月,因渝湘高速施工,承包地 "三角胶 "由原被告承包,被告临时征用,占地面积356平方米,共补偿3515.59元,由被告刘玉范承担。因此,通过,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康复费及青苗补偿费2785.47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玉范辩称,第一,他与原告已分居多年,各自承包的土地填在各自的承包证上,各自耕种自己的承包地,从无界限争论;其次,高速公路被征用时,以合同证书中规定的承包人确定征地补偿主体,原被告和被告分别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原告 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请求。

被告人王天珍、刘顺宝、刘宝学、共和村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答辩。

第三人刘雨晴陈述,结婚前在老家承包了承包地;婚后承包地由原告刘玉友和被告刘玉范分割耕种。虽然原告刘玉友头上的农地承包证上填的是承包地,但本案的土地补偿费也应划拨相应的金额。然而,原告刘玉友的被征收地块的土地补偿费,他也在 "三个角落 "的诉讼,在本案中不要求分割。

根据当事人的证据和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刘玉友、被告与第三人是兄妹关系,原告董是三人的母亲,被告、王天珍是夫妻关系,被告刘顺宝是被告的长子,被告刘宝学是次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原告刘玉友、被告、第三人未结婚,且其父当时健在,故5名家庭成员(、董、、、刘玉友、刘雨晴)以家庭承包将相应土地承包给该组。之后,被告人刘玉范与被告人王天珍结婚。按照当时的政策,在上述五人承包耕地的基础上,为被告人王天珍补足一定面积的耕地。1984年,被告刘玉范和他的妻子与他们的父亲、母亲、兄弟和姐妹分居。后来,第三人刘雨晴结婚,将户口从原籍迁到其丈夫冉启学的住处。后来,1986年4月1日和1991年12月15日,他在现居住地(本县高古镇大青村2组)生育了两女,分别叫冉和冉,但她们的承包地没有归组。在此期间,全家的承包土地被分配到原告刘玉友和被告刘玉范的名下。据此,被告刘玉范夫妇为一家,被告刘玉范为一家之主,分得一定份额的土地,而原告刘玉友及其父母、姐姐刘雨晴为一家,也分得相应份额的承包地。此后,双方和平地耕种着各自的耕地。1998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原告刘玉友和被告刘玉范分别担任承包负责人,仍与当地村民分享土地 根据上述分离时分配的土地范围进行分组。?被告共和村二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其中,以原告刘玉友为首的承包证书所列耕地包括其父母??、董、、原告刘玉友及第三人承包土地。因第三人结婚搬走,承包证记载的承包耕地数量和现有人口均为、刘玉友、董三人。后来由于刘心田 的死亡,彭水县现有人口记录 s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改为两个,现有劳动力改为一个。以被告人刘玉范为首的承包证书记载的耕地承包人数为2人,即被告人刘玉范、王天珍,现有人口为4人,即被告人刘玉范、王天珍、刘顺宝、刘宝学。彭水县批准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清单也表明,现有人口为4人,现有劳动力为4人,承包人 s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记载为上述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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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发现昵称为 "三角胶 "在这种情况下,包括许多耕地,主要包括与昵称 "茶林 "和 "众议院基金会和。对于这些地块,在高速公路征地前,原告刘玉友和被告刘玉范一直按照分家时确定的地块进行耕种,都记载在各自的农地承包证上,只是面积不同。关于该区域,原告刘玉友、被告刘玉范均当庭表示 "三角胶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没有测量是因为地块多且多为坡地,所以实际面积远大于承包证上登记的面积。22005年,在征用渝湘高速公路土地时,分别征用原告刘玉友、被告刘玉范的部分承包地,其中前者家耕地面积为556.88平方米,土地复垦费2784.40元,土地补偿费2079.84元,青苗(零星树木)补偿费5704.24元,由原告刘玉支付。后一家耕地面积356平方米,土地复垦费1780元,土地补偿费1329.59元,青苗(零星树木)补偿费406元,共计3515.59元,由被告刘宝学签字。这是本案原告刘玉友、董上诉的标的额。为了查明原申请的理由,合议庭专门询问了原告刘玉友,原告作出了两种不同的陈述:一是承包人作为被告刘玉范所记录的356平方米的征地面积中,一部分是以刘玉友为首的农民的承包土地面积,其余面积属于刘玉范 的家庭。然而,由于高速公路的建设破坏了原有的地貌,无法核查原有的农田边界,原告刘玉范 s?其次,本案争议土地虽登记在以被告为首的承包经营承包证书上,但由于该承包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是由五个家庭成员(、董、、、刘玉友)共同承包的,争议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由五人共同享有。在本案二审中,原告刘玉友称,其上诉的范围包括三尖角 "她与被告刘玉范分别领取并登记在以他们为抬头的合同书上的征地补偿款??9219.83元(5704.24元,3515.59元=9219.83元),由上述五人平分;原告董认为其请求的范围仅包括356平方米的征地补偿款。但在最后一次庭审中,原告刘玉友否认了上述说法,认为本案争议地点的赔偿应由四人支付??董、、、刘禹偁四人平分秋色,第三人亦如此认为。同时,第三人刘雨晴对原告刘玉友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没有提出清偿要求。此外,原告刘玉友还认为 "三尖角 "他收到的征地补偿款,是以他为户主登记在合同书上的,只有被告申请才能进行分割,但要由上述四人进行分割。被告刘玉范表示,征地补偿的权利主体应以合同凭证为依据确定,谁的土地被征用就属于相应的补偿。故本案中,原告刘玉友收到的征地补偿款无需分割。原告刘玉友、被告刘玉范均诉称,第三人刘雨晴在 "三个角落 "本案中的争议。

另查明,原告刘玉友仍与其母原告董同住一室。而且没有登记结婚,只和一个女人。人(周天辉,别名周辉,原住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回龙村1组)同居。为保证本案当事人的诚信,特通知周辉到庭。周慧诉称,她与刘玉友同居时,带大女儿(1994年12月26日出生),2005年5月5日生下二女儿周。周慧称,她抚养的两个女人是她丈夫张英雄(重庆市涪陵区人)所生。但周辉明确表示,他和两个女儿不愿意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如果他们三人在本案中有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他们自愿放弃。对此,原告刘玉友也做了与周会相同的陈述。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原、被告在三角角承包地被征收前种植的植物进行了询问,双方的回答与在渝湘高速公路吴鹏段临时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花名册中其承包的耕地内种植的零星树木基本一致,除原告刘玉友陈述三角角承包地种植有绿麻外,但上述土地补偿花名册中并无此记载,花名册中详细记载了两块承包地的零星树木名称、数量及补偿金额。2005年11月23日,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此进行了公告,此后,双方都签署了相应的补偿。原告刘玉友、被告刘玉范、第三人刘雨晴在庭审中均一致表示,征地登记在承包地是谁的承包证上,实测征地面积记载在承包人名下。

上述事实包括:当事人到庭陈述、证人胡、王道奎的证言、农业土地承包合同证明、渝湘高速公路C15段临时土地复垦费缴纳花名册、渝湘高速公路段临时集体土地补偿花名册、彭水县财产清单。;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改善与农民增收。;注册。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高速公路C15合同段建设临时使用镇共和村二组集体土地的公示》,有《渝湘高速公路段临时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公示表》等证据,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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