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7
核心内容:未成年学生诉讼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学校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教师对学生造成的损害是由教师造成的 职务行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接下来,边肖法制快报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一般情况下,学校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在小学或幼儿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儿童)遭受损害或造成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损害。《《民法通则》》第一页第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从立法本意来说,也就是说,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就必须承担责任。因此,在未成年人侵权赔偿案件中,对监护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学校在赔偿学生时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 损害赔偿?最高法院第160条。;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作出适当赔偿。 "
据此,作为校长的学校应适用过错原则,即只有学校未尽到相应的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没有过错的,学校对学生的损害或者他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解释,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状态,其形式主要是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校园里,如果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老师 恶语辱骂、侮辱学生,对学生造成损害,属于典型的故意过错行为。
过失是指行为人不希望损害发生。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未尽到应尽的义务,以致没有预见到损害,或者即使预见到了,也认为损害是可以避免的。通过近几年校园损害案件的审理,这种过失在学校居多。
比如某中学实行在校早餐制度,教室门口放一个盛满热粥的汤盆。学生吃饭时互相拥挤,打翻无人看管的汤盆,烫伤学生A,学校对A的治疗费用没有达成一致,一纸诉状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将盛满热粥的汤盆放在教室门口无人看管,显然是疏忽。就学校而言,应当预见到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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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过失一般有以下几种:1。因学校相关人员疏忽导致校舍倒塌;2.在体育课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教师违反教学大纲要求的;3.在学校组织的学校实验班或者社会实践活动中,指导老师给予错误指导的;4.教育工作者在正常教学时间内擅自离岗;5.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相关教育工作者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除过失和故意过错外,学校应对学生承担责任 损害的,还应当对学生承担责任 疏忽造成的损坏。所谓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这并不意味着演员没有。;我什么也没做,但是那个演员没有做。;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损害后果。《未成年人保》第16条也明确规定: "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在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内从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动。 "由此可见,如果学生在校舍或教学设施方面不合格,学校应该为这种不作为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造成的损失。;学生的过错行为是由学校和未成年学生或造成事故的一方造成的,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学校在两个方面没有过错:
第一,如果学生因为不可抗拒的或者意外的事件,比如突发的地震、台风而受到损害,学校是不负责任的。
二是学校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即学校和老师既遵守了法律法规,又严格按照校规校纪管理学生。学校不会完全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对学生的损害负责。
例如,陈某,一名中学女生,因多次违反考试纪律被警告,并抄袭他人 期中考试的试卷。监考老师发现后上报学校,学校给予陈某严重警告处分。自觉无法向父母解释,又没脸见同学,陈某偷偷从家里带了敌敌畏,在女厕;;教学楼房间。老师发现后,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后脱险。后来家长称,陈某因学校处理不当而在学校,并要求学校给予经济赔偿。
有学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学校给了陈某一个警告,因为陈某在考试中多次作弊,警告只是一种教育手段。另一方面,如果允许学生考试作弊,是一种失职,但却是一种不负责任、不负责任的行为。
这种处分是适当的,显示了学校慎重负责的态度,不存在疏忽和随意性。有惩罚学生的嫌疑。学校纪律处分与陈某 是。陈某的直接原因 他的是因为他没有。;没有积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缺乏改正的意愿,因感情而采取了行为。所以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教师对学生造成的损害是由教师 职务行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些学生中 人身伤害事故,教师对学生造成了损害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这时候是老师还是学校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在教学和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教师有时会对学生造成伤害。;因故意或过失,如教育方法不当,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发赔偿诉讼。
在这种诉讼中,原告是一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比较复杂。一般来说,有几种情况:
(1)被告是学校;(2)被告是教师;(3)学校和教师是共同被告;(4)学校是被告,老师是第三人;(5)教师是被告,学校是第三人。
相关学者赞同第一种做法,将学校列为被告较为合适,因为教师对学生造成的损害是由教师 职务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师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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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教师 教师表演过程中对学生的侵害。;职务,这是一种由职务引起的侵权行为。因此,赔偿责任应由老师所在学校承担,学校而不是老师是被告,学校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行使追偿权,要求有过错的教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后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学校也可以追究有过错教师的行政责任,给予其内部行政处分。
(3)学校只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中小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承担多少赔偿?法律不是很明确具体。在最高 在美国法院,民法通则第160条的实施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学校有过错,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赔偿。
根据这一规定,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未成年学生虽然暂时离开父母在学校学习,但父母始终是其监护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始终要承担监护责任,所以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剩余责任由未成年学生和监护人承担。
但是,从生理和心理的角度来看,幼儿和青少年缺乏自我保护和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需要大人的保护和管教。所以,保护和管教未成年的学生(孩子),避开他们。避免伤害当然是父母监护的内容之一;学校虽然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也有管理、保护、照顾学生的责任。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保护与发展这里指的是保护和关心,可以看作是父母的延伸。;义务。无论什么原因,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伤害事故,一般幼儿园都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大学,大学不一定负责。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60条
[2]《未成年人保》
[3]《未成年人保》第160条
进一步阅读
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2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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