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1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合同的一种。它赋予了两种诉讼权利:一种是无因管理的积极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的直接诉权,即我对管理人的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的消极诉权,又称无因管理,即管理人 他有权上诉。
现代各国民法在不同程度上抽象了罗马法中具体的、个别的无因管理诉权,构建了一般的无因管理制度。
①《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第三卷第四部分中有两章论述了取得财产的各种一是准契约,二是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非债务清偿两部分。《法国民法典》有四个关于无因管理的条款,即第1372-1375条。第1375条规定本人事务管理良好,受事务管理人以其名义所为的约束;经理因管理事务所而承担的个人债务应当全部赔偿;向其支付的所有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均应偿还。 "
(2)德国民法《德法民法典》在《债的关系法》第二编第七章(债的关系)第XI节中有一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紧接在委任一节之后称为无委任的事务管理。共11条,即第677-687条,规定了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并创设了准无因管理,包括误传管理和违法管理。根据第677条的规定如果你不是别人指定的,对别人没有权利,你就有义务按照你明示的或可推导的意思,以符合你利益的为别人管理事务。 "第678条规定无因管理的承担违背本人的真实意思或者可推断意思,为管理人所知的,管理人应当赔偿本人因其管理造成的损害,虽然有不可归责于他的原因。 "
(3)瑞士法律《《瑞士债务法》》第二部分(各种合同关系)第14章有6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即第419-424条。该法第419条规定 "没有被任命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人,有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以推导为目的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第422条第1款规定如果管理事务被认为是保护我的利益所必需的,我将向管理人偿还必要的或有益的和与情况相适应的费用和利益,并有义务根据同样的情况赔偿管理人的其他损失。 "
(4)日本《《日本民法典》民法》第三编第三章规定了无因管理 Rights),共六条,即第697-702条。第697条规定无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应以事务的性质和最适合本人利益的方法为准。 "和管理。如果管理者知道他的意思,或者能推断出他的意思,他就应该按照他的意思去管理。第702条规定管理人可以要求我偿还对他有利的费用。 "
(5)地区民法地区民法典在第二章债的发生的一般规则第一节第三段中,共有七条,即第一百七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该法第172条规定没有约定和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人,应当按照自己明示或者可以推断的意思,以对自己有利的为他人管理事务。 "第176条规定如果事务的管理对我有利,并且不违背我的明示或可推断的意思,管理人可以要求我偿还他从支出时起的费用和利息,或者清偿他的债务或赔偿他的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务的 利益,它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进一步阅读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无因管理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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