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8
第七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最高 美国法院规定: "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解释决定了学校 但由于没有规定未成年学生有过错时能否适用过错相抵,在审判实践中引起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过失相抵只能在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适用。最高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美国法院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已满18岁,他才能承担民事责任,而未成年学生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因此过失相抵不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过错相抵原则旨在公平分配责任,即任何人都应承担因自己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利益,并且可以 不要把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伤害转嫁给他人。只要受害人有能力认定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就应当根据原因的大小分配民事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当受害人未能具备同等情况下同龄人应有的避免危险发生的辨认能力时,通常会考虑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过失,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 辨别能力提高,学校 对学生的照顾义务。;人身安全降低,教育责任相对加重。因此,只要学生有年龄辨认能力,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与其年龄辨认能力不符,就应当适用过错相抵,减轻学校的责任。这也体现了校园伤害责任事故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平衡了学校和未成年学生双方的利益,即学校应当勤勉履行教育职责和法定注意义务,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不考虑未成年学生是否有过错,就认为所有未成年人都免除责任,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明显增加了学校的负担。无异于本末倒置,社会效果适得其反。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与被害人相关的因素都可以构成被害人 是她的错。确认受害者身份的目的。;的过错在于公平分配侵权责任,在确定加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时,受害人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受害人的过错进行判断和甄别,以限制或排除受害人 是她的错。通常,如果加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或过失与损害的发生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此时,加害人 s的过失是造成损坏的最大原因。考虑到两种过错的本质区别,加害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再适用过错相抵。戴玉华,人与自然;;江苏省常熟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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