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类型

 2023-03-12    19  

教育机构有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教育机构未尽到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呢?承担责任的形式有哪些?以下由《法制快报》的边肖在本文中详细介绍。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范围在于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如果他们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如何认定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的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教育机构侵权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主客体分析,哪些机构是教育机构,谁是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

教育机构的责任一般限于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区分学生人身损害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部人员造成的,还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外部人员造成的。

2、从条件分析,哪些时间地点的教育机构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

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教育机构的责任期间以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为准。

3.从过错责任分析,教育机构在什么样的过错情形下应当承担责任;

4.从免责和减轻的角度看,教育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

2.教育机构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1、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该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人身伤害,一般是因为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职人员没有尽到职责,但其责任需要由教育机构承担,而不是由没有尽到职责的教职人员承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机构承担了一种替代责任。

2.教育机构的第三方责任和补充责任。当第三方侵害学生时。;人身伤害,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此时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个补充责任和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是一样的。

相关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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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行为能力的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引用法律

[1]《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2]《侵权责任法》第38条

[3]《侵权责任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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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阅读

侵权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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