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盗用、借用他人名义有什么区别?

 2023-03-12    14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其业务范围订立合同的,法院应当受理。;美国法院不应认为合同无效。但是,除了那些违 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法律解释]

1.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合法成立和生效的要件;③主观上相对人是善意的,没有过错;客观上,相对人应当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在特征,因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而成立。善意相对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通常有以下原因:①被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雇佣关系;(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代理关系;(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授权关系;(4)行为人持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

注意: "我不 我不想天长地久,但我想拥有它- "毕竟,我曾经拥有过是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

(3)表见代理与他人冒用或挪用的区别。;姓名:

主要区别在于,善意相对人在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时,没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窃或冒充他人者 冒用他人名义,以书信、电报等欺骗、愚弄他人,损害他人财产和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民诉意见》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登记而未登记,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4)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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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 的名称必须显式。《《民诉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⑸在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声称自己无权代理。

2.第五十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自然的法定代表关系,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除外。即使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权限有限制,仍然不允许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只要不违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此后,国家统一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丧失了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美国法院不会认为合同无效。这个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反映了《合同法》 ;美国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理念取代了 "打鸳鸯 "。

另外《担保法解释》第11条越权担保具有表见代表关系,法理上也是如此。

引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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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3]《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对几个问题的看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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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读(一) "第四十九条。

[7]《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读(一)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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