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8
学校的补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学校的一项特殊责任,即补充赔偿责任。文章的内容是: "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具有人性化的特点。
现实生活中,有些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虽然伤害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过错,但有时学校的过错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例如,2003年3月19日上午,海城星海管理区所属的站前、前角、后角、铁西、星海、海印、苏家等8所小学的3936名学生和260名教师集体饮用了 "高奶营养学生豆奶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部分学生饮用后出现腹痛、头晕、恶心等症状。共有2556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44名学生在当地医院接受治疗,85名学生在其他地方接受治疗。这八所小学应当对因其过错导致有毒豆浆进入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中人身损害责任的构成除此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如果完全是由于学校的过错,则为学生伤害事故中人身损害的一般责任;二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没有过错的,不存在补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应当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有关。如果没有关联性,就不应该让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害未成年人事故中学校的补充责任与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补充责任原则相同。学校的法律基础的补充赔偿责任在于学校的过错,使得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概率;因此,学校应为受害人向第三方索赔,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在责任方面,受害人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向过错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请求赔偿的,被请求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 "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不应该认为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一定份额。应当承担的是直接责任的第三人不能承担的部分。当然,补充责任完成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因果力大小确定相应的责任份额; "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司法解释中应该理解为此时的份额。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相应份额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进一步阅读
学校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的责任?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和依据?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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