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9
2016年2月24日,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在乘车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与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刘某甲受伤。刘某甲将被告人刘某乙、杨某某的家属、两车的保险公司、客运公司及杨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诉至法院。最近,湘阴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长沙分公司支付原告刘某佳交强险、商业险款108782元,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刘某佳交强险、商业险款6207元财险岳阳分公司及死者杨某某家属3772元。
2016年2月24日13时许,杨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望城区境内沿102省道长湘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望城区丁字镇国土所路段时,被告人刘某义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在此处由南向北行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杨某红当场死亡、大型普通客车上8名乘客受伤、两辆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佳立即被送往湖南太和医院救治。在医院住院64天,门诊费用964元,住院医疗费用20933元,共计21897元。此后,原告在接受了检查。;解放军163医院和湘阴县医院。;分别在s医院就诊,共花费451.5元。被告刘某乙为原告支付医疗费、鉴定费、抚养费及现金2万元,共计46479元。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原告刘某佳群于2016年5月5日到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意见如下:1。伤后休息150天,住院期间需要一人护理,营养期70天;2.后续治疗费3000元。杨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董某某将其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长沙分公司投保(不计免赔,限额5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客运公司,被告客运公司在岳阳市分行为该大型普通客车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被告的美国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车上其他7名伤者已与被告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美国客运公司,他们已经自行协商。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各被告的责任;第二,原告的确定。;的损失。
首先,关于每个被告的责任。原告刘某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我院受理了被告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刘某佳及被告方造成的损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长沙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中赔付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伤害,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被告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 s家族继承杨某某 因此,应由杨某某承担的责任;;应由杨某某负担。;根据责任划分,被告刘某乙和杨某某应承担30%的事故赔偿责任;;s家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三者保险,其家属应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其余部分由被告杨夫妇承担。;的家庭成员。被告刘某乙应承担的部分,由岳阳市分行承担。;被告在承运人 的责任保险限额。被告人董某某将其所有车辆借给有司机 并为车辆购买了相关保险。没有过错,所以他对原告没有责任。;的损失。
第二,关于原告的确定 的损失。原告刘某佳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确定如下:1。根据账单确定医疗费用为22349元;2、鉴定费,根据票据鉴定为1600元;3.误工费,从误工费到伤残前一天的总时间为70天,误工费标准按居民服务业42494元/年计算,金额为8150元(42494元/年÷365天/年×70天);4.护理费,金额为7451元(42494元/年÷365天/年×64天);5.住院伙食补助,金额为3840元(64天×60元/天);6、营养费,湖南太和医院出院记录中有饮食应高蛋白、高热量、高维生素,以增加抵抗力促进骨折愈合,且法医鉴定也有营养期的考虑,故本院支持原告 并认为1500元是适当的;7.伤残赔偿金,数额为57676元(28838元/年× 20× 10%),赡养人彭庆珍4875元(19501元/年× 5年× 10% ÷ 2),共计62551元;8.运输费由我方酌情确定为1000元;9、后续治疗费,参照司法鉴定确定为3000元;10.精神损害赔偿由我们酌情确定为5000元;11.支持费,2800元,包含在湖南太和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中,建议在医生指导下戴牙套下床。12.原告没有。;未提交账单说明交通事故处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保持住。以上十二项费用共计119241元。损失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赔付96952元(其中伤残赔偿限额内86952元,医疗赔偿限额内10000元)。超过强制保险的部分22289元,由被告人刘某乙、杨某某的家属按责任分工承担。应由杨负担的15602元(22289元×70%)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其余3772元由杨负担;;的家庭。应由被告刘某乙负担的6687元(22289元×30%),由被告法院负担。;鉴定费由被告保险公司岳阳分公司负担保险公司岳阳分公司作为道路旅客承运人的责任险条款中没有规定被告人 美国保险公司岳阳分公司关于评估费的问题。因被告刘某乙已为原告刘某甲支付了46479元,故被告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长沙分公司及中华财险岳阳分公司的损失由我院返还。法院部分支持原告 的主张,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乘车过程中乘客损失谁来承担)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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