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5
案例:
在一个小学校园的西北角建了一个厕所。包工头老张承包了这个工程。施工时,老张在工地周围设置了警示牌,并用红线将工地围了起来。但学校并未就此事进行公告或开会。一天,初三的两个学生在操场打架,互相追赶着跑到工地,导致学生小明掉进工地的基坑,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学校和老张积极通知医院抢救,最后,花了12000元医药费。就医期间,学校、老张和另一名学生小军的家长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小明 她的父母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问:学校、包工头老张和小军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这次事故中谁的父母承担责任?
分析: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在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参加学习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遭受人身伤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事故。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率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话题。本文将对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人或受害人往往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事物、危险和行为的辨别、判断和控制能力,不具备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因此,《民法通则》认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 守护者。当事故发生时,一个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那么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事故,谁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在这种事故中,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第一,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的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实质要件:1。要求鉴定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并确定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死亡的,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2.明确的被告。包括直接肇事者和有关各方。如果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视为共同被告。因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仅是其法定代理人,也是损害赔偿义务人。3、要求有具体的损害事实,并有基本证据证明是被告所为或与被告有牵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4.案件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
二、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发生时,受害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能够证明损害事实。事情的发生是肇事者的行为造成的,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被诉方的举证责任分为:行为人需要证明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笔者认为学校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应该对自己的免责承担举证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与《《民法通则意见》》规定的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完全不同。监护责任包括保护和照顾被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民事法律活动中代表被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学校只对未成年学生享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因此,在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中,学校只应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承担责任,而不是学校未尽到监护职责就应承担责任。那么如何区分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补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补偿。这一规定表明,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有财产不足赔偿的,由监护人对不足部分全额赔偿,而不是适当补偿。它比民法通则的规定更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人》第47条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造成伤害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中,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受到他人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阐明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则,这比《民通意见》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更进一步。
2002年,教育部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免责条款。这为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但需要注意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仅具有参考作用。
因此,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和小军的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老张在施工现场已尽到了警示义务,积极施救,也尽到了人道救助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荔浦县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院。
推荐阅读:动物导致人。对学校的损害,损害赔偿
引用法律
[1]《民事诉讼法》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民法通则》第133条
[4]《侵权责任法》第32条
[5]《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8]《民法通则》第160条
[9]《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10]《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进一步阅读
评判学校的标准是什么?;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3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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