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讨

 2023-03-12    22  

摘要

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还有很多地方 美国现行的教育法可以 不符合发展要求。如何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伤害事故,成为家长和学校共同关心和头疼的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学生 伤害事故重在预防和治疗。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各方的法律责任,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此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和学校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很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往往手足无措,要么为了避免麻烦而牺牲学校或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么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不当,导致局面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阻碍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这有很多原因。作为学校,往往强调其作为社会教育机构主体的特殊性,而家长则认为学校和自己一样,也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该对校内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负责。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和责任认定,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需要依靠教育,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依法治教来保障,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保证司法公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最终目的是代表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全面提高,正确理解和增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和担当意识,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真正走上法治轨道。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以及在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中发生的事故,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两者不可分割。学生 伤害事故只被理解为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管理下的学生发生的事故or "正义 "It 校园里发生了一起事故,等等。,是不全面的,因此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外;可能发生在教学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后和上课时;寒暑假期间也有可能发生,要看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还是学校范围内的 的管理责任。对学生伤害事故认识的错误和混乱,势必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各方责任的确定和责任确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科学合理地解决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 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学生 伤害事故从责任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指学校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疏忽大意,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2)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自己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没有问题,但由第三方造成的伤害事故。此外,从事故原因来看,学生伤害事故还可以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和学生间事故。

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劳动安全事故相比,学生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1 .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多为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涉及到学生、家长、老师、学校以及校外的相关部门。3.独生子女的增加给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学校难以承担补偿成本。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即在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院校)全日制学习的受教育者。幼儿园的孩子、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以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受到的伤害,严格来说不属于学生伤害,但可以按照学生伤害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2)必须有伤害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伤害的结果是指直接的身体创伤或死亡,而不仅仅是精神伤害。(3)必须存在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不可抗力。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包括学校领导、老师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以及学生自身和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或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观上,大部分是过失,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危害行为或结果之一必须发生在负有教育、管理、引导和保护学生责任的学校。责任期和地域范围。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学生 人身伤害是由学校教师或者其他与职务无关的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或者是由学生、教师等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不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此外,发生在学生上学、离校、返校或自行离校时;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放学后、节假日或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学生留校或自行上学;和其他学生 学校管理责任范围以外的人身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学生 人身伤害事故,但根据学生的定义和理解 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事故,此类事故属于一般人身伤害事故,不应纳入学生 人身伤害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者或违反者依法应承担的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有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三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以积极或消极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的主体,可能涉及这三种法律责任。但相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或者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此,本文着重探讨如何认定学生伤害事故中各方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其他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仅指人身权,不包括财产权)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鉴定学生和学生的身份时。;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最高法院第160条。;《民法通则》《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其给予适当赔偿。《教育法》第73条和第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以及《教师法》第37条都有类似于过错责任的规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办法》将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分为三类,即学校、学生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唐 规定了三类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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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学校或教师及其他从事职务行为的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造成伤害事故,学生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长期以来,由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认为学校不 "完美 "在教育管理上,并认定学校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会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科学地界定学校,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核心问题。;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和赔偿范围,即科学地认定学校 是她的错。好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后,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的责任,学校 的责任基本明确。根据规定,学校对下列行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校内工具、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有明显的疏漏。;治安、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明知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教育教学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反有关规定,学校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或者其他活动的;具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的学生不适合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老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 在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期间,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擅自离校等与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而受到伤害 的保护;有学校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此外,在遇有不可抗力、校外入侵、学生、自伤、对抗性或风险性体育比赛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未履行相应职责、行为措施不当等。,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学校对其他学生不负任何责任。;伤害事故。这样,过去所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要无一例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和做法有望得到很大改善,有利于学校的生存和发展。

2.学生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责任,是指学生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其过错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性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②学生 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和教师已对其进行了警告和纠正,但学生拒绝劝阻或纠正;(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明知学生具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监护人知道或者已经被学校告知未成年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异常,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⑤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⑥学生或自伤。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学生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 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安全意识和减少事故,也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和学校的教育教学。

此外,一些学生 伤害事故不是学校、学生或校外受试者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比赛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所以根本不存在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适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也没有适用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担。学校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等帮助。

3.第三方的责任

第三方 s责任是指学校和受害方以外的主体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方 美国的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食品等消费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校外活动组织者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在校学生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其他学生伤害,应当由其本人或者监护人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不一定由某一类责任主体单独承担,也可能是两个。类甚至三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责任的存在和责任的大小。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以及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进行分担。如果其他主体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且其行为存在过错,则成为其自身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条件,即免除法律责任的法定条件。我不 其他科目的减免条件不必赘述。作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减轻或免除学生责任的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和第三人的过错。

不可抗力是指不依赖于人的行为,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力量。它包括一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一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不仅对责任承担者不公平,而且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的积极作用。;的行为。但作为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必须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当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时,才说明学校与学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s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也说明学校没有过错,应当免除责任。事故是指在当事人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意外发生的事故。不可预测性、偶然性和必然性是事故发生的基本条件。对于这种事件,学校很难给予合理的关注。所以学校没有过错,可以免责。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学校和受伤害学生以外的第三人,对学生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比如学校管理不善,学生玩耍时受伤,引发斗殴的学生是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或免除学校责任的依据。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对策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大部分学生伤害事故都是由各方过错造成的。既然有故障,就有减少甚至消除故障的可能;学生的意外伤害即使没有过错,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此,全面深入地分析学校事故的预防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由于教育法制不健全、教育普及不够、伤害事故预防知识教育缺失、教育实践中对教育者权利义务边界认识模糊、教育监管不力等缺陷,法律的引导功能弱化,事故预防意识和处理能力低下。面对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执法机关在善后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等一系列问题上往往显得无所适从、消极应对。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缓解大学生的困境势在必行。;伤害事故。紧急。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给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带来的巨大不幸以及给学校和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我们必须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预防上,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具体对策包括:1。强化学校、教师和家长的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2.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许多事故都与过时的学校设备有关。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加大教育投入才能解决。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责任感,端正教育观念,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其他员工 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

(2)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和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但这种关系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未成年学生与其家长之间存在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家长 他们孩子的监护权已移交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当对未尽到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观点一直占主导地位,但同时也引发了很多争议。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推出,这种观点应该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了。二是准行政关系。持这种观点的人提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国家出资的义务教育阶段,这种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第三是民事关系,因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和引导进行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我们认为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其依据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国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争议较小,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接受。

(三)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处理的原则。如上所述,学生伤害事故难以避免。一旦发生事故,只有坚持一些基本原则,才能更有利于事故的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首先是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办事是当今处理一切事务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客观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中,责任、我国也有相应或类似的规定。;美国教育法、教师与法律。;法律与未成年人。;保,以及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办法》的引入为事故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是客观公正原则。也就是说,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定事故原因,同时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评价学校的表现。;的法定职责,学生 自己的行为和第三方的行为。三是合理适当原则。主要是指赔偿问题,应根据责任的认定依法进行赔偿,不应出于损害后果的实际需要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四是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救治受伤学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后果;及时处理事故善后事宜。久拖不决只会增加事故处理的难度,不利于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受伤学生的正常生活秩序 家庭。

(四)争取社会支持,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校事故的发生及其未能妥善处理,有时与社会对学校的关注和支持程度有关。如果学校周边环境不当,很可能引发事故;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被动介入甚至坐视不管,会加大事故解决的难度。事故发生前要与社会各界充分沟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沟通,防止事态扩大。此外,由于学校一直缺乏资金,一些学生 伤害事故造成巨额赔偿,直接影响学校尤其是中小学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需要参加学校责任险,将学校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转移学校教育风险是学校面临学生伤害事故困境的一条出路。

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例如,如何解决学校为防止事故而制定的许多限制性规定与学校工作和学生的正常发展之间的矛盾。;受教育权和自由权;在一些学生伤害事故中,受害方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其他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赔偿来源;等一下。这些问题有的属于学校行政部门,有的属于立法部门。请参考《民法》《合同法》和《赔偿法》。

参考资料:

1.《教育法规选讲》静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讨 一起 期间 适合 法律百科 第2张

2.吉林摄影出版社,陈主编。, 2002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应用指南》,教育部研究与法制建设司,青年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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