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6
核心内容: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什么?首先,损害事实必须发生在在校期间,损害事实必须与学校的责任相违背,必须在监护人委托的范围内。接下来,边肖法制快报将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损害事实必须发生在在校期间。
"学校时期和既是一个空间概念,也是一个时间概念,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在学派范围内。在校期间和休学期间,学生应当由监护人委托学校和委托监护的时间。例如,寄宿生、全日制看护儿童在校期间,从学期内入学时起至放假离校时止(法定节假日离校、请假者除外);在校走读学生,每天(上午和下午)从进校门到放学离开校门(幼儿园放学时间从家长把孩子交给幼儿园老师开始,到家长从园里接孩子结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从老师 学生的指定及。;到宣布解散的活动。除了班级,都不属于在校期间。对于学生缺课期间给学生或其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学校概不负责。
比如某校一名9岁男孩在上学途中被自行车撞伤,其家长以学校老师没有组织好队列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本案中学生已离校,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损害事实必须与学校的责任相违背。
学校 美国对学生的监护责任主要体现在教育和日常学习生活的管理上。这种教育管理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直接管理,即教师亲临现场,学生在教师的直接控制下开展各种活动。
举个例子,某小学一班学生美术课快结束的时候,后排一个学生交完作业在前排学生后面看他剪纸。前排学生写完作业后,突然举起剪刀,刺向后排学生的左眼。这件事发生在课堂上,老师 管理和监督不力,学校应承担责任。二是间接管理,即老师不亲自到现场,只是通过纪律约束学生。
比如某小学两个学生课间在楼道里互相追逐,在老师多次劝阻后,一个学生摔倒在台阶上导致骨折。此时老师不在现场,但在学生受伤前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学生仍不听,继续打。
一些学者认为学校 美国的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学校不能承担责任。否则,学校的责任会被不必要地放大,造成学生为了逃避责任,不得从事任何课内课外活动的尴尬局面,校园不再充满活力,与国家教委倡导的积极开展多元素质活动的教育宗旨背道而驰。
3.损害事实在监护人委托范围内。
未成年学生家长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交给学校。学校通常有两种委托关系:一种是完全委托关系,比如监护人把无行为能力的孩子交给幼儿园。幼儿园有责任和义务照顾幼儿的一切日常生活,幼儿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受托人(幼儿园)的监督下进行。幼儿园应对儿童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抓玩具之类的动作。二是一般委托关系。对于10岁以上的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学校只承担一般教育管理责任。在没有特别委托的情况下,不负责在课外自由活动期间造成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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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者造成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即使学校有过错,也不一定要负全责。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主要采用经济补偿的来解决双方的纠纷。
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和赔偿标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让学校和法院都感到尴尬。从目前的趋势来看,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和未成年学生 伤害赔偿也应尽快,加强和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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