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竞赛伤害nbsp作为受益人 学校赔偿16000 br/

 2023-03-12    21  

法院网讯北京市延庆县某中学学生赵代表学校参加足球联赛时不慎受伤。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中级法院审结此案,最终判决延庆某中学作为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酌情赔偿该学生经济损失1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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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30日,延庆县教育系统组织足球联赛。比赛中,赵作为延庆某中学替补上场,在追球过程中摔倒。赵被诊断为 "右臂双骨折。同一天,赵被转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并被诊断为 "双前臂骨折,远端1/4,桡骨重叠和缩短 "。2004年5月19日,赵某经北京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赵某支付了500元鉴定费。2003年10月30日至2004年2月15日,赵休学在家休息,共花费医疗费3221.90元。延庆县人寿保险公司赔付2375.03元,剩余医疗费846.87元。赵 s家长多次要求学校解决剩余医药费,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2004年6月,赵诉至一审法院,以参加延庆县教育系统组织的足球联赛过程中受伤致残为由,要求延庆某中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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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延庆某中学赔偿赵某1.6万余元。判决后,延庆某中学不服,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应当适用的规定,认定学校对赵 因此,请求依法改判赵等被告无罪。;的要求被驳回。

第一中级法院。;美国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法院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理,而《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仅具有参考作用。如有,应首先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延庆某中学称学校对赵 因为《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应适用于本案,而法院没有支持。赵作为校足球队队员,在延庆县教育系统代表中学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受伤致残。虽然学校在赵 的伤害,中学,作为受益者的学生 参与的,应当承担公平的赔偿责任。;适当的损失。一审法院酌定,延庆某中学赔偿赵1.6万余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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