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5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美国法院。
【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一审
【判决时间】:2007年7月3日
【判断否。]: (2007)超民子楚第07348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张,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 *广告有限公司高级客户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海淀区颐和园前的庭院。委托代理人:谢觉学,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明,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正文]:原告张,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 *广告有限公司高级客户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海淀区颐和园前的庭院。
委托代理人:谢觉学,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明,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蜀王国浪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曲传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北京市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敏,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董事,住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号楼*单元。
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接受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谢义学、高明为代理人,被告委托苗、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据原报道,2006年7月6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餐馆就餐,点了凉菜 "香喷喷的蜗牛(凉拌螺肉)他推荐的。2006年7月19日,原告开始出现麻木无力的症状。在家休息后,她发现症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她开始头痛。7月24日,原告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医院初步诊断为疱疹,开了一些治疗药物。第二天,原告又到同一家医院急诊。经诊断,她认为是疱疹的正常反应,开了一些止痛药。第三天,头痛越来越厉害,疼痛的程度已经发展到必须有人搀扶才能勉强行走的地步。然后他去了同一家医院挂了急救。医院检查后发现大面积脱髓鞘病变,随后做了腰椎穿刺检查,发现压力增加到310。北医三院要求立即住院治疗。但由于北医三院床位不足,只能安排在急诊临时观察室治疗。经过四天的治疗,没有好转,原告出现了头痛。It 我无法忍受。;I don’我自己爬不起来,而且我也爬不起来。;我不能照顾自己。7月28日,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邀请了解放军总医院309医院的一位医生;;咨询解放军。经会诊,确诊为结核性脑膜炎,于7月29日转入309医院结核科。由于结核病医院条件有限,每个病房6个病人。原告强烈要求不能和肺结核患者共用一个病房,但在医生的劝说下,他不得不接受这个事实。住院期间,原告不得不跟随医生 由于压力大,一直需要一流的护理,因此原告 他的家人一直陪伴着他。由于确诊为肺结核,原告住院期间使用了大量抗结核药物,每天输液长达10多个小时。为了检查药物的治疗效果,他需要每周做一次腰椎穿刺。由于药物的强烈反应,原告 的身体经常遭受局部强烈疼痛,上述治疗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的身心。2006年8月17日,原告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就诊,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并于2006年8月17日至2006年8月30日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一直处于继续门诊治疗阶段。自事件发生以来,原告不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疼痛和药物治疗带来的副作用,而且由于疾病的初始阶段和潜在的后遗症未得到诊断,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经查,被告为降低成本,擅自将冷盘螺肉原料由海螺改为福寿螺,加工工艺不当(未完全加热)未杀灭福寿螺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导致原告 无辜的疾病和这个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安全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在本案中,被告 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 损害事实和结果,严重侵犯了原告 的个利。为了保护原告。;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北京有影响的报纸或出版物上公开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985.40元、误工费24000元、住院餐费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第页]
被告辩称,我公司对原告没有异议一事真诚道歉餐饮和损坏。事件发生后,我公司已在媒体上道歉,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 ■要求我公司在北京有影响的报纸或刊物上公开道歉。我公司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数额过高,希望法院酌情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6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餐馆就餐,点了凉菜 "香喷喷的蜗牛(凉拌蜗牛肉)。之后,原告出现了一半。身体麻木、头痛等症状。2006年7月20日至7月29日,原告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接受治疗。2006年7月29日至2006年8月17日,原告在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解放军(309医院)。2006年8月17日,原告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就诊,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2006年8月17日至2006年8月30日,原告在北京友谊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持北京友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病至2006年9月26日。
2006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医疗费支付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9305.53元。
经调查,原告患有广州管圆线虫病,是由于食用了 "香口蜗牛肉(凉拌蜗牛肉)由被告制作。被告用于制造 的原材料甜口蜗牛肉 "(冷蜗牛肉)是福寿螺。由于被告对福寿螺加热不彻底,未能杀灭福寿螺体内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最终导致原告食用后患病。
本院认可;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有:
后续治疗费986.4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医药费单据和门诊病历,原告 的检查项目与原告引起的疾病有关。;标准普尔广州管圆线虫,是我院认可的。
误工费6725元。根据原告 原告 的医疗账单、住院和出院记录以及病假诊断证明。;的误工费应从2006年7月20日至2006年9月26日计算。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告仅提供了北京卓创广告有限公司的证明,经我院要求,原告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故我院以2006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原告 s误工费为(36097元/365天*68天= 6725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原告在309医院住院19天,在友谊医院住院13天。根据北京市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30元每天应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本院认为原告 的疾病有特殊的原因,原告 的长期病因不明,导致原告在多家医院就诊。经诊断,原告长期住院,身心俱损,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用餐发票、住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医疗票据、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支付协议等证据支持。
法院认为,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负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餐馆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售食品的安全卫生予以高度注意。目前,这道菜的原材料 "香喷喷的蜗牛肉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是福寿螺,加工工艺不当导致皿中携带广州管圆线虫幼虫,导致原告患广州管圆线虫病。被告对其经营的菜品未尽到管理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及相应的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尽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 s医疗费据此,其未对被告的其他损失进行适当赔偿,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依法有理有据。至于被告应支付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证据确定。
[第页]
关于原告 要求被告在北京有影响的报纸或出版物上公开道歉,本院认为 "福寿螺 "被媒体广泛报道,被告 的过错行为已经为公众所知;对于原告个人,被告已当庭道歉,本院将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书面道歉信。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为准;侵权的手段、场合和行为;侵权的后果;侵权人的利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我院主要认为原告 的病情特殊,病因长期无法确诊,导致原告 他参观了许多医院。经诊断,原告长期住院,身心俱损,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消费者权益保》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七条、第六条第一款、第第一款、《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由本院审定,如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将在北京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2.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后续治疗费986元4角。
三。被告北京舒治国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浪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张误工费6725元。
4.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
5.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六、驳回原告张 ■其他索赔。
如果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元,由原告张负担2202元(已交纳);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7元(原告张已支付,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美国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上诉自动撤回。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06条
[2]《民法通则》第119条
[3]《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
[4]《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6]《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7]《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进一步阅读
北京市朝阳区医院。;本院依法审理了王大峰诉北京市公共交通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环境噪声污染赔偿纠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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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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