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被占用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墓地被占用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2023-03-12    20  

[案例]

2011年4月5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墓地签订了墓地买卖合同,购买了编号为06-13的墓地。原告确认墓型和石碑后,被告完成了施工。同年6月10日,原告将祖先的骨灰安放在墓地。2015年清明节,原告扫墓时发现在建的12号墓地侵占了自己墓地的边界。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情况未果。原告认为被告 s的行为对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墓地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到原告起诉时,12号墓地已经建设完毕。通过测绘鉴定,12号墓地与13号墓地用地范围线重叠,重叠宽度为0.082米,重叠面积为0.124平方米。

[不同意]

根据评估机构和被告出具的测量报告 的供词,这足以断定被告确实侵犯了原告 s公墓。但由于12号墓地也是他人按合同约定合法从被告处购买的,且已建设完毕,恢复13号墓地原状会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原告 s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第一种意见是,精神损害赔偿应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不能擅自扩大范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仅包括人格权或人身利益的损害,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骸的损害不在此列,因此不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设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因侵权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其范围不应硬性规定,而应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精神价值、公序良俗等多种因素。墓地作为埋葬逝者遗体或骨灰的特殊土地,具有特定的精神价值,寄托了后人的哀思。在墓地受到侵害而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受害人 应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

[评论]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墓地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可以支持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精神赔偿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具有象征性人格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以侵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那么本案中的墓地侵权是否符合这一规定呢?在我看来,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首先,墓地是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的专用土地。它具有明显的人格象征意义。不同于一般的生产性或生活性土地,墓地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的特殊土地,具有死者身份的唯一标示,既是死者人格的象征,也是后人追忆、纪念、祭奠已故亲人的特定场所,具有明显的精神价值,承载着特殊的感情。所以应该属于特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

其次,被侵权的墓地可以 因客观现实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认定为永久性损害。因为恢复13号墓地的原状会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可行。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 恢复原状的申请。因此,对13号墓地的实际损害是不可逆的永久性损害,符合《《精神赔偿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2.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和抚慰功能来看,侵害墓地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 以违背公序良俗的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失,应予赔偿。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保护具有精神价值的财产的本质不是保护有形财产本身,而是保护这种特殊财产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尽管学界对《《精神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死者遗体、遗骨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死者的人身利益还是其近亲属的身份利益仍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按照我国的传统观念,非法侵害墓地与侵害遗体、遗骨类似,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弥补和安慰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评价和导向功能来看,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墓地销售者为谋取经济利益擅自违反合同的负面评价,有利于规范殡葬市场秩序。

精神损害赔偿除了具有弥补、抚慰的功能外,还具有建立评价标准、引导行为人预期的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作为墓地的销售者、设计者和建造者,为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在擅自销售和建设其他墓地时,侵占了原告已购买的部分墓地。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书面通知并要求在12号墓地施工完成前停止侵权后,仍未停止侵权并继续施工,使原告 美国声称恢复原状是不可能的。其行为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同时,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交易秩序。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对其侵权行为的负面评价,增加了其侵权成本,对防止类似行为、规范墓地交易市场秩序有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南沙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

(原标题:墓地被侵权无法恢复,应赔偿精神损害)

墓地被占用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墓地被占用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目的 属于 15 法律百科 第1张

引用法律

墓地被占用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墓地被占用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目的 属于 15 法律百科 第2张

[1]《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2]《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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