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医疗损害是指患者接受治疗过程中,与治疗目的无关的身体损害。原因可能是医生失误,也可能是药物或其他治疗用品存在缺陷。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以下由边肖《法律快报》为读者分析。肯定对你有帮助。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必须存在医疗过错,只有在过错造成患者医疗损害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生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医疗规范的;(二)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 "以上三种情况,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医生证明了上述情况,法院就应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的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比如,有执业资格的助理医师违法从事诊疗活动,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争议处理,只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根据《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注册从事预防、保健和全科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人身意外,构成医疗损害责任,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相应医疗活动的,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师。服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至于护士能否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注册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根据普通人 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活动。事实上,医院对患者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植入、诊断、护理、康复、观察等都属于医疗活动。但未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创伤性医疗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定为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由于患者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患者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责任。;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权利受到医疗机构的侵害,而损害的原因是过失。其中,对患者造成损害的 健康权是指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对病人造成伤害。;生命权意味着导致病人死亡;对病人的伤害。;身体权利是指对患者身体的实质完整性和形式完整性的损害。;的身体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它导致病人 身体的组成部分不完整或非法损害病人 没有病人的身体。;的同意。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式有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又称间接责任、转移责任和扩展责任,是指责任人对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对象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侵权责任形式。替代责任最基本的特征是责任人与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施医疗损害的是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才能对有过错的医务人员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形式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偿。 "这不是真正的连带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最终所有人是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而不是医疗机构。
三、医院误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临床误诊是指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医生作出了与病情不符合或完全符合的结论,即医生在了解疾病的过程中期望了解疾病的性质,但实际上偏离了疾病的性质,即医院丧失了应有的判断能力,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其主要表现是 "无病 "被诊断为 "生病和生病诊断与诊断疾病与健康as "无病 "诊断与诊断这种疾病as "其他疾病 "。这些误诊都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伤害,增加和延长了患者的痛苦和经济负担。
在试验中,测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患者是否能清晰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资料是否完整,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出具,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疗过程。调查医疗机构在诊断前是否进行了全面会诊,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辅助检查;初诊后是否严密观察病情的变化,是否根据病情的发展和症状的表现及变化修正自己的诊断;是否存在过度自信,不经过咨询讨论就盲目对疑难、非典型症状下结论?总的来说,就是用客观的标准来审视医生在诊断中的心理状态,审视其无止境的谨慎注意义务。
3.就是医院的水平和所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医疗水平和条件不统一。辅助诊断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疑难杂症的诊断更加困难。往往医院级别越高,医疗水平越高,诊断能力越强,是因为其整体设施和技术实力。
以上是法律快车边肖为您整理的医疗损害责任中归责原则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律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侵权责任法》第54条
[3]《侵权责任法》第59条
[4]《侵权责任法》第58条
进一步阅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类型?
医疗损害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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