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挣脱老师 过马路时受伤 幼儿园负责70%

 2023-03-12    11  

某幼儿园安排老师用校车送学生回家。在送三名学生到目的地等待家长时,其中一名学生脱离老师过马路,被一辆助力车意外撞伤。2007年7月10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幼儿园学生伤害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彬彬 被告支付被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共计8055.83元;;s幼儿园赔偿70%,即563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 的幼儿园,被告 s幼儿园也应赔偿4639元)。

孩子挣脱老师 过马路时受伤 幼儿园负责70% 属于 一起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2005年9月1日,小朋友彬彬进入江苏省沭阳县某中心幼儿园小班,并交纳了所有费用。2006年9月,她被提升到一个儿童大班。每天幼儿园校车早接晚送,中午在幼儿园吃饭。2006年11月11日下午放学后,幼儿园将彬彬等同学送到事先与家长约定的目的地。当日16时50分许,王驾驶一辆微型普通客车(幼儿园接送孩子使用的车辆)将学生送至目的地——村头水泥路东侧。这时,幼儿园老师唐带着彬彬等同学下了车。下车后,彬彬见家人尚未赶到迎接,即挣脱老师横穿马路,被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残疾人三轮车撞倒,造成受伤。经沭阳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唐老师、彬彬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闫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校车驾驶人王某无责任。彬彬受伤后,被送往沭阳 s医院20天,医药费7106.83元。他的解雇令是 "继续治疗... "。

后彬彬 s受伤,幼儿园赔付1000元 的医药费,但彬彬 s父母拒绝向三轮车车主闫某某要求赔偿。彬彬 s家长认为幼儿园未尽到管理保护责任,导致彬彬受伤。幼儿园应全额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1万元。但多次与幼儿园协调无果,其余费用幼儿园不予补偿。无奈之下,彬彬 的父母,如彬彬 的法定代表人,向幼儿园提出了申诉。

孩子挣脱老师 过马路时受伤 幼儿园负责70% 属于 一起 使用 法律百科 第2张

被告幼儿园辩称,原告彬彬挣脱老师后过马路时被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残疾人三轮车撞伤。严某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 的监护人也对没有及时在约定的目的地接原告负有责任。被告幼儿园只同意赔偿原告30%的费用。;合理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原告是被告的学生幼儿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自身安全的辨认能力。被告 s幼儿园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老师用车送原告。到达目的地后,原告 原告的家人还没有来接原告,被告 s幼儿园未尽到注意义务,疏于对原告的管理和保护,致使原告挣脱横穿马路。如被告系被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残疾人三轮车意外撞倒,被告幼儿园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另一个侵权人造成了原告 损害的是第三人严某某,应负次要责任,但原告拒绝追加严某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严某某 在这种情况下的赔偿份额。被告幼儿园辩称原告 s监护人未能按时与原告见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即使原告 的监护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与原告见面,被告 s幼儿园在将学生送到学生手中之前,不能免除其管理和保护学生的义务。原告 的合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在性质上,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 "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未尽到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彬彬受伤有两个原因,一是幼儿园的责任,二是三轮车司机严某某的责任。双方均构成共同侵权,故法院根据各责任人的不同过错和行为,确定各自的责任。幼儿园与颜某某应对彬彬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拒绝要求闫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排除闫某某承担70%的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189.html

=========================================

https://zazhiba.com.cn/ 为 “自由随风” 唯一官方服务平台,请勿相信其他任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